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今天,劳动者在就业时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试用期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有些是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所致,但也不排除少数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试用期侵权的几个镜头
镜头一:你先来干活,试用期合格,马上和你订合同。
这在现实中最为普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满意的,再订立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镜头二:在试用期不合格,不要你了。这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最常说的话。仅仅一句"不合格",就把职工打发了。
当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本款条文的理解,最重要的有两点,首先是"在试用期间",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是经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自己心里的小九九。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仅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了试用期,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一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镜头三: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大家有选择的余地。
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镜头四:你生病了,你怀孕了,试用不合格。
这种现象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普遍要求"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生病说明身体不健康,怀孕会影响工作,用人单位往往理直气壮地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忽视了职工的相关权益。
在试用期间解除患病和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实比较敏感,但只要用人单位有充足的证据,并非不能实施,其理由有二:其一如果劳动者不能达到用人单位"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其二为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包括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工伤、女职工"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间,即使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工伤,或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除个别情况外,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处于孕期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直至其哺乳期满。
试用期权益要记牢
你知道吗?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熟练程度、技能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因此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是,在试用期间,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侵权的几个镜头
镜头一:你先来干活,试用期合格,马上和你订合同。
这在现实中最为普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满意的,再订立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镜头二:在试用期不合格,不要你了。这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最常说的话。仅仅一句"不合格",就把职工打发了。
当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本款条文的理解,最重要的有两点,首先是"在试用期间",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是经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自己心里的小九九。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仅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了试用期,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一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镜头三: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大家有选择的余地。
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镜头四:你生病了,你怀孕了,试用不合格。
这种现象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普遍要求"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生病说明身体不健康,怀孕会影响工作,用人单位往往理直气壮地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忽视了职工的相关权益。
在试用期间解除患病和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实比较敏感,但只要用人单位有充足的证据,并非不能实施,其理由有二:其一如果劳动者不能达到用人单位"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其二为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包括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工伤、女职工"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间,即使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工伤,或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除个别情况外,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处于孕期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直至其哺乳期满。
试用期权益要记牢
你知道吗?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熟练程度、技能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因此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是,在试用期间,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