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要进一步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各市州都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就联字[2004]8号)要求,尽快建立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建立有关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坚持和完善政府目标责任制,扩大贷款规模
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每年省政府都将确定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并将其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各市州要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将按月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将其作为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继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及境外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与促进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信贷支持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累加,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主办企业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符合微利项目贴息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全额贴息。
2、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累加,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可以为其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符合微利项目贴息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全额贴息。
3、对经省内合法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对单个中介机构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备用金总额的80%。对境外就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介机构用备用金提供反担保,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对由有关单位组织在固定场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生产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可由组织单位提供反担保。
5、积极探索研究扩大微利贴息项目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扩大微利贴息项目的范围。
6、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应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小额贷款发放进度
目前,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繁杂、环节太多、门槛过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有关单位组织在固定场所生产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可以采取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逐步采取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
要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尽量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双方审核同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1周内办结贷款手续。
五、加大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担保基金专户。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州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按季度预拨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的规定,按季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六、强化宣传,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市州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关企业全面了解掌握并充分利用政策。
七、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贷款回收率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加强贷后管理与贷款回收工作,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提高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控制水平。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催收,提高贷款回收率。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经代偿后贷款的清贷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进行清理回收。
八、加强各级担保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为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省里成立了吉林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并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管理,实行独立办公。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必须配备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懂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做到专职专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担保机构每年可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提取担保费用,财政部门应将担保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放贷余额,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担保费用直接拨付到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和业务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
各级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和一致。每月5日前经办银行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同级担保机构,各市州支行和担保机构务于每月8日前将汇总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的统计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要进一步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各市州都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就联字[2004]8号)要求,尽快建立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建立有关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坚持和完善政府目标责任制,扩大贷款规模
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每年省政府都将确定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并将其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各市州要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将按月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将其作为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继续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及境外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与促进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信贷支持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累加,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主办企业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符合微利项目贴息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全额贴息。
2、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累加,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可以为其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质)押担保,符合微利项目贴息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提供全额贴息。
3、对经省内合法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对单个中介机构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备用金总额的80%。对境外就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介机构用备用金提供反担保,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对由有关单位组织在固定场所,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生产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可由组织单位提供反担保。
5、积极探索研究扩大微利贴息项目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扩大微利贴息项目的范围。
6、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应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小额贷款发放进度
目前,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繁杂、环节太多、门槛过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有关单位组织在固定场所生产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可以采取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逐步采取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
要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尽量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双方审核同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1周内办结贷款手续。
五、加大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担保基金专户。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州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按季度预拨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的规定,按季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六、强化宣传,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市州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关企业全面了解掌握并充分利用政策。
七、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贷款回收率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加强贷后管理与贷款回收工作,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提高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控制水平。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催收,提高贷款回收率。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经代偿后贷款的清贷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进行清理回收。
八、加强各级担保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为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省里成立了吉林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并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管理,实行独立办公。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必须配备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懂业务、能力强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做到专职专用。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担保机构每年可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提取担保费用,财政部门应将担保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放贷余额,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担保费用直接拨付到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和业务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
各级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和一致。每月5日前经办银行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同级担保机构,各市州支行和担保机构务于每月8日前将汇总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的统计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