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十项人才新政策
今年开始,浙江省的人事政策将有大变动。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与浙江省人事厅联合发布十项新的人才政策,涉及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等各个层面。
关键词:高技能人才
相关人群: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具有较高技术和能力的技术工人。
享受政策:通过今后3~5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高技能人才数量以年均15%以上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达到150万人左右。
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重点在机械制造、医药、服装、建筑、能源、交通、环保、电子信息等领域。
对在浙江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工人,授予“浙江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可根据相应条件晋升技师或优先破格晋升高级技师。对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成绩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
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在企业生产岗位上业绩突出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打破工作年限的限制。
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疗休养等制度。在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推行“首席技工”、“首席工人”等制度。
非公经济人才享“同等待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人才
相关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
享受政策:各地出台的包括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人才引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对待。
政府的人才培训资金、国内外人才培训项目等培训资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
政府各类科研资助、基金和项目,都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放。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本人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凡国家规定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按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评聘分离,中介可评专技资格
关键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离
相关人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政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方式,将不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由或委托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材料单位难以核实的,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实行单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特点、职务层次、任职条件,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可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
以人才居住证引才引智
关键词:人才居住证
相关人群:符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浙江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的境内人员。
享受政策: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可参加浙江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
持有人来浙江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在浙江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浙江省相关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柔性流动鼓励兼职
关键词:柔性流动
相关人群: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等支柱性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成长性产业,文化、医疗卫生、物流、金融、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学科和技术创新领域、重点开发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享受政策:柔性流动人才可采取各类形式来浙江工作、服务、创业,其中浙江专业技术人才在与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尤其鼓励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欠发达地区从事兼职工作。
对柔性流动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期股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业绩工资等。
柔性流动人才在浙江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社会科学等相应奖项的,可按浙江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产生显著效益的,在该产品所得利润中税后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柔性流动人才,在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公务员招考、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商务出国等方面,享受浙江省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中,浙江省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海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按照浙江省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关键词:高技能人才
相关人群: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具有较高技术和能力的技术工人。
享受政策:通过今后3~5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高技能人才数量以年均15%以上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达到150万人左右。
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重点在机械制造、医药、服装、建筑、能源、交通、环保、电子信息等领域。
对在浙江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工人,授予“浙江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可根据相应条件晋升技师或优先破格晋升高级技师。对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成绩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
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在企业生产岗位上业绩突出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打破工作年限的限制。
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疗休养等制度。在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推行“首席技工”、“首席工人”等制度。
非公经济人才享“同等待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人才
相关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
享受政策:各地出台的包括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人才引进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对待。
政府的人才培训资金、国内外人才培训项目等培训资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
政府各类科研资助、基金和项目,都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放。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本人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凡国家规定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各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同等享受。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按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评聘分离,中介可评专技资格
关键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离
相关人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政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方式,将不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由或委托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材料单位难以核实的,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实行单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特点、职务层次、任职条件,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可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
以人才居住证引才引智
关键词:人才居住证
相关人群:符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浙江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的境内人员。
享受政策: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可参加浙江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
持有人来浙江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在浙江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浙江省相关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柔性流动鼓励兼职
关键词:柔性流动
相关人群: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等支柱性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成长性产业,文化、医疗卫生、物流、金融、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学科和技术创新领域、重点开发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享受政策:柔性流动人才可采取各类形式来浙江工作、服务、创业,其中浙江专业技术人才在与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尤其鼓励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欠发达地区从事兼职工作。
对柔性流动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期股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业绩工资等。
柔性流动人才在浙江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社会科学等相应奖项的,可按浙江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产生显著效益的,在该产品所得利润中税后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柔性流动人才,在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公务员招考、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商务出国等方面,享受浙江省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中,浙江省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海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按照浙江省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