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更应依法办事
近日,一名在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工作了几年,被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称为“临时工”的职工学习了劳动法律知识后,找到这位法定代表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和企业共同为他补缴几年来的社会保险费。这位法定代表人回答似乎有些道理: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从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当然没有同意这位老总的建议。老总大为不悦。“临时工”再次找了老总仍没有解决问题。此时的“临时工”坚决地表示,要是再次商量还不能达成一致,将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来解决问题。于是,企业老总通过介绍“临时工”进入企业的介绍人转达:当时你和你爱人都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家里十分困难,出于好心,我们才将你招为“临时工”,现在你不但不领情,又这么多事,还要告状,太不仗义了。
“临时工”没有被所谓的仗义所束缚,坚持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有以下几点感触。
一是“临时工”的介绍人以“仗义”为由对朋友开展“思想工作” 有些不妥。既然是朋友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朋友放弃应得利益,这才是不仗义之举。当前,有相当数量处于此种情况下的职工,碍于亲朋好友的面子不去举报,这样既损害了自身利益,也成为目前部分企业违法用工、不依法承担义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有此情况的劳动者应当向这位学法用法的“临时工”看齐,积极举报,不要因“仗义”而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二是“好心”不能作为有法不依的理由。失业人员生活发生困难,企业老总在其困难之际“拉其一把”,当事人必然会记在心头。但“好心”的人也应遵纪守法、照章办事。企业用工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应与职工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好心”绝不能作为违法的筹码。否则,只是出于“好心”用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会成为“好心”办坏事。
三是法定代表人应当确确实实地学法用法了。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主要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也称正式工。临时工是相对于固定工或正式工而言的,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当《劳动法》生效后,过去的固定工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转制,即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了临时工之说。国家劳动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载入历史。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已经成为大部分劳动者的常识。作为法定代表人更应与时俱进,跟上法制时代的步伐才是。
的法定代表人称为“临时工”的职工学习了劳动法律知识后,找到这位法定代表人,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和企业共同为他补缴几年来的社会保险费。这位法定代表人回答似乎有些道理: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从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当然没有同意这位老总的建议。老总大为不悦。“临时工”再次找了老总仍没有解决问题。此时的“临时工”坚决地表示,要是再次商量还不能达成一致,将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来解决问题。于是,企业老总通过介绍“临时工”进入企业的介绍人转达:当时你和你爱人都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家里十分困难,出于好心,我们才将你招为“临时工”,现在你不但不领情,又这么多事,还要告状,太不仗义了。
“临时工”没有被所谓的仗义所束缚,坚持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有以下几点感触。
一是“临时工”的介绍人以“仗义”为由对朋友开展“思想工作” 有些不妥。既然是朋友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朋友放弃应得利益,这才是不仗义之举。当前,有相当数量处于此种情况下的职工,碍于亲朋好友的面子不去举报,这样既损害了自身利益,也成为目前部分企业违法用工、不依法承担义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有此情况的劳动者应当向这位学法用法的“临时工”看齐,积极举报,不要因“仗义”而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二是“好心”不能作为有法不依的理由。失业人员生活发生困难,企业老总在其困难之际“拉其一把”,当事人必然会记在心头。但“好心”的人也应遵纪守法、照章办事。企业用工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还应与职工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好心”绝不能作为违法的筹码。否则,只是出于“好心”用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会成为“好心”办坏事。
三是法定代表人应当确确实实地学法用法了。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主要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也称正式工。临时工是相对于固定工或正式工而言的,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当《劳动法》生效后,过去的固定工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转制,即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了临时工之说。国家劳动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载入历史。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已经成为大部分劳动者的常识。作为法定代表人更应与时俱进,跟上法制时代的步伐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