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申诉人孔某于1995年2月应聘到港商投资开办的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营销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某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按其营销业绩领取提成。5年来,尽管孔某在公司推销产品取得较好成绩,但公司始终未将孔某当作正式员工看待,亦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6月,孔某因故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公司辩称,孔某在公司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孔某只是按业务提成领取劳务费,其他福利待遇一概不享受,所以公司与孔某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孔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经仲裁庭调查、举证查明,孔某应聘到该公司任营销员期间,虽然其劳动报酬按营销业绩提取,但其他各方面都接受公司的管理,如根据公司安排到外地推销产品,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产品代销合同,按公司要求经常汇报营销工作情况,按公司制度报销差旅费等。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被诉人聘用孔某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被诉人聘用孔某从事营销已达5年之久,期间对其行使了行政和管理权力,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辩称孔某只有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给孔某办理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予纠正。仲裁庭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裁决某公司给孔某补办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虽以劳动者胜诉而告终结,但引申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秩序。目前,一些地方用工秩序混乱,私招滥雇严重。特别是一些非国有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减少开支,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只支付劳动报酬,不再给任何福利待遇。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或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以与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企图蒙骗过关。对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必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予以纠正。
二、要及时受理劳动者申诉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一些劳动仲裁部门往往以“没有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不清,劳动关系不明”为由不予受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是,应该认真对待和审查劳动者的申诉,经查明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完善劳动法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活跃,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突破过去沿用的用工模式,各种新的用人形式不断出现,如保险业和流通企业聘用的营销代理人、企业外部承包经营者、从劳务市场雇请的钟点工、零工、散工,这些用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很难区分。由于劳动法规政策滞后,出现劳动争议很难处理,即使处理了,法院、法律工作者和劳动部门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各种用工形式都走入法制化轨道,处理此类劳动争议也有法可依。
申诉人孔某于1995年2月应聘到港商投资开办的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营销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某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按其营销业绩领取提成。5年来,尽管孔某在公司推销产品取得较好成绩,但公司始终未将孔某当作正式员工看待,亦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6月,孔某因故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公司辩称,孔某在公司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孔某只是按业务提成领取劳务费,其他福利待遇一概不享受,所以公司与孔某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孔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经仲裁庭调查、举证查明,孔某应聘到该公司任营销员期间,虽然其劳动报酬按营销业绩提取,但其他各方面都接受公司的管理,如根据公司安排到外地推销产品,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产品代销合同,按公司要求经常汇报营销工作情况,按公司制度报销差旅费等。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被诉人聘用孔某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负主要责任。被诉人聘用孔某从事营销已达5年之久,期间对其行使了行政和管理权力,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辩称孔某只有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给孔某办理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予纠正。仲裁庭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裁决某公司给孔某补办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虽以劳动者胜诉而告终结,但引申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秩序。目前,一些地方用工秩序混乱,私招滥雇严重。特别是一些非国有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减少开支,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只支付劳动报酬,不再给任何福利待遇。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或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以与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企图蒙骗过关。对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必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予以纠正。
二、要及时受理劳动者申诉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一些劳动仲裁部门往往以“没有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不清,劳动关系不明”为由不予受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是,应该认真对待和审查劳动者的申诉,经查明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完善劳动法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活跃,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突破过去沿用的用工模式,各种新的用人形式不断出现,如保险业和流通企业聘用的营销代理人、企业外部承包经营者、从劳务市场雇请的钟点工、零工、散工,这些用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很难区分。由于劳动法规政策滞后,出现劳动争议很难处理,即使处理了,法院、法律工作者和劳动部门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各种用工形式都走入法制化轨道,处理此类劳动争议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