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对谁负责?
CFO即首席财务官,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高级管理职位。在国外许多跨国公司中,CFO已经是公司战略决策者和价值工程师,是与CEO地位相当或者仅次于CEO的企业核心人物,同样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美国的CFO和CEO具有同等地位
吴敬琏先生在一本书的序言中谈到,自2001年下半年华尔街爆发以安然、世通为代表的一系列财务虚假案以来,美国制定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是继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范围最广、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责任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而且要求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必须有CEO和CFO的共同签字,以提高公司财务体系的透明度。这意味着CFO与CEO有同等重要的责任和定位。
我国的情况又如何呢?
据第十三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报告,自我国恢复证券市场十几年来,在所有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中,信息披露违规所占比重最大。一些公司依靠包装上市,依靠虚假的财务报表增加所谓的利润,对证券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的损害可以说是罄竹难书!
但是,“近年来,我国在公司治理中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CEO和独立董事、控股股东等方面,对于CFO的作用几乎无人提起。”在8月12日由《首席财务官》杂志社主办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CFO角色”高层论坛上,一位专家如此说。
中国CFO的现实定位
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副所长杜胜利教授说,2003年他对在国内各类公司中任职的1450多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70%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了总会计师这一职位,有30%的单位没有设。在称谓上,有67%的企业管我们财务最高负责人叫总会计师,有14%叫财务总监,这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部分集体企业中,其他的叫首席财务官、财务总裁,这样的企业占5%。在地位上,79%的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董事会的有19%。在企业的排位上,总会计师排在总经理或者行政总裁之后,即二把手的占30%;排在总经理和业务总裁之后,即三把手的占30%;另有30%的人排在班子成员当中最后一位。另外,从任命上看,由董事会委派的26%,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命的占24%,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认定的大概占25%。
他说,这些数字表明两点,其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者说首席财务官在目前我国企业当中的称谓不一样,在企业治理结构当中、管理结构当中的地位和角色也不一样;第二,中国总会计师总体表现为缺位、空位、末位、错位。真正的CFO制度在决策层面上要进入董事会,在执行层面上他应当是财务总管,在财务问题上要统领,但现在我们很多企业的CFO不是这样的,他连董事会都进不了。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CFO对谁负责。“在执行公司战略的时候CFO要对CEO负责,在行使管理监督甚至财务监督的时候,他应当对股东会、对股民负责。所以,CFO的责任实际上应该有三种,即法律责任,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杜教授说。
CFO要向股民负责
中央汇金公司副董事长、建银投资董事长汪建熙说,CFO虽是泊来品,但作为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履行公司委托代理责任。现在上市公司治理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发挥好CFO的作用,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CFO目前的现状,根本不能适应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及时的要求。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本质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人为此负责,迫切需要公司CEO与CFO一起承担起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负责的重任。
杜胜利教授说,我国正在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于CFO的这一制度根本没有提及,有人提出来了,但也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他说,按照现行的会计法,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企业总裁领导,向总裁负责。如果在上市公司中,公司CFO要向股民负责,不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需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还应当修改会计法,赋予CFO应有的职权,使其职责与权利相匹配。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兼CFO陈基华指出,“中国铝业”作为一个同时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非常注重信息披露。他说,CFO承担着公司诚信的使命,投资者把CFO而不是董事会的秘书局看成公司的发言人。为此,CFO必须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各个环节的成本与支出,进行市场预算管理,为使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必须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完成这一职责,CFO应当具有与此职责相适应的权利,甚至应有权利要求公司成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亲任负责人,要求公司各部门必须保证自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