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论衡:市场化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示:劳动关系市场化使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及生产过程中,通过博弈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此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劳动者权益,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劳动力价值补偿,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权利,以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最重要、最本质的变化。所谓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建立。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相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及生产过程中,通过博弈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博弈是零和博弈,即在给定的总收入下,劳动者的收入(人工成本)越高,劳动力使用者所获得的利润就越低,因而后者具有压低前者收入的利益驱动。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在这里,力量表现为双方拥有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种力量对比中,劳动者仅仅作为一个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和被雇佣者的身份出现,很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容易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已经凸现: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话语权的缺失;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收益权的缺失。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形成合理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
很多人注意到党的十六大对非劳动收入的突破,其实十六大对劳动收入也格外重视,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
目前,从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看,劳动者在资源拥有方面处于弱势,缺乏充分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而劳动力使用者却是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力量,两种力量的谈判地位相差悬殊,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收入权没有实现,甚至本应由管理者负担的成本也被转嫁到工人身上。劳动者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话语权缺失成为其权益损害的主要原因和表现,这种结果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将来的博弈中进一步加剧的危险。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一定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使他们具备与劳动力雇佣者平等的谈判地位。
首先,政府应担负起维护劳动者话语权的职能。经济效率不应该是政府的惟一目标,政企分离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劳动者责任的免除。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当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角色。政府应该以行政权力和财政能力扶助弱势阶层,当劳动者的力量与雇主力量失去平衡的时候,政府应当出面帮助前者。尤其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话语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劳动者话语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在企业内部强调人本管理,就是要以职工为根本,以职工为资本,努力实现企业劳动关系两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否则,在劳动者完全处于强制性的被管理地位的情况下,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能的。
另外,应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也是促成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制度载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应进一步提高职代会的质量。目前,在企业中管理人员更多地进入职代会,工人代表的比例大大低于他们占总人数的比例,工人在职代会中的投票权减少了,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劳动者话语权的实现。
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劳动力价值补偿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按劳动力价值索取补偿性收入是其基本的经济权利。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当其所有者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首先应该得到的收入是收回的劳动力“成本”或称为“折旧费”,这一部分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即工资。
劳动力价值既包括生活资料的消费以使其生命得以延续,还应包括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养育子女费用。同时,随着历史的进步,劳动力价值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体现其价值的工资水平相应上涨。这种工资水平不仅要保证劳动力及其子女生命的延续,还应保证劳动力自身及其子女对教育、培训、文化、休闲等非物质产品的消费。而现实的状况是,管理者有一个基本行为趋向,就是尽量增加工人的付出,减少其所得,以增加自己的经济和权力收益。因而,在许多企业中劳动条件恶劣、拖欠和扣罚工人本已十分微薄的工资、不给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保障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实现起来也并不应该很困难。首先,从宏观角度讲,政府与企业应从理论上认识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建立并完善保障劳动力价值补偿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实施。从微观角度讲,一是应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该制度来维护劳动者劳动力价值补偿及其它方面的合法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对损害劳动者收益权的劳动合同和有违法内容的劳动合同,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参加按要素分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最终体现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新价值,即v+m之中,这个新价值才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体现。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的贡献分配,都应该根据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除了按市场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应该分享到一部分企业利润。
劳动者被剥夺参与利润分享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缺乏效率的。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大效率。也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制度,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例如,法国政府于1967年规定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英国政府于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制法规,美国国会于1974年立法支持职工持股计划,等等。可见,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也是有经验可循的。
四、保障劳动者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充分发挥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的组织作用。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形下,劳动者必须依法组成工会组织,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工会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来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见其明确界定了工会的宗旨在于维护工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的代表,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个别的劳动权利是由劳动者个人享有的,但个别劳动者的权利无法与劳动力使用者构成一种平衡对应的经济权利结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和劣势的劳动者,单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个别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要由特定的组织来代表,才可能作为一种集体的和社会的利益来表达和维护。只有由个别的劳动者权利汇集成由工会所代表的集体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才具有了现实稳定的基础。
2.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要深入探索维权的方式方法。工会应该掌握、运用强有力的权力手段,增加对雇主的讨价还价能力。当然,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并不必然地需要雇主付出惨重的代价,如果因企业破产而导致工人失业,则可能使劳工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新时代要求工会不仅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愿望,还需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技巧。
