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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著名”假文凭案给人的反思

大家知道,人才市场一直是招聘方的市场。一个初中生可以胜任的岗位,常常要求招聘本科生,还是会产生几十人上百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情况。因此“胜任岗位”根本不能用来证明应聘者达到了相关的学历或水平,不能证明应聘者的“优秀卓越”。一个岗位招聘本科学历,未必高中或者初中学历者就一定不能胜任。恰如一个岗位要求“28周岁”以下,“38周岁”者未必就一定不能胜任一样。但尽管如此,招聘方要求学历仍是招聘的一道槛,由此,也推出了一些“著名”的造假文凭者。
    
     第一个是夏忠俊。开头他伪造学历去宁波某专科学校,被发现后除名。后又改名换姓,居然到湖州某学院教书,最后因为诈骗学生钱财被判刑。如果他不去诈骗学生钱财,恐怕现在还在学院里授业解惑呢。即便被发现了,还可以换第三所,第四所,第n所学院授业解惑。
    
     第二个是刘志刚,他冒充北大博士去了郑州航院。单位给他4万元安家费,每月工资、津贴等约6000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半年后假学历被发现,刘志刚居然大言不惭地说他的水平不比北大博士差。一些不辨是非的评论家为他辩护,仿佛刘志刚真是个什么了不起的人物。
    
     第三个是田某,他本身博士在读,却化名陈惠民,伪造博士文凭去湖南江西等高校应聘,骗得这些高校给他报销车旅费19000余元。还伪造残疾军人证明购买半价车票。一个博士生,为了额外报销车旅费,居然伪造学历,看来他的品行并没有因为博士的学识而提高。
    
     城市牛皮癣如此泛滥,文凭贩子如此猖獗,正是因为伪造学历者没有受到处罚。司法机关说,追究假学历者的责任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此,有人大代表提出,增设一条使用假文凭罪,以便对假学历者绳之以法。“法学精英”们却说处罚过重了。并善意地建议说对于伪造学历可以加强防范。仅仅加强防范就够了吗?
    
     试想一想,如果超市雇佣了许多保安,又安装了许多探头和警报器。以至于每个进入超市的小偷都被捉拿,但如果有“盗窃超市商品不受处罚”的规定,小偷们有什么理由不前仆后继地去光顾超市呢?——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再严密的防范措施也必定形同虚设。
    
     事实上,每一个抓获的假文凭者都没受惩罚。除名根本不算处罚,恰如超市不让小偷带走赃物不能算作对小偷的处罚一样,何况被发现被抓获的假学历者只是冰山一角?高薪,房子,优厚的待遇,假文凭可以给伪造者带来如此大的利益,而发现无非除名,其风险几乎为零。人们怎么可能不钟情于伪造学历,对假文凭趋之若骛呢?即便真的被发现除名,还可以继续伪造学历,去第二个,第三个,……第n个单位应聘啊。如此,有那么多假学历者的捧场,假证市场怎么可能不红红火火呢?
    
     学历作伪属于身份作伪,相对于假冒商标之类的产品作伪,性质更为恶劣。后者无非是“假的物”,前者则属于“假的人”。一个人若是连身份都敢于伪造,又有什么产品不敢伪造呢?
    
     我国对产品的假冒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而对身份的假冒,却一直缺乏具体规范。甚至真正的博士生都去伪造学历牟取非法利益。实际上,只要在辖区内对所有的学历文凭进行一次大清查,南郭先生们一定将无处藏身。对此,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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