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不良雇主提供免费的试用期午餐
前面已经揭露了一些不良的企业雇主通过“口头协议”欺负试用期新人的事实,这就牵涉到了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法》指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反映在企业雇主与未签约的新人身上,是指新人已经为雇主提供劳动,接受雇主的管理,
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应该获得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尽管《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但事实上那些不良的雇主并没有依法办事。他们利用新人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表面上同意和新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告诉新人“你先试几天,我们双方都感觉合适了再签”,殊不知所谓的“几天”也就成了雇主无限期的“免费午餐”。当你提出要和他签协议时,他大有可能给你耍了个滑头,以“感觉不合适”为由,让你白干几天或半个月,就分文不付地将你撵走。这种变相的“口头协议”目前比较普遍。
试用期本来是双向的,雇主试用新人,新人也同样“试用”企业雇主,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企业雇主某种意义上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雇主就是以此设置成敲诈新劳动者的陷阱,成为他们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情景案例
[例一]小沐应聘到某速递公司干统计工作,约定在试用期的月薪500元,“转正”后的月薪翻番,但没有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叫小沐先试几天,双方觉得合适了再签订也不迟。
小沐没把合同放在心里,只是一心一意埋头苦干自己的案头工作。半个月了,一位老同学提醒他该签约了,省得夜长梦多。于是小沐就找老板,结果一连几天老板都没来公司。
试用期一个月快到了,老板才在公司出现。小沐兴高采烈,以为这下可以签约了。殊不知老板却一脸无奈地告诉他:“我不在公司的这几天,据同事反映你的工作还是不行,这约你就别签了,你还是另谋高就吧。”接着通知财务施舍了小沐100元钱后,让他移交走人。
小沐的困惑:我明知自己被老板给“涮”了,可是我手头没有合同,怎么打这场官司呢?怪就怪自己当初太轻信这种黑心老板了。
[例二]有一家小服装加工厂在门口每天都挂着招聘缝纫技工广告牌:试用期一个月,厂里管吃管住,没有工资,合格录用后,基本月薪不低于2500元,还有奖金犒赏。很多人在这种高薪的诱惑下,忘记了维权的重要性。结果绝大多数人至多只能做二十几天就会被以不合格为由撵走。
小许就是一例。她在家里就学了很多年的缝纫技术,以为凭着自己的技能,一定能在这家服装厂里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结果进去不久才发现,原来所谓的管吃管住,就是集体通铺和一天每人不到三块钱的伙食。
“一天要干十好几个小时,吃这么点怎么够呀!”小许抱定苦尽甘来的想法,每隔一两天就自己掏腰包到外面给自己补一点……眼看着一个月快熬过去了,厂里却没有“录用”的意思。看着每天都有人被招进和逐出,小沐心里有点慌了:“别人不被留用也许是技术不行,像我这么好的技术,难道也有被逐的危险?”果不其然,当她正想着和厂方提出签约之时,厂方明确表示:“你的技术并不像我们预想的好,所以我们不准备留用你。”
小沐的困惑:拼了一个月,给厂方做了那么多活,却混得个两手空空。这不明摆着是陷阱吗?让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往里挤呀?
新人同题困惑
%26#8226;你先来适应几天吧———“适应”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就叫白干?如果不去“适应”,又怎么能向人家证明自己有多大的实力呢?
%26#8226;《劳动法》明确试用期要含在劳动合同中,这让很多老板不敢轻易和员工签订合同,“先来试试”就成了他们可以吃免费午餐的最好借口了。
%26#8226;“先来试试看”成了试用期的“合理前奏曲”。因为对新人(尤其是外地务工人员)尚处于陌生情况下,叫企业按照《劳动法》把试用期签进劳动合同中,即使是我当老板我也不敢。但把“先来试试看”当作免费的午餐,这样的老板也太不近人情了。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你在求职时遇到“先来试几天”的情况,你最好和对方约定好“试”的薪酬。如果对方拒绝付薪,你就没有必要勉强自己,到时候让自己吃亏了。如果对方说“试几天就可以签约”,那么你就要把签约的日期也和对方约定好。在许多时候,合同是否先签要自己争取,否则就会在泥潭里越陷越深。
第二招:如果企业让你“先试几天”,当这几天过去了,你就要不厌其烦地提醒雇主该签约了。如果雇主不愿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就要多一个心眼,把每天自己的工作做出记录,有了工作记录,你与企业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新人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容易被雇主所蒙了。
第三招:如果你遇到承诺很诱人的企业,你更要瞅准了地方再往里进。如果你一进去就感觉该企业是不三不四的“草台班子”,或是不明不白的“皮包公司”,宁可“白干几天”,也别和他们太纠缠,趁早跟他拜拜,免得被他敲榨得更多,到时候连打官司都找不着对象。
第四招:如果你发现自己经“试试看”几天后被留用了,而雇主却以“尚未签订合同”为借口不付报酬,或薪金过低、违规延长试用期等等,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26#8226;《劳动法》第16条、第98条。
