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职场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战场:找一份如意的工作,是您的心愿;渴望事业一帆风顺、再上层楼,是您的追求。然而现实中就业竞争的激烈,个人相对弱势地位的处境,专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遭受侵犯,带来种种职场的疑问和纠纷,为此,本版特开设“职场法律顾问”专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拼搏职场的您释疑解难,帮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上有何区别?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内容约定上有何不同?
●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通常还有哪些不同之处?
●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分别受什么法律法规调整?如一旦发生纠纷,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公司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内退人员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老张原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若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那么他与新单位又应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例2中小时工方某要求签合同合法吗?芽若曹某答应其要求,那么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典型案例
案例1:
56岁的老张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3年初单位出台了一项规定:为了安置单位里的富余职工,凡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一律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放的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老张虽然并不愿意退养,但单位称就算不退,也不会再给他安排岗位,老张只好跟单位其他几十名职工一起办理了退养手续。退养在家的老张觉得闲不住,于是就到一个朋友的公司谋了份打杂的活儿,主要是负责做些接待、后勤工作。上班前老张跟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简单地约定了工作的内容和工资报酬。今年初老张的原单位突然给他发了个通知,称老张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决定要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停发每月工资。而老张认为自己与朋友的公司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只不过是帮帮忙,属于劳务关系,他跟新公司签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但单位坚持要解除老张的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
曹某与妻子都是外企高级职员,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料理家务,于是决定请一个小时工,每周来家里做两次清洁卫生。很快,通过职业中介他们找到了一个年轻的小时工方某,双方约定每干1小时的活儿,付给20元钱。方某第一次做完清洁后,曹某细心的妻子发现外阳台的窗户玻璃没有擦干净,于是要求方某今后必须将阳台玻璃擦干净,否则就要扣工钱。不料方某却辩解说阳台窗户没擦干净是因为曹某的住房在20多层楼,又没有防护栏,擦起来很危险,如果非要擦阳台外玻璃,就要签个合同,增加工钱并且约定一旦发生危险曹某就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曹某认为方某不过是个做清洁的小时工,于是断然拒绝了方某要求签合同的请求。
解答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还表现在很多方面,举例如下: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第25、26、27、31、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内退人员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单位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他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的做法有点欠妥,公司应当先通知老张与新单位解除关系,在未果的情况下,方可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若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他与新单位建立的关系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则可以不签订合同。由于案例2中的方某与曹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务合同。
常见问题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上有何区别?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内容约定上有何不同?
●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通常还有哪些不同之处?
●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分别受什么法律法规调整?如一旦发生纠纷,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公司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内退人员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老张原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若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那么他与新单位又应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例2中小时工方某要求签合同合法吗?芽若曹某答应其要求,那么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典型案例
案例1:
56岁的老张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3年初单位出台了一项规定:为了安置单位里的富余职工,凡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一律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放的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老张虽然并不愿意退养,但单位称就算不退,也不会再给他安排岗位,老张只好跟单位其他几十名职工一起办理了退养手续。退养在家的老张觉得闲不住,于是就到一个朋友的公司谋了份打杂的活儿,主要是负责做些接待、后勤工作。上班前老张跟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简单地约定了工作的内容和工资报酬。今年初老张的原单位突然给他发了个通知,称老张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决定要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停发每月工资。而老张认为自己与朋友的公司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只不过是帮帮忙,属于劳务关系,他跟新公司签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但单位坚持要解除老张的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
曹某与妻子都是外企高级职员,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料理家务,于是决定请一个小时工,每周来家里做两次清洁卫生。很快,通过职业中介他们找到了一个年轻的小时工方某,双方约定每干1小时的活儿,付给20元钱。方某第一次做完清洁后,曹某细心的妻子发现外阳台的窗户玻璃没有擦干净,于是要求方某今后必须将阳台玻璃擦干净,否则就要扣工钱。不料方某却辩解说阳台窗户没擦干净是因为曹某的住房在20多层楼,又没有防护栏,擦起来很危险,如果非要擦阳台外玻璃,就要签个合同,增加工钱并且约定一旦发生危险曹某就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曹某认为方某不过是个做清洁的小时工,于是断然拒绝了方某要求签合同的请求。
解答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还表现在很多方面,举例如下: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第25、26、27、31、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内退人员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单位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他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的做法有点欠妥,公司应当先通知老张与新单位解除关系,在未果的情况下,方可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若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他与新单位建立的关系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则可以不签订合同。由于案例2中的方某与曹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