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贯彻工会法有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把贯彻工会法、保护职工利益与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是十分错误的观念
●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要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对辽宁、上海、浙江、云南、湖北、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已于9月底结束,受全国人大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对本地的工会法执法检查也告一段落。
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总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不足和问题,继而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主要职责。那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对于工会法的施行情况评价如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都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怎样才能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工会法?记者对在此次工会法执法检查中两次亲自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进行了专访,请他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发表看法和建议。
有的地方把贯彻工会法与投资对立起来,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这是十分错误的观念。贯彻实施工会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记者:成副委员长,自9月5日开始至9月24日,您先后两次带队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浙江进行工会法执法检查。请问您对工会法贯彻实施的整体印象如何?
成思危: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浙江分别重点对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检查组感到两地在贯彻执行工会法中确实取得了不少经验,有些企业工会在依法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由此增强了我们对“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信心。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艰巨性。以上海为例,全市20000多家“三资”企业中,仅5000多家企业组建了工会,工会组建率不到30%;在组建了工会的企业中,订立集体合同的只有3000多家,而上海是我国贯彻执行工会法较好的城市,由此可见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记者:这种艰巨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成思危:最突出的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地方把贯彻工会法与投资对立起来,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个别地方甚至以改善投资环境为借口,对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是很积极。这是十分错误的观念。实际上,贯彻实施工会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道理很清楚,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企业经营管理层与职工矛盾就会增大,经常闹纠纷,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地方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是有好处的。再说,我们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绝不应该把这两个问题对立起来,必须正确认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记者:可是,把贯彻工会法、保护职工权益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还是颇有市场的。大家都知道您是经济学家,而且主要从事虚拟经济领域的研究工作。但在执法检查中,您却一再强调“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成思危:首先,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我国的基本法,处于法律体系的上位,在法理意义上就非常重要。其次,贯彻实施工会法,是体现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有市场的手段来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如果只强调公平,不强调效率,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反之,如果社会缺乏公平和公正,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经济就无从谈起,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工会法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在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还有,工会法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实施好工会法,不仅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也要强调法律责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记者: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工会法是“纸上重要”。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实际行动,也是造成工会法贯彻实施难的主要原因。
成思危:我们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也要强调法律责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在市场交往、融资等方面要求平等待遇,那在贯彻工会法上也要平等执行。“一府两院”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必须维护好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坚定不移地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我国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执法主体贯彻实施工会法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二是要保证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更具有规范性、公平性,还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集体合同作为判决的依据也更具有法律效力。推行集体合同还可提高工会的威信,增强工会凝聚力。三是要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在作决策时要让工会列席会议,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绝不允许不经过工会就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加以决定。四是要在三资、民营企业中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五是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不缴纳就是违法。现在确实存在拖欠和抗缴工会经费的情况,按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可以起诉的。六是要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在任职期间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和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只有保障了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其敢于维权,在这方面有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政府及其劳动部门对以上工作要加强检查督促,法院也要按公平原则去处理,严格执法,让违法的单位和人付出高成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记者:尽管工会法于2001年刚刚修订过,但实践中已显现出一些条款的欠缺性,要求修改工会法的呼声也随之日高。
成思危:法律的一个特点是有渐进性,特别是我们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立法经验还不足,而实践不断发展变化,因此,法律制定出台后,要与时俱进地根据现实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我国现行工会法有很多条款都是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而这样的条款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实施就值得我们研究。比如,有的台资企业规模很小,独立建会确实存在困难,对于这样的企业是否考虑在组织形式上加以改进。又如,在国有企业中,职工可以民主评议领导,得票率低于60%时就要考虑是否更换管理者,但这要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实施可能不现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如何体现,就需要探索研究新的方式和方法。可见,法律条款有欠缺是很正常的。开展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法律实施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研究,并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不断完善我们社会主义立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对工会工作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会只有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现行工会法的法律效力。
记者:但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的历史,一向非常关注法律的稳定性,许多法律都是在颁布实施多年后才着手修改的。
成思危:法律是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当然应该是相对稳定的。我个人认为,立法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因为立法本身就是要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就工会法来说,一是要规范各个主体包括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所有者和政府的行为;二是规范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些主体的相互关系中有些是有矛盾的,有些则是统一的,必须加以规范;三是要规范好有关的程序。因此,在一部法律能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时,就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工作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对工会工作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贯彻实施工会法来说,工会只有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现行工会法的法律效力。因为工会是贯彻工会法的责任主体,工会法也依靠工会干部去贯彻实施,“一府两院”只是在发生问题时才去执法;同时,工会工作不仅要有所创新,而且只有创新比较成熟了,甚至在法学理论上经得起推敲,才可以成为立法的依据,才能真正对立法起到作用。
记者:也就是说,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工会法的规范作用,才是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当务之急。那么,工会干部怎样才能做到呢?
