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称零工资就业不属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
2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信春鹰解释,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一个要素就是有报酬。
她说,零工资就业是很多大学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但是,就法律本身来说,还是希望所有的劳动者包括求职的大学生,能够知道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一种就业安排,因为这样的就业安排,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现有的劳动标准不能降低
目前,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行的劳动标准过高,在这种高标准的情况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恐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此,信春鹰表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实际劳动标准很低,不能在法律上降低中国的劳动标准。
“学界的这种观点恐怕很难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信春鹰说,8小时工作制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从国际劳工组织到各国立法,再到中国的劳动法,都是一个通行的标准,因此不能说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过高。
“实际上,从现实情况看,劳动标准很低。我们看到很多工人,他们都在做长于8小时的工作。”信春鹰说,“恰恰是为保护广大基层劳动者的利益,才要坚持相应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不与就业促进法相矛盾
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种保护有可能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无法获得就业机会,也就会使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草案主张对劳动者宽进严出,但结果只会是严进严出,虽然劳动者不容易被辞退了,但新员工也很难进来,就业机会会减少。信春鹰表示,劳动合同法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
针对记者的提问,信春鹰说,劳动合同法不会和已列入立法计划的就业促进法相冲突。她相信,一部好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本身就是一个促进,这和就业促进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这两部法律不存在矛盾。
规范合同短期化现象
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反映得比较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他们签订的都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来信反映,大量的是一年一签,最严重的甚至到一年要签四次。
“如果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短期化,劳动关系是不会稳定的。到了年终,你就会想明年还有没有工作?”李援表示,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要负法律责任
现实中,农民工的一些权益受到伤害,往往和劳动监察不力有关。
“关于劳动监察,是一个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李援表示,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性质上来说,可以算作一种劳动标准法。
“由于采取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一些标准,比如说报酬、条件、待遇是由双方约定,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这部法律里面要制定一些法定的标准。”李援强调,这些法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如果不履行,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依法追究责任,这就是劳动监察应当监管的范围。
李援表示,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执行不好,这部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他说,许多劳动者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寄予厚望,要求在劳动监察这一章里进一步充实有关规定,规定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能及执法程序,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拖欠工资的相关规定要明确
李援告诉记者,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各方面意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他介绍,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议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明确。比如说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比如说工资的标准一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说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或者说是一定比例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等。
第二种解决的途径是建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李援说,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只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信春鹰解释,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一个要素就是有报酬。
她说,零工资就业是很多大学生在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但是,就法律本身来说,还是希望所有的劳动者包括求职的大学生,能够知道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一种就业安排,因为这样的就业安排,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现有的劳动标准不能降低
目前,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行的劳动标准过高,在这种高标准的情况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恐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此,信春鹰表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实际劳动标准很低,不能在法律上降低中国的劳动标准。
“学界的这种观点恐怕很难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信春鹰说,8小时工作制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从国际劳工组织到各国立法,再到中国的劳动法,都是一个通行的标准,因此不能说中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过高。
“实际上,从现实情况看,劳动标准很低。我们看到很多工人,他们都在做长于8小时的工作。”信春鹰说,“恰恰是为保护广大基层劳动者的利益,才要坚持相应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不与就业促进法相矛盾
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种保护有可能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无法获得就业机会,也就会使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草案主张对劳动者宽进严出,但结果只会是严进严出,虽然劳动者不容易被辞退了,但新员工也很难进来,就业机会会减少。信春鹰表示,劳动合同法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
针对记者的提问,信春鹰说,劳动合同法不会和已列入立法计划的就业促进法相冲突。她相信,一部好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本身就是一个促进,这和就业促进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所以这两部法律不存在矛盾。
规范合同短期化现象
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反映得比较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他们签订的都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来信反映,大量的是一年一签,最严重的甚至到一年要签四次。
“如果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短期化,劳动关系是不会稳定的。到了年终,你就会想明年还有没有工作?”李援表示,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要负法律责任
现实中,农民工的一些权益受到伤害,往往和劳动监察不力有关。
“关于劳动监察,是一个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李援表示,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性质上来说,可以算作一种劳动标准法。
“由于采取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一些标准,比如说报酬、条件、待遇是由双方约定,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这部法律里面要制定一些法定的标准。”李援强调,这些法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如果不履行,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依法追究责任,这就是劳动监察应当监管的范围。
李援表示,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执行不好,这部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他说,许多劳动者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寄予厚望,要求在劳动监察这一章里进一步充实有关规定,规定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能及执法程序,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拖欠工资的相关规定要明确
李援告诉记者,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各方面意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他介绍,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议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明确。比如说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比如说工资的标准一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说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或者说是一定比例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等。
第二种解决的途径是建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李援说,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只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