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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女工权益违背国际“社会责任标准”

进城务工女性人员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如果进城务工女性人员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改善,那将制约经济发展乃至影响社会稳定。
    
     进城务工女性人员对经济权益改善的期盼是合理的,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有关专家指出,在“民工荒”问题还尚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及各个环节上切实维护和保障务工者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对劳动者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也是劳动者日常生活开支的主要来源。对劳动者的一定劳动成果给予报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的最基本的体现。然而,有的民营企业主发给女工的工资很低。外来工扣除伙食、住房租金和日常开销就所剩无几了。面对当前的“民工荒”,沿海一些省份已经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到了684元,浙江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在15%~20%。政府应该把劳动报酬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只有这样,进城务工女性人员的劳动报酬才能公平,才能兑现。
    
     其次,保护进城务工女性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有权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进一步把平均周工作时间降低为40小时。按照《劳动法》第40条规定,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些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时,剥夺或减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的情况严重存在。有的外资企业多数从事来料加工,产品多销往境外或直接承接境外订单,“赶合同任务”现象十分普遍,大部分企业员工的休息都未达到《劳动法》要求。忽视企业员工的休息权、休假权,显然是违背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的。依法维护她们的休息休假权利,是对女工生命价值的尊重。
    
     再次,企业要建立和执行有毒有害工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招工时明确相关工种的职业病防治承诺。要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关部门要重点整治鞋业“三苯”危害,从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入手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取缔劳动环境恶劣而又整改无望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同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进城务工女性人员的劳动经济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必然,绝不能错误地视为政府或社会的负担。因此,必须正视进城务工女性人员不平等的就业现状及其劳动报酬存在不合理因素的问题,强调通过政策倾斜和法律手段,为女工实现经济权益及公平的劳动待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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