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审 创业门槛将更低
“允许创办一人公司;降低公司注册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入股将允许超过20%。”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深圳举行的“第七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今年2月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公司法》进行了一审,其中有3条意见对促进风险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是降低了公司注册的资金门槛。虽然这个门槛要降到多低,要等三审完成后才能确定,但是门槛的降低,“将对中小企业的成立和上市非常有利”。
其次是修改了原定的“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最多不能超过20%”的规定。成思危解释说,技术入股如果限制在20%~30%的话,一些好的技术就不愿意和国内的风险投资合作。因为相比之下,跟境外合作的股份比例更高一些。
第三是放松了原定的“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50%”的规定。成思危说,这个规定对一般的制造业公司而言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就成了皮包公司。但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如果只准投资50%的资金,那剩下的50%的资金怎么办?没有地方去了。所以这一条放松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成思危同时强调:“重要的法律要进行三审。这是一审,最后审到什么样,我不敢保证,我只有一票。”
在论坛上,成思危还向记者透露,《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已经列入计划,但目前还没有完成起草。“我们的指导思想是要把有限合伙制放进去,这是风险投资里用的比较多的一种组织方式。”成思危解释说,主管合伙人是负无限责任,而一般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这样能实现责任和权利的对称。也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和创业投资的顺利开展。
另外,诸如《物权法》加入“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修改《证券法》、《信托法》正准备实施等,都对创业投资有着正面的推动意义。
论坛上,成思危在谈到国内的企业家时认为,没有创新的企业家不能叫企业家。所以要鼓励创造性、鼓励创新,要鼓励冒风险,同时要能够忍受失败。
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论坛上也强调:“我国创业投资的初步发展已经彰显出对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知识型的高科技创新,对创业投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刘燕华说,世界各国普遍的经验证明,创业投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型的知识创新及产业化机制,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创业投资有对科技成果进行筛癣预测、引导的作用。因而在激励创新和鼓励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刘燕华透露,科技部正和国家开发银行一起,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的高新技术创业贷款。而正在制定中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指导意见里,将明确提出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作为融资平台,促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是降低了公司注册的资金门槛。虽然这个门槛要降到多低,要等三审完成后才能确定,但是门槛的降低,“将对中小企业的成立和上市非常有利”。
其次是修改了原定的“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最多不能超过20%”的规定。成思危解释说,技术入股如果限制在20%~30%的话,一些好的技术就不愿意和国内的风险投资合作。因为相比之下,跟境外合作的股份比例更高一些。
第三是放松了原定的“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50%”的规定。成思危说,这个规定对一般的制造业公司而言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就成了皮包公司。但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如果只准投资50%的资金,那剩下的50%的资金怎么办?没有地方去了。所以这一条放松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成思危同时强调:“重要的法律要进行三审。这是一审,最后审到什么样,我不敢保证,我只有一票。”
在论坛上,成思危还向记者透露,《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已经列入计划,但目前还没有完成起草。“我们的指导思想是要把有限合伙制放进去,这是风险投资里用的比较多的一种组织方式。”成思危解释说,主管合伙人是负无限责任,而一般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这样能实现责任和权利的对称。也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和创业投资的顺利开展。
另外,诸如《物权法》加入“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修改《证券法》、《信托法》正准备实施等,都对创业投资有着正面的推动意义。
论坛上,成思危在谈到国内的企业家时认为,没有创新的企业家不能叫企业家。所以要鼓励创造性、鼓励创新,要鼓励冒风险,同时要能够忍受失败。
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论坛上也强调:“我国创业投资的初步发展已经彰显出对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知识型的高科技创新,对创业投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刘燕华说,世界各国普遍的经验证明,创业投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型的知识创新及产业化机制,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创业投资有对科技成果进行筛癣预测、引导的作用。因而在激励创新和鼓励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刘燕华透露,科技部正和国家开发银行一起,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的高新技术创业贷款。而正在制定中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指导意见里,将明确提出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作为融资平台,促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