3.对劳动者进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工会应担负起指导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职责。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大格局下,劳动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法定权益并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在就业时要求与雇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从事有害健康的职业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等等;其次,明确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并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最后,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通过组织(如工会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最重要、最本质的变化。所谓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建立。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相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及生产过程中,通过博弈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博弈是零和博弈,即在给定的总收入下,劳动者的收入(人工成本)越高,劳动力使用者所获得的利润就越低,因而后者具有压低前者收入的利益驱动。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在这里,力量表现为双方拥有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种力量对比中,劳动者仅仅作为一个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和被雇佣者的身份出现,很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容易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已经凸现: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话语权的缺失;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收益权的缺失。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形成合理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
很多人注意到党的十六大对非劳动收入的突破,其实十六大对劳动收入也格外重视,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
目前,从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看,劳动者在资源拥有方面处于弱势,缺乏充分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而劳动力使用者却是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力量,两种力量的谈判地位相差悬殊,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收入权没有实现,甚至本应由管理者负担的成本也被转嫁到工人身上。劳动者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话语权缺失成为其权益损害的主要原因和表现,这种结果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将来的博弈中进一步加剧的危险。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一定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使他们具备与劳动力雇佣者平等的谈判地位。
首先,政府应担负起维护劳动者话语权的职能。经济效率不应该是政府的惟一目标,政企分离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劳动者责任的免除。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当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角色。政府应该以行政权力和财政能力扶助弱势阶层,当劳动者的力量与雇主力量失去平衡的时候,政府应当出面帮助前者。尤其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话语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劳动者话语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在企业内部强调人本管理,就是要以职工为根本,以职工为资本,努力实现企业劳动关系两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否则,在劳动者完全处于强制性的被管理地位的情况下,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能的。
另外,应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也是促成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制度载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应进一步提高职代会的质量。目前,在企业中管理人员更多地进入职代会,工人代表的比例大大低于他们占总人数的比例,工人在职代会中的投票权减少了,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劳动者话语权的实现。
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劳动力价值补偿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按劳动力价值索取补偿性收入是其基本的经济权利。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当其所有者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首先应该得到的收入是收回的劳动力“成本”或称为“折旧费”,这一部分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即工资。
劳动力价值既包括生活资料的消费以使其生命得以延续,还应包括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养育子女费用。同时,随着历史的进步,劳动力价值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体现其价值的工资水平相应上涨。这种工资水平不仅要保证劳动力及其子女生命的延续,还应保证劳动力自身及其子女对教育、培训、文化、休闲等非物质产品的消费。而现实的状况是,管理者有一个基本行为趋向,就是尽量增加工人的付出,减少其所得,以增加自己的经济和权力收益。因而,在许多企业中劳动条件恶劣、拖欠和扣罚工人本已十分微薄的工资、不给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保障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实现起来也并不应该很困难。首先,从宏观角度讲,政府与企业应从理论上认识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建立并完善保障劳动力价值补偿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实施。从微观角度讲,一是应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该制度来维护劳动者劳动力价值补偿及其它方面的合法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对损害劳动者收益权的劳动合同和有违法内容的劳动合同,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参加按要素分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最终体现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新价值,即v+m之中,这个新价值才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体现。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的贡献分配,都应该根据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除了按市场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应该分享到一部分企业利润。
劳动者被剥夺参与利润分享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缺乏效率的。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大效率。也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制度,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例如,法国政府于1967年规定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英国政府于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制法规,美国国会于1974年立法支持职工持股计划,等等。可见,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也是有经验可循的。
四、保障劳动者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充分发挥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的组织作用。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形下,劳动者必须依法组成工会组织,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工会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来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见其明确界定了工会的宗旨在于维护工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的代表,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个别的劳动权利是由劳动者个人享有的,但个别劳动者的权利无法与劳动力使用者构成一种平衡对应的经济权利结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和劣势的劳动者,单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个别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要由特定的组织来代表,才可能作为一种集体的和社会的利益来表达和维护。只有由个别的劳动者权利汇集成由工会所代表的集体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才具有了现实稳定的基础。
2.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要深入探索维权的方式方法。工会应该掌握、运用强有力的权力手段,增加对雇主的讨价还价能力。当然,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并不必然地需要雇主付出惨重的代价,如果因企业破产而导致工人失业,则可能使劳工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新时代要求工会不仅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愿望,还需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技巧。
3.对劳动者进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工会应担负起指导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职责。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大格局下,劳动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法定权益并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在就业时要求与雇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从事有害健康的职业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等等;其次,明确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并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最后,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通过组织(如工会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