%26#8226;《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7条、第18条、第82条。
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应该获得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尽管《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但事实上那些不良的雇主并没有依法办事。他们利用新人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表面上同意和新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告诉新人“你先试几天,我们双方都感觉合适了再签”,殊不知所谓的“几天”也就成了雇主无限期的“免费午餐”。当你提出要和他签协议时,他大有可能给你耍了个滑头,以“感觉不合适”为由,让你白干几天或半个月,就分文不付地将你撵走。这种变相的“口头协议”目前比较普遍。
试用期本来是双向的,雇主试用新人,新人也同样“试用”企业雇主,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企业雇主某种意义上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雇主就是以此设置成敲诈新劳动者的陷阱,成为他们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情景案例
[例一]小沐应聘到某速递公司干统计工作,约定在试用期的月薪500元,“转正”后的月薪翻番,但没有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叫小沐先试几天,双方觉得合适了再签订也不迟。
小沐没把合同放在心里,只是一心一意埋头苦干自己的案头工作。半个月了,一位老同学提醒他该签约了,省得夜长梦多。于是小沐就找老板,结果一连几天老板都没来公司。
试用期一个月快到了,老板才在公司出现。小沐兴高采烈,以为这下可以签约了。殊不知老板却一脸无奈地告诉他:“我不在公司的这几天,据同事反映你的工作还是不行,这约你就别签了,你还是另谋高就吧。”接着通知财务施舍了小沐100元钱后,让他移交走人。
小沐的困惑:我明知自己被老板给“涮”了,可是我手头没有合同,怎么打这场官司呢?怪就怪自己当初太轻信这种黑心老板了。
[例二]有一家小服装加工厂在门口每天都挂着招聘缝纫技工广告牌:试用期一个月,厂里管吃管住,没有工资,合格录用后,基本月薪不低于2500元,还有奖金犒赏。很多人在这种高薪的诱惑下,忘记了维权的重要性。结果绝大多数人至多只能做二十几天就会被以不合格为由撵走。
小许就是一例。她在家里就学了很多年的缝纫技术,以为凭着自己的技能,一定能在这家服装厂里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结果进去不久才发现,原来所谓的管吃管住,就是集体通铺和一天每人不到三块钱的伙食。
“一天要干十好几个小时,吃这么点怎么够呀!”小许抱定苦尽甘来的想法,每隔一两天就自己掏腰包到外面给自己补一点……眼看着一个月快熬过去了,厂里却没有“录用”的意思。看着每天都有人被招进和逐出,小沐心里有点慌了:“别人不被留用也许是技术不行,像我这么好的技术,难道也有被逐的危险?”果不其然,当她正想着和厂方提出签约之时,厂方明确表示:“你的技术并不像我们预想的好,所以我们不准备留用你。”
小沐的困惑:拼了一个月,给厂方做了那么多活,却混得个两手空空。这不明摆着是陷阱吗?让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往里挤呀?
新人同题困惑
%26#8226;你先来适应几天吧———“适应”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就叫白干?如果不去“适应”,又怎么能向人家证明自己有多大的实力呢?
%26#8226;《劳动法》明确试用期要含在劳动合同中,这让很多老板不敢轻易和员工签订合同,“先来试试”就成了他们可以吃免费午餐的最好借口了。
%26#8226;“先来试试看”成了试用期的“合理前奏曲”。因为对新人(尤其是外地务工人员)尚处于陌生情况下,叫企业按照《劳动法》把试用期签进劳动合同中,即使是我当老板我也不敢。但把“先来试试看”当作免费的午餐,这样的老板也太不近人情了。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你在求职时遇到“先来试几天”的情况,你最好和对方约定好“试”的薪酬。如果对方拒绝付薪,你就没有必要勉强自己,到时候让自己吃亏了。如果对方说“试几天就可以签约”,那么你就要把签约的日期也和对方约定好。在许多时候,合同是否先签要自己争取,否则就会在泥潭里越陷越深。
第二招:如果企业让你“先试几天”,当这几天过去了,你就要不厌其烦地提醒雇主该签约了。如果雇主不愿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就要多一个心眼,把每天自己的工作做出记录,有了工作记录,你与企业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新人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容易被雇主所蒙了。
第三招:如果你遇到承诺很诱人的企业,你更要瞅准了地方再往里进。如果你一进去就感觉该企业是不三不四的“草台班子”,或是不明不白的“皮包公司”,宁可“白干几天”,也别和他们太纠缠,趁早跟他拜拜,免得被他敲榨得更多,到时候连打官司都找不着对象。
第四招:如果你发现自己经“试试看”几天后被留用了,而雇主却以“尚未签订合同”为借口不付报酬,或薪金过低、违规延长试用期等等,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26#8226;《劳动法》第16条、第98条。
%26#8226;《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7条、第18条、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