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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无需付出“不签”代价

“签合同?老板要我签我还不签呢,没有合同,我是个自由人,想不干就走人。签了合同,好比签了卖身契,麻烦着呢。”这些“肺腑之言”出自一些小白领的口中,着实让笔者一愣。如今职场竞争激烈,许多人巴不得和单位签长期合同,是什么心态导致“拒签一族”主动放弃了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呢?对于主动不签劳动合同后所产生的利弊,他们是否真正了解呢?为此,笔者专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采访。
    
     不签,只因怕交违约金
    
     王先生就读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后从事广告创意,职业道路已经走过6个年头了,目前在业内也算小有名气。对于广告圈来说,中英文都拿得出手的复合型人才奇缺,所以王先生也是许多猎头公司的目标。有意思的是,王先生并没有和他现在所服务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几次试图说服他签订,不过都在王先生的执意拒绝下,以失败告终。王先生是广告公司的顶梁柱,所以老板也只好维持现在的状况。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有关工作性质、薪水待遇等方面的事宜。
    
     其实在广告圈子里,像王先生这样情况的不在少数,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王先生的回答或许能够反映出他们的心态。“像我们这种年龄的人都走过了事业的摸索定位阶段,正在寻找一个相对来说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单位。”谈到自己为何不与单位签合同,王先生也有一段“痛苦”的经历:“我曾经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两年后我想跳槽到另一家薪酬丰厚的广告公司时,原公司却说我违约要赔偿违约金。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我只得咬咬牙,花钱买自由。”
    
     王先生说:“就我目前的情况看,不可能老待在一个单位,否则会错过更好的发展机会。如果合同期内跳槽就要交违约金,太烦了,所以我选择不签合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缴纳各项社保费。”
    
     问及不签合同的后果,王先生笑了:“最近就吃了没有劳动合同的亏,公司要做一个国际品牌的形象策划案,五一长假天天加班。不过到最后,一分钱加班工资都没有。我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地方可以申诉,只好宽慰自己吃小亏赚大便宜,为了自己更好的职业空间,就只能忍气吞声了。”
    
     专家点评:
     王先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害怕频繁跳槽要交违约金而选择不签劳动合同。如果了解法律规定,王先生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特殊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即劳动合同中要设违约金条款,首先要有服务期约定,或者要有保密约定。没有这其中任何一条作为前提,都不能设立违约金条款,即使有也属无效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为了考研,我还摒着呢
    
     vivian是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女孩子,去年从华东师范大学毕业后,由老师推荐去了一所培训机构做起了老师。不过,在外人看来很惬意的工作,其实vivian并不是很喜欢,她想到要重回校园的象牙塔中“充电”,她要考研。于是她选择了暂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公司也催过我好几次了,但是我一直都在拖着不签。我担心按公司的规定签了3年的合同后,如果我此后考上了研究生,要想离开的话就十分困难了,也许还会因此出现不必要的瓜葛,所以只好对不起单位了。”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有vivian这样想法的小白领也有许多。他们大多毕业不到一年,很多人是折戟考场之后,想暂时找份工作先做起来,等待来年再战。为了免除类似于违约金之类的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并不急于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短工性质,何必苛求这一纸契约呢?”vivian的一句话道破了此类人的心态。
    
     其实公司也并不是不知道vivian的想法,最近老板找vivian推心置腹地谈了一次。公司希望员工能够有所发展,也愿意为个人职业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但是无论哪个单位都不喜欢三心二意的员工。最后老板明白无误地告诉vivian,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她还是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将不再留用她。
    
     vivian告诉笔者,对于这个结果她早有心理准备,去或者留,她会做出一个选择。不过确定的是,vivian将会告别没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生涯了。
    
     专家点评: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规范用工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用工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一点上,公司的坚持是完全正确的。
    
     像vivian这样的情况现在的确存在。出于人生规划的考虑,很多大学生不习惯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的劳动合同。但是某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一些特殊行业,考虑到培养成本,用人单位往往不能对较长的合同期限轻易松口。所以就有一些学生采取了不签合同也不离职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如果一直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工作了,但还是职场中的“黑户”,社保费无从缴纳,相关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辞职自由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像vivian这样,只要与单位没有服务期或保密约定,如果考上研究生,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拒签,为拒竞业限制
    
     孙先生是上海某电子信息技术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主要负责研制和开发新型的电脑软件。当初猎头公司将他“挖”到该电子公司时,双方约定年薪20万元。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孙先生发现其中有一条“保密协议”:如果辞职,3年之内不能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身为软件行业的高端人才,孙先生自忖“行情看好”,也没打算在公司久做下去,“如果签了合同,岂不是被套牢?”
    
     于是,孙先生主动要求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不愿与他签订薪酬单项协议,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年薪20万元,其中8万元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略懂一些《劳动法》的孙先生暗地里也很自信,万一有什么争议,他不会得不到保护,因为他知道事实劳动关系也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比如说,如果有一天干得不开心了,社保费也可以在结束劳动关系后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讨回。
    
     去年年底,由于和公司董事在软件开发策略上的意见相左,双方在办公室里发生口角,公司当即就停发了他所有的工资和奖金并将其辞退,孙先生提出要单位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8万元年终奖时,单位表示拒绝。在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孙先生愤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这时才发现单位其时也早就留了一手,他不仅提供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在公司工作取酬的证据,而公司称只是偶尔聘用他作为顾问到公司指导指导工作,根本没有高额年终奖这回事情。这回孙先生可真是傻了眼,但悔之晚矣。
    
     无独有偶,由于同样的原因,某化妆品公司的高级营销经理黄先生也没有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做销售的都知道跳槽应该是件很频繁的事情。但是我们单位的劳动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我即使离开企业,在一年内也不能从事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很受约束,所以我不想签这个合同。当时企业也不拖欠工资,我没有把劳动合同当回事情。”谁料到,后来黄先生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仅赖掉了3万多元的业务提成,而且工作2年里从来没有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也是由于证据的问题,黄先生最终只讨回了社保费。
    
     专家点评:
     也许稍懂《劳动法》的人会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一定都要有劳动合同,它还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但问题在于,在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之前,首先就要跨越两个障碍: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争议事项有了事先的约定。当然,对于《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必备条款和事项,即使没有约定,也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
    
     像孙先生这样,将“砝码”压在和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上,却和单位没有任何工资、薪酬方面的约定,没事的时候还好,但是一旦发生变故,吃亏的肯定是孙先生这样的“拒签一族”,就算最后问题真正能够得到妥善完满的解决,也往往会经历很多不必要的曲折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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