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已还民工欠款48亿深圳要根治建筑业欠薪
省建设厅要求确保今年年底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定期检查施工企业填报清欠统计数据情况
10月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强烈关注。
对此,记者走访广东省、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偿还拖欠工程款、清理农民工欠薪工作进展顺利,各地和有关部门还制定下发了相应的文件,以从制度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还提醒务工人员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
温家宝部署六项工作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汇报。
会议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年年底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清欠计划。(二)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四)改善就业服务,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五)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六)以农民工集中、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作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
■广深行动
广州已追回八成多欠薪
发生在建筑工地的欠薪基本解决
广州市清理欠薪工作进展如何?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截至10月底,劳动监察部门追回的欠薪已达总欠薪数额的八成多,而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清欠工作进展顺利。
据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供的欠薪情况最新统计显示:到10月31日为止,广州市所发生的欠薪总额为6049.8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个百分点,被欠薪的职工总共有17088人,比去年同期也下降了32个百分点;而到10月31日为止,今年广州已追回欠薪的总额,已有4132万元,欠薪追回的比例达到80.6%。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发生在广州市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总追回金额为3140万元。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年关又近,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抓好发生在建筑行业、饮食服务行业和生产密集型行业等三个重点行业领域的清理欠薪工作,并推广对于企业工资发放的网上监控系统。目前,市劳动保障局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省里上级部门的安排,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本市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重点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落实清欠责任,跟踪到底。
张杰明表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决不姑息,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和那些屡欠不改的单位,联合检查组将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性质恶劣的将被清出广州市场,并在媒体上曝光其不法行为。
拖欠民工工资必须坚决纠正
广州市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工作会议昨日召开。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朱振中表示,广州要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四大问题。
朱振中在会上指出,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广州纪监机关要突出重点,做到“四个坚决纠正”,加大“四项工作”力度。要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纪监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深圳三年根治建筑行业欠薪
从11月起展开工资发放大检查
从11月起,深圳展开了为期3个月的全市工资发放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行业欠薪问题。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领域的欠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今年1-10月,深圳共检查用人单位1.4万余家,涉及劳动者244万余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1亿余元。据了解,在近日的建筑行业工资发放排查动员会上,深圳表示争取在3年内根治建筑行业欠薪的“老大难”问题。
而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行业欠薪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要求。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拿不到工资可告工程发包人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民工追讨工钱提供法律保障
年底将至,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工地上干了一年,能不能拿到工钱回家过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给民工讨工钱提供了法律武器。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发包人列为被告。
最高院:
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
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黄松有说,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黄松有解释说,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规定,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黄松有表示,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施行前:
考察承包方是否有资质
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各方有什么影响?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黎炽森,以及有多年此类案件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叶惠莲。
黎炽森告诉记者,之前广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是考虑转包人有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转包人没有建筑资质的,转包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实际用工单位,与工人存在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追讨拖欠的工资;如果转包人有建筑资质,转包合同有效。因为法院对具有建筑资质的转包人,才有办法追究其欠款责任,因此一般是层层追究合同的有效性,直到有建筑资质的一个环节来承担责任。
那么,将要施行的司法解释与广州中院以前的审判措施有什么不同呢?黎炽森表示:“司法解释有突破。以前广州中院是追究有资质的转包人,可是司法解释不管转包人有没有资质,施工人都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责任。这个司法解释从保护弱者权益方面更宽泛了。”
按照司法解释,如果包工头从工程发包人手里领了工资却卷款潜逃,工人把工程发包人再告上法庭,会不会造成发包人要支付双重的工资呢?
