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事业单位聘用细则应届生受聘不需试用
作为浙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了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明确提出,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试行细则在相关部门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在具体制度的制订上倾向于适度超前,适应于将在2至3年内基本完成改革的全省3万多家事业单位。
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该负责人称,与以前明显不同的是,实行细则提出了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在试用期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这份试行细则规定,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押金培训费用不能乱收
在以往的实践中,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用等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为此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续解聘要经过群众评议
今后,无论是续聘还是解聘,聘用单位都要拿出依据,即领导判断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细则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试行细则在相关部门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在具体制度的制订上倾向于适度超前,适应于将在2至3年内基本完成改革的全省3万多家事业单位。
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该负责人称,与以前明显不同的是,实行细则提出了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在试用期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这份试行细则规定,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押金培训费用不能乱收
在以往的实践中,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用等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为此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续解聘要经过群众评议
今后,无论是续聘还是解聘,聘用单位都要拿出依据,即领导判断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细则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