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就业平等遇阻力体制内外两重天
专家认为,我国的歧视实际上是“制度性”歧视,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正常的机制,据他分析,目前维护就业平等的阻力来自以下三方面:
■现行法律保护体制内员工,较少关注体制外员工。
如今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周全,但那只是针对“体制内”的劳动者,而下岗人员、外地工、民办企业员工等却没有得到法律的荫护。董保华形容体制内的劳动者“享受阳光普照”,而体制外的劳动者却一无所有,不公平就此产生。以本地工和外地工为例,同样加班,外地工的报酬就会低于本地工,又比如休假,几乎没有外地工能够休满探亲假。
■现行法律不完善,甚至某些条款存在漏洞,原本为了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却为“招工歧视”创造了条件。
这点表现最明显的当数妇女就业问题。现行法律规定,除非工作要求,招聘中不得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这一条文显然有歧义有漏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后辩解,并非因为对方是女性而不录用,而是因为她们“不适合该工作”、“这是工作需要”等等。
针对以上两点,现行《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脚点要有变化。董保华认为,现有的《劳动法》覆盖面有限。在他看来,《劳动法》目前针对劳动者的“保障标准”已经处在非常高的位置,这些标准短时间内不需要再拔高,相比之下更应把立法重点转移至“保障体制外劳动者”,并且尽可能拉平两者之间的差距。
■我国目前在立法后也缺少有效保证,没有反歧视的公益性机构。
国外不少国家有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当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被破坏时,这些反歧视的公益机构代表劳动者个人提起公诉。而我国没有这样的机构,一旦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也只能个人起诉,以个人力量对抗一个庞大的机构或者团体,这样悬殊的较量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有些劳动者会产生“告了也白告”的消极想法,转而采用极端的手段,不公平最终遭致极端的恶性的案件。
■现行法律保护体制内员工,较少关注体制外员工。
如今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周全,但那只是针对“体制内”的劳动者,而下岗人员、外地工、民办企业员工等却没有得到法律的荫护。董保华形容体制内的劳动者“享受阳光普照”,而体制外的劳动者却一无所有,不公平就此产生。以本地工和外地工为例,同样加班,外地工的报酬就会低于本地工,又比如休假,几乎没有外地工能够休满探亲假。
■现行法律不完善,甚至某些条款存在漏洞,原本为了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却为“招工歧视”创造了条件。
这点表现最明显的当数妇女就业问题。现行法律规定,除非工作要求,招聘中不得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这一条文显然有歧义有漏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拒绝录用女性应聘者后辩解,并非因为对方是女性而不录用,而是因为她们“不适合该工作”、“这是工作需要”等等。
针对以上两点,现行《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脚点要有变化。董保华认为,现有的《劳动法》覆盖面有限。在他看来,《劳动法》目前针对劳动者的“保障标准”已经处在非常高的位置,这些标准短时间内不需要再拔高,相比之下更应把立法重点转移至“保障体制外劳动者”,并且尽可能拉平两者之间的差距。
■我国目前在立法后也缺少有效保证,没有反歧视的公益性机构。
国外不少国家有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当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被破坏时,这些反歧视的公益机构代表劳动者个人提起公诉。而我国没有这样的机构,一旦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也只能个人起诉,以个人力量对抗一个庞大的机构或者团体,这样悬殊的较量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有些劳动者会产生“告了也白告”的消极想法,转而采用极端的手段,不公平最终遭致极端的恶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