对此,叶惠莲法官认为不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工程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工资给施工人,就不用再次被追究责任,因此不用担心发包人会重复支付工资,也不会造成发包人怕包工头卷款逃跑而不肯支付工资的情况。”
施行后:
包工头跑了可找发包人
黎炽森提醒,工程发包人今后对包工头要加强监督,以免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卷款逃跑。而且发包人承担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他在发放工资的各个环节也要注意保留证据。
叶惠莲法官认为,发包人把工程转包出去时要合法转包,不能图一时便利,现在很多包工头挂靠在某个有资质的公司,然后在外面拉一帮人就承包工程。发包人转包工程要审查转包人的资质,不能随便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务工人员也要有保护意识,黎炽森提醒民工:最好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肯签合同,最起码也要知道自己是为谁工作,否则包工头跑了,都不知道告谁;还要和工地上的人认识——要是没有劳动合同,就只能靠工友的证言证明自己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有劳务关系,要是没有人为他作证,法院也没法作出支持他的判决。
叶法官最后提醒务工人员,要注意诉讼时效,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是60天还是两年,因此当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情时,民工最好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是过了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
■记者述评
条条积极务实之举
皆为保障民工权益
10月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薪引发的恶性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强烈关注。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对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人到百姓,都始终怀着热切深沉的关注。而广东省和广州市在此事以及类似事件上所采取的积极态度和务实措施,更足为农民工们欢欣鼓舞。
风起南粤,潮涌珠江。作为古老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在搭建其现代化建设的第一个脚手架时,在其经济发展以领跑全国的姿态起步时,就决定了其要为此迎接更多的挑战、作出更多的改革和探索。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今年初的统计,广东省现有外来工1200万人,约占全国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总数的1/3,占广东省从业人数的1/3,不折不扣地成为全国录用外来工第一大省。
所谓家大业大。如果把我们生活的这块南粤热土比作一个家庭的话,把1200万的流动“亲戚”都安排得妥帖舒适,对谁都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所以,在2002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中2002年达到12558宗,同比上升18.8%。
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委、省政府把“外来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工程”纳入“十项民心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构建“纵到底、横到边”的工资支付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企业每月在政府办公网络上填报工资发放情况,对欠薪企业,网络自动报警,劳动执法部门及时干预。
两年来,广东省和广州、深圳等市已经制定下发了多个通知文件或政策规定:广州市今年推出的45号文件、深圳市将于12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都从制度层面完善和建设着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体系。而这些苦心孤诣,也终得回报,广东省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截至今年8月底,广东省内共偿还拖欠工程款达483540万元。广州市内的情况更让人为之开怀:截至上月底,劳动监察部门追回的欠薪已达总欠薪数额的八成多,而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比较而来的数字或许更有意义:广州市今年所发生的欠薪总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个百分点!
“百姓利益无小事”,在“执政能力”成为一个流行词汇的今天,这句话不再是流于形式的苍白表述。广东省、市相关部门在处理一些“民工讨薪被打”事情上的积极做法,更是作了一个最好的注脚。
10月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强烈关注。
对此,记者走访广东省、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偿还拖欠工程款、清理农民工欠薪工作进展顺利,各地和有关部门还制定下发了相应的文件,以从制度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还提醒务工人员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
温家宝部署六项工作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汇报。
会议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年年底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清欠计划。(二)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四)改善就业服务,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五)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六)以农民工集中、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作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
■广深行动
广州已追回八成多欠薪
发生在建筑工地的欠薪基本解决
广州市清理欠薪工作进展如何?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截至10月底,劳动监察部门追回的欠薪已达总欠薪数额的八成多,而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清欠工作进展顺利。
据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供的欠薪情况最新统计显示:到10月31日为止,广州市所发生的欠薪总额为6049.8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个百分点,被欠薪的职工总共有17088人,比去年同期也下降了32个百分点;而到10月31日为止,今年广州已追回欠薪的总额,已有4132万元,欠薪追回的比例达到80.6%。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发生在广州市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总追回金额为3140万元。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年关又近,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抓好发生在建筑行业、饮食服务行业和生产密集型行业等三个重点行业领域的清理欠薪工作,并推广对于企业工资发放的网上监控系统。目前,市劳动保障局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省里上级部门的安排,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本市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重点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落实清欠责任,跟踪到底。
张杰明表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决不姑息,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和那些屡欠不改的单位,联合检查组将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性质恶劣的将被清出广州市场,并在媒体上曝光其不法行为。
拖欠民工工资必须坚决纠正
广州市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工作会议昨日召开。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朱振中表示,广州要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四大问题。
朱振中在会上指出,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广州纪监机关要突出重点,做到“四个坚决纠正”,加大“四项工作”力度。要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纪监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深圳三年根治建筑行业欠薪
从11月起展开工资发放大检查
从11月起,深圳展开了为期3个月的全市工资发放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行业欠薪问题。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领域的欠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今年1-10月,深圳共检查用人单位1.4万余家,涉及劳动者244万余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1亿余元。据了解,在近日的建筑行业工资发放排查动员会上,深圳表示争取在3年内根治建筑行业欠薪的“老大难”问题。
而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行业欠薪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要求。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
拿不到工资可告工程发包人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民工追讨工钱提供法律保障
年底将至,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工地上干了一年,能不能拿到工钱回家过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给民工讨工钱提供了法律武器。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发包人列为被告。
最高院:
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
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黄松有说,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黄松有解释说,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规定,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黄松有表示,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施行前:
考察承包方是否有资质
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各方有什么影响?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黎炽森,以及有多年此类案件审判经验的审判长叶惠莲。
黎炽森告诉记者,之前广州中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是考虑转包人有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转包人没有建筑资质的,转包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实际用工单位,与工人存在劳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追讨拖欠的工资;如果转包人有建筑资质,转包合同有效。因为法院对具有建筑资质的转包人,才有办法追究其欠款责任,因此一般是层层追究合同的有效性,直到有建筑资质的一个环节来承担责任。
那么,将要施行的司法解释与广州中院以前的审判措施有什么不同呢?黎炽森表示:“司法解释有突破。以前广州中院是追究有资质的转包人,可是司法解释不管转包人有没有资质,施工人都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责任。这个司法解释从保护弱者权益方面更宽泛了。”
按照司法解释,如果包工头从工程发包人手里领了工资却卷款潜逃,工人把工程发包人再告上法庭,会不会造成发包人要支付双重的工资呢?
