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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程序有的“门槛”纯属多余

“调解、裁定、两审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使争议能得到快速的处理。但恰恰是这种制度增加了劳动者索赔的难度,增加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从程序上看,让人想不到的是,劳动部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时,往往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被劳动者告到法庭,成为被告。”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罗俊律师认为,现行的规定,使劳动部门经常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上。
    
     “造成劳动部门的尴尬,和劳动者的维权艰难,我认为就是法律规定的需由劳动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的这个前置程序不合理。”成都公生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国良律师告诉记者。
    
     何国良律师认为,作为政府的一个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该淡出具体的劳动争议纠纷,避免在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因为处置偏颇而成为被告。
    
     “我们本来就有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在劳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何必非要劳动保障局来进行工伤认定呢?”在何国良看来,工伤维权程序繁杂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理上。“这种行政处理实际上没有必要。”
    
     行政处理略有不当,它就会加剧维权的复杂程度。其次,它缺乏强制手段来保护民工权益,如果老板拒付赔偿,最后还是要通过法院执行。所以,何国良认为,劳动部门应该着重于从宏观上来进行指导,而将具体的事务,转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来解决。因为,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经不起漫长的时间与繁多的门槛。
    
     “但是在现有法律没有对工伤处理程序做出改变之前,劳动者和用工方应该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这也许是现在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方式。”何国良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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