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劳动就业管理单位招工10日内须签合同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配合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实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发出《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天津市的失业登记、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和退工、《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处于失业状态就应办理失业登记
今年起,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招用10日内签合同
今年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市劳动合同的管理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续订、变更备案或鉴证。
新成立单位就业信息要登记
本市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及合(兼)并或分立的单位,在首次办理招工备案、就业、劳动合同、单位招聘登记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地址、工商登记等基本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兼)并,或者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以及单位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注销登记表》,并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等。
首次直接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领《再就业优惠证》有程序
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认定及核准发证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处于失业状态就应办理失业登记
今年起,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招用10日内签合同
今年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市劳动合同的管理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续订、变更备案或鉴证。
新成立单位就业信息要登记
本市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及合(兼)并或分立的单位,在首次办理招工备案、就业、劳动合同、单位招聘登记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地址、工商登记等基本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兼)并,或者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以及单位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注销登记表》,并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等。
首次直接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领《再就业优惠证》有程序
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认定及核准发证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