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他们应负的法律义务,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致使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大量涌现。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已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拟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起草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叶静漪,请她就劳动合同立法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谈谈她的看法。叶静漪说,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试用期、补偿金、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动合同制度如何设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叶静漪认为,劳动合同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问题一:适用范围
首先是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即哪些类型的事业单位应当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存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的两种用人机制,现在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一般订立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除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作出规定,可以明确规定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叶静漪认为,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使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特殊劳动关系的问题。即保姆工、小时工、家庭护工等与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目前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也不同,如家政公司派遣的就要求签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介绍的就按民事合同由民法协调。叶静漪分析,如果作为民事关系看待,那么,这些雇佣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残事故,就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人员在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对于这些数量不多,一般又是独立工作的特殊群体,应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鉴于小时工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在立法中专门讨论。
问题二:劳动合同期限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对此,叶静漪表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要以此设计后面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公平可讲。
问题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一些利益受到损害。
叶静漪说,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如果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务派遣方式就将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中要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关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问题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叶静漪说,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疑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管理、由谁管理和监督、管理与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怎样实现、这部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有无重复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及医院护工等群体是纳入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调整,还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范,也需要在立法调研时加以研究。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他们应负的法律义务,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致使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大量涌现。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已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拟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起草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叶静漪,请她就劳动合同立法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谈谈她的看法。叶静漪说,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试用期、补偿金、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动合同制度如何设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叶静漪认为,劳动合同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问题一:适用范围
首先是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即哪些类型的事业单位应当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存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的两种用人机制,现在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一般订立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除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作出规定,可以明确规定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叶静漪认为,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使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特殊劳动关系的问题。即保姆工、小时工、家庭护工等与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目前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也不同,如家政公司派遣的就要求签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介绍的就按民事合同由民法协调。叶静漪分析,如果作为民事关系看待,那么,这些雇佣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残事故,就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人员在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对于这些数量不多,一般又是独立工作的特殊群体,应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鉴于小时工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在立法中专门讨论。
问题二:劳动合同期限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对此,叶静漪表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要以此设计后面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公平可讲。
问题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一些利益受到损害。
叶静漪说,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如果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务派遣方式就将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中要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关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问题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叶静漪说,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疑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管理、由谁管理和监督、管理与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怎样实现、这部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有无重复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及医院护工等群体是纳入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调整,还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范,也需要在立法调研时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