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高薪合同”引官司
律师提醒
劳资双方签订用工合同时最好全文都是打印;有重大改动的最好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如果直接在原合同上改动,改动部分双方或按指纹或盖章进行确认。
曾任绵竹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状告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年薪,而企业坚称这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伪造用工合同。昨日上午,这名高层管理人员向多家媒体和司法机关发出求救信,称愿冒坐牢的危险,请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用工合同?所谓的高薪合同到底是劳资双方共同签订还是私自伪造?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索赔50万用工合同引争议
去年2月底,53岁的曹均发离开了工作了三年半的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曹向绵竹法院提起诉讼,以进鑫化建公司没有依据用工合同为由,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养老医疗费、人才补偿费等各种费用近50万元。而企业声称,曹均发出示的用工合同是曹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伪造的。据了解,曹以前在另一家水泥厂做办公室主任,是一名经济师,进鑫化建公司老板范福进是他的邻居。2001年8月,曹均发从原单位退休后,成了范福进手下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曾担任过进鑫化建公司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等企业要职。
原告:我和老板在办公室签的合同据曹均发介绍,2001年8月22日,他和老板范福进在办公室签订了用工合同,其中,对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进行了一些修改。比如,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改为“按国家规定执行”,劳动报酬“享受甲方同级待遇”改为“享受经济师待遇,年薪5-10万元,全部养老医疗费3-5万元”,该合同由曹均发本人持笔填写修改,当天在财务部盖章生效。然而,企业并没有比照这份高薪合同来支付曹均发的工资。像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一样,在这三年半的时间里,曹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左右。曹说,他多次要求老板按合同兑现他的工资,但老板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原告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
昨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到范福进。他称,曹均发利用职务之便私盖企业公章,是个骗子,“三年多时间就要50万元,在绵竹这个地方可不可能嘛?”据范介绍,由于曹均发在企业任要职,2002年9月和10月,曹曾经两次借出公章,他完全有机会在空白合同上盖章。企业没有和曹签订合同,更不可能支付高价年薪。范还说,公司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曹均发私盖公章的行为。
一审:法院否定高薪用工合同
去年11月,绵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均发出示的他和进鑫化建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驳回曹的多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来看,合同由曹本人执笔,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而公司职能部门健全,没有公司经办人员对修改部分盖章确认,与订立合同一般惯例不符;从内容上来看,曹在企业实际领取的工资每月有1000多元,这种用工事实得到了双方认可。年薪5-10万远远高于和他同一级别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院对高薪用工合同不予采信。
4月14日,这起劳资纠纷案再次开庭,合同的真假仍是双方辩论的焦点。曹均发信誓旦旦,称合同系他和老板商议认可,真实有效。曹在给本报的求救信中称,他愿冒坐牢的危险,请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看看到底是他在伪造用工合同,还是进鑫化建公司严重违约。对此,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阎伟律师称,进入庭审中的民事案件,如果发现一方有刑事犯罪行为,另一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提醒:劳资双方应完善用工合同
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曹均发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漠,修改合同条款时,没想到让企业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他又不敢和老板叫板,听任企业不履行用工合同。而进鑫化建公司表示,公司在公章管理方面有一定漏洞,让那些别有用心的管理人员有机可乘。
据悉,这起纠纷案在德阳企业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什邡一家化工厂的老板坦言,企业依靠高层管理人员谋求发展,又怕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损伤企业,双方只有细化合同,明确责权利;而一名职业经理人向记者表示,在企业的劳资纠纷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打工仔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靠用工合同约定企业行为,避免“空头支票”。
为此,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冷鑫鸿律师提醒劳资双方:在签订用工合同时一定注意,最好全文都是打印;有重大改动的最好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如果直接在原合同上改动,改动部分双方或按指纹或盖章进行确认。
劳资双方签订用工合同时最好全文都是打印;有重大改动的最好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如果直接在原合同上改动,改动部分双方或按指纹或盖章进行确认。
曾任绵竹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状告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年薪,而企业坚称这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伪造用工合同。昨日上午,这名高层管理人员向多家媒体和司法机关发出求救信,称愿冒坐牢的危险,请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用工合同?所谓的高薪合同到底是劳资双方共同签订还是私自伪造?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索赔50万用工合同引争议
去年2月底,53岁的曹均发离开了工作了三年半的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曹向绵竹法院提起诉讼,以进鑫化建公司没有依据用工合同为由,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养老医疗费、人才补偿费等各种费用近50万元。而企业声称,曹均发出示的用工合同是曹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伪造的。据了解,曹以前在另一家水泥厂做办公室主任,是一名经济师,进鑫化建公司老板范福进是他的邻居。2001年8月,曹均发从原单位退休后,成了范福进手下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曾担任过进鑫化建公司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等企业要职。
原告:我和老板在办公室签的合同据曹均发介绍,2001年8月22日,他和老板范福进在办公室签订了用工合同,其中,对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进行了一些修改。比如,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改为“按国家规定执行”,劳动报酬“享受甲方同级待遇”改为“享受经济师待遇,年薪5-10万元,全部养老医疗费3-5万元”,该合同由曹均发本人持笔填写修改,当天在财务部盖章生效。然而,企业并没有比照这份高薪合同来支付曹均发的工资。像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一样,在这三年半的时间里,曹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左右。曹说,他多次要求老板按合同兑现他的工资,但老板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原告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
昨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到范福进。他称,曹均发利用职务之便私盖企业公章,是个骗子,“三年多时间就要50万元,在绵竹这个地方可不可能嘛?”据范介绍,由于曹均发在企业任要职,2002年9月和10月,曹曾经两次借出公章,他完全有机会在空白合同上盖章。企业没有和曹签订合同,更不可能支付高价年薪。范还说,公司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曹均发私盖公章的行为。
一审:法院否定高薪用工合同
去年11月,绵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均发出示的他和进鑫化建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驳回曹的多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来看,合同由曹本人执笔,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而公司职能部门健全,没有公司经办人员对修改部分盖章确认,与订立合同一般惯例不符;从内容上来看,曹在企业实际领取的工资每月有1000多元,这种用工事实得到了双方认可。年薪5-10万远远高于和他同一级别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院对高薪用工合同不予采信。
4月14日,这起劳资纠纷案再次开庭,合同的真假仍是双方辩论的焦点。曹均发信誓旦旦,称合同系他和老板商议认可,真实有效。曹在给本报的求救信中称,他愿冒坐牢的危险,请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看看到底是他在伪造用工合同,还是进鑫化建公司严重违约。对此,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阎伟律师称,进入庭审中的民事案件,如果发现一方有刑事犯罪行为,另一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提醒:劳资双方应完善用工合同
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曹均发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漠,修改合同条款时,没想到让企业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他又不敢和老板叫板,听任企业不履行用工合同。而进鑫化建公司表示,公司在公章管理方面有一定漏洞,让那些别有用心的管理人员有机可乘。
据悉,这起纠纷案在德阳企业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什邡一家化工厂的老板坦言,企业依靠高层管理人员谋求发展,又怕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损伤企业,双方只有细化合同,明确责权利;而一名职业经理人向记者表示,在企业的劳资纠纷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打工仔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靠用工合同约定企业行为,避免“空头支票”。
为此,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冷鑫鸿律师提醒劳资双方:在签订用工合同时一定注意,最好全文都是打印;有重大改动的最好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如果直接在原合同上改动,改动部分双方或按指纹或盖章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