对此,叶惠莲法官认为不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工程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工资给施工人,就不用再次被追究责任,因此不用担心发包人会重复支付工资,也不会造成发包人怕包工头卷款逃跑而不肯支付工资的情况。”
施行后:
包工头跑了可找发包人
黎炽森提醒,工程发包人今后对包工头要加强监督,以免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卷款逃跑。而且发包人承担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他在发放工资的各个环节也要注意保留证据。
叶惠莲法官认为,发包人把工程转包出去时要合法转包,不能图一时便利,现在很多包工头挂靠在某个有资质的公司,然后在外面拉一帮人就承包工程。发包人转包工程要审查转包人的资质,不能随便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务工人员也要有保护意识,黎炽森提醒民工:最好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肯签合同,最起码也要知道自己是为谁工作,否则包工头跑了,都不知道告谁;还要和工地上的人认识——要是没有劳动合同,就只能靠工友的证言证明自己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有劳务关系,要是没有人为他作证,法院也没法作出支持他的判决。
叶法官最后提醒务工人员,要注意诉讼时效,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是60天还是两年,因此当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情时,民工最好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是过了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
■记者述评
条条积极务实之举
皆为保障民工权益
10月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薪引发的恶性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强烈关注。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对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人到百姓,都始终怀着热切深沉的关注。而广东省和广州市在此事以及类似事件上所采取的积极态度和务实措施,更足为农民工们欢欣鼓舞。
风起南粤,潮涌珠江。作为古老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在搭建其现代化建设的第一个脚手架时,在其经济发展以领跑全国的姿态起步时,就决定了其要为此迎接更多的挑战、作出更多的改革和探索。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今年初的统计,广东省现有外来工1200万人,约占全国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总数的1/3,占广东省从业人数的1/3,不折不扣地成为全国录用外来工第一大省。
所谓家大业大。如果把我们生活的这块南粤热土比作一个家庭的话,把1200万的流动“亲戚”都安排得妥帖舒适,对谁都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所以,在2002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中2002年达到12558宗,同比上升18.8%。
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委、省政府把“外来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工程”纳入“十项民心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构建“纵到底、横到边”的工资支付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企业每月在政府办公网络上填报工资发放情况,对欠薪企业,网络自动报警,劳动执法部门及时干预。
两年来,广东省和广州、深圳等市已经制定下发了多个通知文件或政策规定:广州市今年推出的45号文件、深圳市将于12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都从制度层面完善和建设着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体系。而这些苦心孤诣,也终得回报,广东省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截至今年8月底,广东省内共偿还拖欠工程款达483540万元。广州市内的情况更让人为之开怀:截至上月底,劳动监察部门追回的欠薪已达总欠薪数额的八成多,而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欠薪,基本上已获得解决。比较而来的数字或许更有意义:广州市今年所发生的欠薪总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个百分点!
“百姓利益无小事”,在“执政能力”成为一个流行词汇的今天,这句话不再是流于形式的苍白表述。广东省、市相关部门在处理一些“民工讨薪被打”事情上的积极做法,更是作了一个最好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