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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民工“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吗?

11月12日,央视《东方时空》的“时空连线”节目,题为《民工讨薪何其难》。为制作这期节目,央视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常凯教授。笔者想,这大概也是包括像央视这样的“主流媒体”在作努力,看看如何才能真正解决我们大面积拖欠民工工钱这个据说“在整个国际上都是很罕见的”问题。
    
     就我国大面积拖欠民工工钱问题,应该说常教授有很多话都谈得“很到位”,或叫“说到了点子上”。比如,常教授认为,在欠薪问题上,包工头虽然往往要承担相当的责任,但恐怕不仅仅是一个包工头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整个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工资制度的这种完善以及劳动工资决定方式的一系列的问题。常教授还说,像我们这样长期出现大面积民工讨薪难的问题,虽然与一些包工头的素质和教养等等肯定也有很大的关系,但“像中国,尤其在建筑行业出现这么大规模,这么长时间,这么大数额的欠款,在整个国际上都是很罕见的。在这里边,我觉得政府的管理责任首先要加强。”
    
     然而,除了上面一些精彩的发言,常教授在整个“连线”中也还有些值得商榷的看法。比如,当主持人白岩松对常教授说,对于我们相当多的农民工来说,说句实话,他们的法律意识,包括当要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这些民工的能力还并不是很强,一些看似有用的司法解释在他们的身上很可能落不到实处时,常凯教授的回答就让我有些吃惊。常教授虽然也觉得主持人提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可他认为“现在我们仅仅是注重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解决欠薪问题,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更重要的,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的确定,和最后能够实施,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劳动者一方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想一想,对眼下中国民工来说,常教授的这几句话不是很有些“悬空”吗?
    
     说真的,当一看到常教授这几句话,笔者就“急不可耐”地想说,一个正常的社会就可以欺负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的弱者吗?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的传统美德且不说,我们不也还是要提倡“法律援助”吗?尤其像我们这样“在整个国际上都是很罕见的”大面积拖欠民工工钱的症结,难道是在于这些“穷棒子”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试想,一个人到商场去购物,我们能说因为这人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或者识别能力,这个商场就可以瞒天要价,就可以欺老欺少?这几年每当工商管理部门说什么要消费者增加识别假冒伪劣的知识(其实也就是能力),总要遭来一片质疑声,大约也是这个道理吧。因为这些知识或叫能力理当由政府设置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承担解决。人们出门只知道按常识常理去做。市场上有假冒伪劣,就是你工商管理部门工作没有做好,说重点,就是你的失职。当然,若要继续向上追究,社会风气如此不如人意,一个地方政府是有责任的。否则,也就没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去设置一些部门,去养着一些人;否则,这个社会的公民也就无所适从,甚至会担惊后怕,至少生活过得很不快乐。当然,常教授这样说,有个“前提”,而这个前提据说因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笔者认为,恰恰正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腾出了很多“手”,腾出了很多精力,一身轻松,因此也就更应该管好需要自己管好的事情,其中包括这“注重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解决欠薪问题”,而不能像常教授所说的,把这些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推给那些显然处于社会弱势的民工,怪他们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
    
     说起来,这些都是天经地义的,而凡“天经地义”的,也都是“不争”的。如果一个社会连对“天经地义”的都没有能力去保证,或有能力却不去保证,那么,这个社会又还有什么资格去“指责”或叫认为我们的民工被拖欠工钱是因为这些可怜的人们“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呢?而况,在眼下我们这样一个法制建设、民主政治还有待进步完善的国情下,且不说我们的民工们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就是有了这些“能力”,就一定能如愿以偿吗?如果一有了“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就能如此美好的话,那么,又何需一次又一次惊动总理帮助民工讨薪呢?须知,总理之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以及那些相关职能部门,哪一个没“有要价能力或者谈判能力”啊!
    
     如此说来,难道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属下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解决有关民工讨薪这个问题上,就是下决心要等着有多少国家大事需要操劳的总理亲自过问吗?我总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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