成思危:首先,各级工会干部应尽职尽责,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一是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好集体合同。工会是站在职工一边的,而不是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这点要明确。二是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要力争与企业的协商权利,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三是要丰富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纪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其次,工会要敢于坚持原则。在三资和民营企业坚持原则确实是有风险的,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有矛盾是客观存在,但既然职工选举了我们,就要有为职工利益奉献的精神,否则在职工中就不会有威信。第三,要联系群众。工会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来自群众,联系群众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有感情才能去急群众所想所急,联系群众就要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自己的工作去实现职工的愿望。第四,在群众遇到困难需要我们时,我们工会干部一定要挺身而出,为职工排忧解难。要站在职工一边对行政做说服工作,否则要工会做什么。
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是十分重视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作用的。工会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工会法,并以自己的有效工作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记者:但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社会有关各方法制意识又比较薄弱的现实背景下,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工会干部自身权益难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成思危:我也理解工会干部非常辛苦,无权无钱,依靠的是广大职工的信任、党政的支持。但既然选择了这项工作,就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这也是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必然要求。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干部开展工作要讲策略,有艺术。比如,资本与劳动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工会在开展工作中就要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把职工民主参与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结合起来,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比武、职业培训、合理化建议、文化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等,在这些方面工会大有用武之地。这些工作做好了,有助于企业发展,有远见的企业家一定会看到工会的作用。
实际上,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现代企业管理已进入文化管理阶段,强调在职工中树立共同价值观,以此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承认劳资矛盾,更追求合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在执法检查中,有的企业经营者就跟我们提到组建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但目前有这样认识的人还太少。因此,工会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工会法,并以自己的有效工作,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贯彻实施工会法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贯彻实施工会法,也对工会自身包括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思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讲法治,也要考虑执法成本。如果只是以行政命令和法律强制手段推行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很难收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工会工作必须尽快摆脱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化的作风,在观念、思路、运行机制等方面实现转轨。要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会工作,还需要工会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是组织民主管理,都需要工会干部懂劳动关系问题,懂法律,懂管理,会做思想工作,否则如何去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我认为,工会贯彻实施工会法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提高素质、发挥作用!
●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要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对辽宁、上海、浙江、云南、湖北、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已于9月底结束,受全国人大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对本地的工会法执法检查也告一段落。
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总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不足和问题,继而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主要职责。那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对于工会法的施行情况评价如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都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怎样才能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工会法?记者对在此次工会法执法检查中两次亲自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进行了专访,请他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发表看法和建议。
有的地方把贯彻工会法与投资对立起来,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这是十分错误的观念。贯彻实施工会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记者:成副委员长,自9月5日开始至9月24日,您先后两次带队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浙江进行工会法执法检查。请问您对工会法贯彻实施的整体印象如何?
成思危: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浙江分别重点对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检查组感到两地在贯彻执行工会法中确实取得了不少经验,有些企业工会在依法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由此增强了我们对“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信心。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艰巨性。以上海为例,全市20000多家“三资”企业中,仅5000多家企业组建了工会,工会组建率不到30%;在组建了工会的企业中,订立集体合同的只有3000多家,而上海是我国贯彻执行工会法较好的城市,由此可见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记者:这种艰巨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成思危:最突出的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地方把贯彻工会法与投资对立起来,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个别地方甚至以改善投资环境为借口,对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是很积极。这是十分错误的观念。实际上,贯彻实施工会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道理很清楚,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企业经营管理层与职工矛盾就会增大,经常闹纠纷,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地方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是有好处的。再说,我们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绝不应该把这两个问题对立起来,必须正确认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记者:可是,把贯彻工会法、保护职工权益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还是颇有市场的。大家都知道您是经济学家,而且主要从事虚拟经济领域的研究工作。但在执法检查中,您却一再强调“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成思危:首先,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我国的基本法,处于法律体系的上位,在法理意义上就非常重要。其次,贯彻实施工会法,是体现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有市场的手段来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制度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如果只强调公平,不强调效率,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反之,如果社会缺乏公平和公正,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经济就无从谈起,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工会法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在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还有,工会法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实施好工会法,不仅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也要强调法律责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记者: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工会法是“纸上重要”。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实际行动,也是造成工会法贯彻实施难的主要原因。
