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形式
1、有限合伙制
美国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这一结构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如以公司形式则需交公司税)。这类机构的数量在1986年资本所得税改革以后有了极大增加。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富有个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征集,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新兴公司,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这种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中,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通常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而主要合伙人通常是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要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
合伙人的集资(Pool)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大家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一旦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并不一定直接管理资金(No Siting in Money)。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首先,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而对主要合伙人来讲,省去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所以后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所采用,特别是在美国西部地区。由于有限合伙制这种方式在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成功,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在日本这种方式被称作"投资事业组合"。
2、个体投资者
个体投资者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员或是经济上成功的人,他们投资于创业企业可以从不足几千美元到超过百万美元。个体投资者可能只投资于一个企业也可能同时投资于几个不同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与投资者有某种关系,如系投资者熟悉的领域或对投资者的业务有所帮助。在个体投资者中以精灵投资者(Angel Capitalist)最为典型。这些人在事业上曾经取得辉煌成就,他们不仅家财万贯,更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由于年龄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制约,不大可能从零开始再艰苦创业。但是对过去的怀念以及对新挑战的渴望,使他们希望找到志同道合的有为青年,通过后者进一步实现自己的梦想。
通常,个体投资者为那些尚只有新鲜创意的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在这个阶段,一般创业投资机构考虑到其经营准则,会认为风险过高,而个体投资者却可以为此下赌注。然而,虽然这种"早期投资"风险很大,但一旦企业成功所带来的收益也会很高。
3、大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
许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自己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与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相同,但目标迥异,这是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决定的。后者通过培育企业,使其成功上市而追求高额回报,前者在大公司资金的支持下是为母公司寻求新技术。当大公司投资于一个新创公司时,是希望建立技术窗口,或希望以后把它变为一个子公司。引入大公司的资金有利有弊。
(1)有利因素:
A.当创业者拥有的技术对大公司有较高价值时,所得到的回馈不仅是资金,还有其他利益,包括在卖主和未来贷款人中树立信誉,与基础牢固的客户建立联系,有后勤保障的随时可以起用的生产基地等。此外,大公司还能提供生产设备、以及管理、市场服务和分销渠道。
B.大公司资金充足对处于创建阶段的小企业十分有利,同时它们还能为企业后续的发展、扩建、成长等阶段提供资金支持。虽然,不少大公司希望尽快从创业投资的项目上受益,但是它们还是情愿与小企业长期保持业务关系。
C.这样的大公司是未来合并的理想侯选者。
(2)不利因素:
A.母公司可能会对其高层管理或发展战略进行调整。这种转变肯定会对其属下的创业投资业务产生影响。大公司可能不会按照当初拟议好的计划进行投资,或者将原投给小企业的一些资产转移给他们感兴趣的另外一些项目。
B.创业者和大公司必须对双方进行合作的动因和目标有清醒的认识。双方必须相互磋商,达成共识,共同关心产品开发和企业的发展。对于创业者来 讲与私人创业投资相比,大公司的创业资本相对难以驾驭。
C.大公司的企业文化可能与创业企业的决策过程不协调。创业企业的管理者有时要在撰写报告等繁文缛节上花费大量时间,有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又缺乏充分的自主权。
与大公司的目的相似,一些银行为了培育潜在客户,也成立所属的创业投资公司,有关情况与大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大致相同,日本相当数量的创业投资机构具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背景。
4、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
有少数的创业投资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但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方式与有限合伙制机构基本相同。由于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所以它们较后者更容易了解。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与有限合伙制机构运作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其资金来源不同。 但是,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公司管理人必须注意公司的市场价值,要努力使各类股东尽量满意,这就使经理们不能集中精力用于投资业务,同时不敢从事风险较大的前期投资。
美国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这一结构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如以公司形式则需交公司税)。这类机构的数量在1986年资本所得税改革以后有了极大增加。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富有个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征集,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新兴公司,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这种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中,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通常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而主要合伙人通常是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要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
合伙人的集资(Pool)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大家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一旦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并不一定直接管理资金(No Siting in Money)。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首先,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而对主要合伙人来讲,省去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所以后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所采用,特别是在美国西部地区。由于有限合伙制这种方式在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成功,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在日本这种方式被称作"投资事业组合"。
2、个体投资者
个体投资者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员或是经济上成功的人,他们投资于创业企业可以从不足几千美元到超过百万美元。个体投资者可能只投资于一个企业也可能同时投资于几个不同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与投资者有某种关系,如系投资者熟悉的领域或对投资者的业务有所帮助。在个体投资者中以精灵投资者(Angel Capitalist)最为典型。这些人在事业上曾经取得辉煌成就,他们不仅家财万贯,更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由于年龄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制约,不大可能从零开始再艰苦创业。但是对过去的怀念以及对新挑战的渴望,使他们希望找到志同道合的有为青年,通过后者进一步实现自己的梦想。
通常,个体投资者为那些尚只有新鲜创意的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在这个阶段,一般创业投资机构考虑到其经营准则,会认为风险过高,而个体投资者却可以为此下赌注。然而,虽然这种"早期投资"风险很大,但一旦企业成功所带来的收益也会很高。
3、大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
许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自己的创业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与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相同,但目标迥异,这是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决定的。后者通过培育企业,使其成功上市而追求高额回报,前者在大公司资金的支持下是为母公司寻求新技术。当大公司投资于一个新创公司时,是希望建立技术窗口,或希望以后把它变为一个子公司。引入大公司的资金有利有弊。
(1)有利因素:
A.当创业者拥有的技术对大公司有较高价值时,所得到的回馈不仅是资金,还有其他利益,包括在卖主和未来贷款人中树立信誉,与基础牢固的客户建立联系,有后勤保障的随时可以起用的生产基地等。此外,大公司还能提供生产设备、以及管理、市场服务和分销渠道。
B.大公司资金充足对处于创建阶段的小企业十分有利,同时它们还能为企业后续的发展、扩建、成长等阶段提供资金支持。虽然,不少大公司希望尽快从创业投资的项目上受益,但是它们还是情愿与小企业长期保持业务关系。
C.这样的大公司是未来合并的理想侯选者。
(2)不利因素:
A.母公司可能会对其高层管理或发展战略进行调整。这种转变肯定会对其属下的创业投资业务产生影响。大公司可能不会按照当初拟议好的计划进行投资,或者将原投给小企业的一些资产转移给他们感兴趣的另外一些项目。
B.创业者和大公司必须对双方进行合作的动因和目标有清醒的认识。双方必须相互磋商,达成共识,共同关心产品开发和企业的发展。对于创业者来 讲与私人创业投资相比,大公司的创业资本相对难以驾驭。
C.大公司的企业文化可能与创业企业的决策过程不协调。创业企业的管理者有时要在撰写报告等繁文缛节上花费大量时间,有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又缺乏充分的自主权。
与大公司的目的相似,一些银行为了培育潜在客户,也成立所属的创业投资公司,有关情况与大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大致相同,日本相当数量的创业投资机构具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背景。
4、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
有少数的创业投资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但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方式与有限合伙制机构基本相同。由于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所以它们较后者更容易了解。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与有限合伙制机构运作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其资金来源不同。 但是,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公司管理人必须注意公司的市场价值,要努力使各类股东尽量满意,这就使经理们不能集中精力用于投资业务,同时不敢从事风险较大的前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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