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防是尊重人权表现
在本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黄席樾代表提出首先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此外应该修改现行的《劳动法》,明确符合这一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的一种。为给“过劳死”这一最广泛的,最大限度的补偿,黄席樾代表建议制定一个全面的《过劳死防治法》。
所谓的“过劳死”一般是指那些长期从事繁重的研究课题或从事没有生活规律的知识分子,因不堪精神压力和身体要求而长期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的情况下突然猝死的现象。“过劳死”群体以知识分子为主。今年1月22日至26日,清华大学两名正值壮年的教师接连去世,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健康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据悉,清华大学两名壮年教师的猝死也是导致黄席樾代表提交议案的一个动因。黄席樾代表说:“过劳死是个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中青年知识分子是过劳死的主要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知识分子承载的负担过重。”黄席樾代表的建议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中青年知识分子是我们国家的中间力量,让这些人因过劳死而英年早逝,不仅是一个个家庭的悲剧,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我们国家人才资源的一个损失,。
这几年过劳死现象在困扰着当代知识分子,过劳死人群并且呈现年轻化的趋势。据上海科学院最近公布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显示,北京知识分子的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五十八岁降到调查时的五十三四岁,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过劳死的人群大多集中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新闻媒体等部门。这些人长期遭受着精神上的压力,饮食没有规律,作息没规律,昼伏夜出成了这些人的生活常态,科研人员为了研究课题,常常要忙到深夜,编辑记者为了报纸的出版忙到凌晨也是常有的事。这些人群从事着繁重的脑力劳动,根本休息不好,在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以伤害自己的身体为代价,必须正视“过劳死”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人们享受了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然而对那些长期从事脑力劳动并且劳动强度极大的知识分子的劳动保障,却没有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和约束,我国对“过劳死”的界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是个“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过劳死”与所从事的工作有着一种因果关系,如果不是从事那些繁重的脑力劳动,如果不是经常性的昼伏夜出,这些人一般不会“过劳死”的。既然如此,国家就应该制定措施,制定完善的法律,从制度层面上对这部分人进行健康保障,详细开列出“过劳死”的认定规则,这样做,不仅体现了政府一种应有的人文善意,从更深远意义上讲,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越来越尊重人权,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受到伤害就要进行补偿,这也是文明社会所具有的精神内涵。
“过劳死”已成为困扰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心头之虞,以立法的形式对“过劳死”进行确认和认定,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席樾代表的建议具有深刻的现实和远景意义,立法防止“过劳死”值得期许。
所谓的“过劳死”一般是指那些长期从事繁重的研究课题或从事没有生活规律的知识分子,因不堪精神压力和身体要求而长期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的情况下突然猝死的现象。“过劳死”群体以知识分子为主。今年1月22日至26日,清华大学两名正值壮年的教师接连去世,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健康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据悉,清华大学两名壮年教师的猝死也是导致黄席樾代表提交议案的一个动因。黄席樾代表说:“过劳死是个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中青年知识分子是过劳死的主要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知识分子承载的负担过重。”黄席樾代表的建议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中青年知识分子是我们国家的中间力量,让这些人因过劳死而英年早逝,不仅是一个个家庭的悲剧,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我们国家人才资源的一个损失,。
这几年过劳死现象在困扰着当代知识分子,过劳死人群并且呈现年轻化的趋势。据上海科学院最近公布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显示,北京知识分子的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五十八岁降到调查时的五十三四岁,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过劳死的人群大多集中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新闻媒体等部门。这些人长期遭受着精神上的压力,饮食没有规律,作息没规律,昼伏夜出成了这些人的生活常态,科研人员为了研究课题,常常要忙到深夜,编辑记者为了报纸的出版忙到凌晨也是常有的事。这些人群从事着繁重的脑力劳动,根本休息不好,在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以伤害自己的身体为代价,必须正视“过劳死”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人们享受了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然而对那些长期从事脑力劳动并且劳动强度极大的知识分子的劳动保障,却没有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和约束,我国对“过劳死”的界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是个“空白”,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过劳死”与所从事的工作有着一种因果关系,如果不是从事那些繁重的脑力劳动,如果不是经常性的昼伏夜出,这些人一般不会“过劳死”的。既然如此,国家就应该制定措施,制定完善的法律,从制度层面上对这部分人进行健康保障,详细开列出“过劳死”的认定规则,这样做,不仅体现了政府一种应有的人文善意,从更深远意义上讲,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越来越尊重人权,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受到伤害就要进行补偿,这也是文明社会所具有的精神内涵。
“过劳死”已成为困扰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心头之虞,以立法的形式对“过劳死”进行确认和认定,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席樾代表的建议具有深刻的现实和远景意义,立法防止“过劳死”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