成思危:我们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也要强调法律责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在市场交往、融资等方面要求平等待遇,那在贯彻工会法上也要平等执行。“一府两院”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必须维护好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坚定不移地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我国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执法主体贯彻实施工会法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二是要保证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更具有规范性、公平性,还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集体合同作为判决的依据也更具有法律效力。推行集体合同还可提高工会的威信,增强工会凝聚力。三是要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在作决策时要让工会列席会议,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绝不允许不经过工会就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加以决定。四是要在三资、民营企业中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五是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不缴纳就是违法。现在确实存在拖欠和抗缴工会经费的情况,按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可以起诉的。六是要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在任职期间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和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只有保障了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其敢于维权,在这方面有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政府及其劳动部门对以上工作要加强检查督促,法院也要按公平原则去处理,严格执法,让违法的单位和人付出高成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记者:尽管工会法于2001年刚刚修订过,但实践中已显现出一些条款的欠缺性,要求修改工会法的呼声也随之日高。
成思危:法律的一个特点是有渐进性,特别是我们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立法经验还不足,而实践不断发展变化,因此,法律制定出台后,要与时俱进地根据现实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我国现行工会法有很多条款都是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而这样的条款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实施就值得我们研究。比如,有的台资企业规模很小,独立建会确实存在困难,对于这样的企业是否考虑在组织形式上加以改进。又如,在国有企业中,职工可以民主评议领导,得票率低于60%时就要考虑是否更换管理者,但这要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实施可能不现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如何体现,就需要探索研究新的方式和方法。可见,法律条款有欠缺是很正常的。开展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法律实施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研究,并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不断完善我们社会主义立法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对工会工作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会只有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现行工会法的法律效力。
记者:但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的历史,一向非常关注法律的稳定性,许多法律都是在颁布实施多年后才着手修改的。
成思危:法律是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当然应该是相对稳定的。我个人认为,立法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因为立法本身就是要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就工会法来说,一是要规范各个主体包括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所有者和政府的行为;二是规范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些主体的相互关系中有些是有矛盾的,有些则是统一的,必须加以规范;三是要规范好有关的程序。因此,在一部法律能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时,就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工作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对工会工作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贯彻实施工会法来说,工会只有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切实发挥现行工会法的法律效力。因为工会是贯彻工会法的责任主体,工会法也依靠工会干部去贯彻实施,“一府两院”只是在发生问题时才去执法;同时,工会工作不仅要有所创新,而且只有创新比较成熟了,甚至在法学理论上经得起推敲,才可以成为立法的依据,才能真正对立法起到作用。
记者:也就是说,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工会法的规范作用,才是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当务之急。那么,工会干部怎样才能做到呢?
成思危:首先,各级工会干部应尽职尽责,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一是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好集体合同。工会是站在职工一边的,而不是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这点要明确。二是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要力争与企业的协商权利,这也是工会的职责。三是要丰富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纪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其次,工会要敢于坚持原则。在三资和民营企业坚持原则确实是有风险的,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有矛盾是客观存在,但既然职工选举了我们,就要有为职工利益奉献的精神,否则在职工中就不会有威信。第三,要联系群众。工会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来自群众,联系群众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有感情才能去急群众所想所急,联系群众就要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自己的工作去实现职工的愿望。第四,在群众遇到困难需要我们时,我们工会干部一定要挺身而出,为职工排忧解难。要站在职工一边对行政做说服工作,否则要工会做什么。
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是十分重视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作用的。工会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工会法,并以自己的有效工作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记者:但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社会有关各方法制意识又比较薄弱的现实背景下,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工会干部自身权益难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成思危:我也理解工会干部非常辛苦,无权无钱,依靠的是广大职工的信任、党政的支持。但既然选择了这项工作,就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这也是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必然要求。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干部开展工作要讲策略,有艺术。比如,资本与劳动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工会在开展工作中就要积极主动地促进企业发展,把职工民主参与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结合起来,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比武、职业培训、合理化建议、文化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等,在这些方面工会大有用武之地。这些工作做好了,有助于企业发展,有远见的企业家一定会看到工会的作用。
实际上,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现代企业管理已进入文化管理阶段,强调在职工中树立共同价值观,以此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承认劳资矛盾,更追求合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在执法检查中,有的企业经营者就跟我们提到组建工会对企业发展的好处,但目前有这样认识的人还太少。因此,工会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工会法,并以自己的有效工作,让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体验到贯彻实施工会法对企业发展的好处,逐步消除贯彻工会法的思想阻力。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贯彻实施工会法,也对工会自身包括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思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讲法治,也要考虑执法成本。如果只是以行政命令和法律强制手段推行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很难收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工会工作必须尽快摆脱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化的作风,在观念、思路、运行机制等方面实现转轨。要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会工作,还需要工会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是组织民主管理,都需要工会干部懂劳动关系问题,懂法律,懂管理,会做思想工作,否则如何去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我认为,工会贯彻实施工会法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提高素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