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收押金最高罚三万
实施劳务工医保试点、大幅提高最低工资,市民对近期劳动部门连连公布的新政策的兴奋劲还没有过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抛出了新的重磅炸弹——制订新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昨日(3月3日),此《条例》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第一次草案论证会。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不但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了整个深圳市,而且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旧法规只能“推倒重来”
“本来最初的想法只是修改现行法律,可后来一研究,旧《特区合同条例》的整体架构已经滞后了,必须推倒重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林根局长表示,1994年7月,深圳市人大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为深圳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已经沿用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与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已经不能适应深圳劳动关系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条例旨在规范劳资关系
在昨日的草案论证会上,有关人士指出,深圳要建设国际化城市,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深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重新制定《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已势在必行。据悉,新条例在条文方面的重点也放在规范劳资关系上,作出了诸如违约金不得超过员工一年工资、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详细规定。
三大不足阻碍劳动力市场发展
据介绍,旧条例存在以下三大不足。
一是适用范围偏窄。旧条例是特区法规,而宝安、龙岗两区只能适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适用法规上的一市两制,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二是与国家促进就业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区合同条例》只对全日制用工这种单一的劳动关系作出规定,无法适应企业日益多样的用工需求。而近年来深圳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的非全日制员工几乎占员工人数的40%以上。由于深圳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非全日制员工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与当前严峻的劳动违法形势不相适应。近年来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情况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劳动违法行为频繁,使劳动监察部门疲于应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3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立案数为11858件,比上年上升20%,其中因不签合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占60%以上。
政策解读
亮点1 “三来一补”也要签合同
《条例》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中涵盖了“三来一补”工厂。这类工厂在深圳数量多、分布广,是深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三来一补”工厂不属于法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劳动争议数量很大,所以《条例》规定,“三来一补”工厂也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亮点2 工会可以监督合同履行
《条例》依照新的《工会法》,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七条规定,工会不但应当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帮助和指导,也可以监督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与解除等各个过程,以保护员工权利。第四十条还专门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条例》对工会职能的强化,将引导其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多层次协调体制,消除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上仅由劳动保障部门独家处理劳动争议的现状,将大量的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亮点3 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虽然从维护员工权利的角度,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员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签合同。针对这种状况,新《条例》的一大突破就是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履行的条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亮点4 钟点工可不签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在《条例》中,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详细规定了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是确认了非全日制员工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其次,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最大的突破是,承认了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规定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以适应这一用工形式便捷、灵活的特点,方便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同时也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的对等权利,极大地增强了能进能出的自由度,进一步弱化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
《条例》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都将大大鼓励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亮点5 明确试用期限违约金额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通过仅约定试用期,克扣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员工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条例》第十九条对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用人单位仅能就员工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设定违约金,而且违约金数额最多不能超过员工一年的工资。
亮点6 扣押员工证件将受重罚
一部法律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将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未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上3 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旧法规只能“推倒重来”
“本来最初的想法只是修改现行法律,可后来一研究,旧《特区合同条例》的整体架构已经滞后了,必须推倒重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林根局长表示,1994年7月,深圳市人大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为深圳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已经沿用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与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已经不能适应深圳劳动关系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条例旨在规范劳资关系
在昨日的草案论证会上,有关人士指出,深圳要建设国际化城市,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深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重新制定《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已势在必行。据悉,新条例在条文方面的重点也放在规范劳资关系上,作出了诸如违约金不得超过员工一年工资、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详细规定。
三大不足阻碍劳动力市场发展
据介绍,旧条例存在以下三大不足。
一是适用范围偏窄。旧条例是特区法规,而宝安、龙岗两区只能适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适用法规上的一市两制,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二是与国家促进就业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区合同条例》只对全日制用工这种单一的劳动关系作出规定,无法适应企业日益多样的用工需求。而近年来深圳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的非全日制员工几乎占员工人数的40%以上。由于深圳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非全日制员工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与当前严峻的劳动违法形势不相适应。近年来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情况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劳动违法行为频繁,使劳动监察部门疲于应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3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立案数为11858件,比上年上升20%,其中因不签合同、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占60%以上。
政策解读
亮点1 “三来一补”也要签合同
《条例》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中涵盖了“三来一补”工厂。这类工厂在深圳数量多、分布广,是深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三来一补”工厂不属于法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劳动争议数量很大,所以《条例》规定,“三来一补”工厂也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亮点2 工会可以监督合同履行
《条例》依照新的《工会法》,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七条规定,工会不但应当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帮助和指导,也可以监督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与解除等各个过程,以保护员工权利。第四十条还专门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条例》对工会职能的强化,将引导其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多层次协调体制,消除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上仅由劳动保障部门独家处理劳动争议的现状,将大量的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亮点3 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虽然从维护员工权利的角度,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员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签合同。针对这种状况,新《条例》的一大突破就是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履行的条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亮点4 钟点工可不签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在《条例》中,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详细规定了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是确认了非全日制员工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其次,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最大的突破是,承认了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规定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以适应这一用工形式便捷、灵活的特点,方便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同时也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的对等权利,极大地增强了能进能出的自由度,进一步弱化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
《条例》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都将大大鼓励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亮点5 明确试用期限违约金额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通过仅约定试用期,克扣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员工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条例》第十九条对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用人单位仅能就员工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况设定违约金,而且违约金数额最多不能超过员工一年的工资。
亮点6 扣押员工证件将受重罚
一部法律的威慑力,很大程度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将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未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上3 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