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劳保新规“用临时工省钱”想法过时
■政策解读
6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对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也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进行了规范。
究竟这些新政策对劳动者有什么直接的好处?记者在第一时间走访了《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先生,请他给读者对政策进行解读。
事实劳动关系用工混乱
背景
韩智力主任介绍说,目前国内最少70%至80%的企业都存在使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由于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标准,出现了事实劳动关系混乱的局面。这一现象在前一段时期,农民工讨工资的过程中更普遍,也更突出。
这期间,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农民工认为自己给某个单位干了活了,但是因为农民工手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缺乏书面的用工协议证明,也没有办理招工、招聘等手续,在追讨拖欠工资时,企业往往以员工不是自己的合法员工为由,拒绝承认和该员工有事实劳动关系,故意拖欠他们的工资,把讨薪一个简单的事情完全给复杂化了。这反映出国家对事实劳动关系究竟如何界定,缺乏一个权威的规范性执行标准。
韩主任介绍说,实际上,1995年出台的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曾经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了一个定义,大概内容是“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中工作,接受组织管理提供有偿劳动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这个过于理论化,在实际操作中怎么算接受组织管理很难判断,拖欠工资恰恰就是应该是有偿劳动,但用人单位就是故意拖欠甚至不给支付。在实践中,给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的障碍。
新标准执行简单、维权方便
韩智力认为,该规范的出台,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最权威的规范,使得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更简单,容易操作,广大劳动者维护权益更方便、实用。
韩主任解释说,在新标准没有出台之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为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时,也基本上是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执行的。但毕竟没有一个规范的文件来帮助执法人员清晰认定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这一标准的出台,将使以前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时,存在界定非常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按照国家出台的最新标准,界定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非常简单,而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属于员工提交证据来表示自己身份的物件也就只有两种,一是工作证、一是单位的出入证。其余的物件列举,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时,就需要事实用工单位的配合。
但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时,执法部门将按照劳动者自己提供的证明来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证。这时用人单位拒绝了事实举证的义务,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接受外,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韩主任表示,劳动者属于弱者群体,在发生劳务纠纷时,没有道理让弱者提供各种用工证据。
临时工可转成长期工
另外,该规范中还明确了很多标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如果根据情况确认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构成了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长期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中权益一个重大的保护措施。这说明,如果短期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就可以顺利从用人单位的临时工转换成公司的长期工。
韩智力认为,大量使用事实劳动关系其实对用人单位没有多少好处。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错误认为,临时工好用,用很多的临时工可以节省一定的用人成本,这种思想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误区:
第一,按照新规定,如果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后,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协议达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要让员工走人,那就必须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在合同期满时解除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合法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还上了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什么纠纷,或是员工受了工伤,这样可以有效分担企业的风险。
■特别提醒
新规范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矛盾”之处
北京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规定,如果劳务双方被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劳动者的要求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期限至少是一年的时间。
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协商也达不成一致,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事实劳务关系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韩智力主任提醒说,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效率低于北京的法规,不能用劳动部的新标准代替北京市的规定。
6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决定,对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也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进行了规范。
究竟这些新政策对劳动者有什么直接的好处?记者在第一时间走访了《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先生,请他给读者对政策进行解读。
事实劳动关系用工混乱
背景
韩智力主任介绍说,目前国内最少70%至80%的企业都存在使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由于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标准,出现了事实劳动关系混乱的局面。这一现象在前一段时期,农民工讨工资的过程中更普遍,也更突出。
这期间,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农民工认为自己给某个单位干了活了,但是因为农民工手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缺乏书面的用工协议证明,也没有办理招工、招聘等手续,在追讨拖欠工资时,企业往往以员工不是自己的合法员工为由,拒绝承认和该员工有事实劳动关系,故意拖欠他们的工资,把讨薪一个简单的事情完全给复杂化了。这反映出国家对事实劳动关系究竟如何界定,缺乏一个权威的规范性执行标准。
韩主任介绍说,实际上,1995年出台的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曾经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了一个定义,大概内容是“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中工作,接受组织管理提供有偿劳动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这个过于理论化,在实际操作中怎么算接受组织管理很难判断,拖欠工资恰恰就是应该是有偿劳动,但用人单位就是故意拖欠甚至不给支付。在实践中,给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的障碍。
新标准执行简单、维权方便
韩智力认为,该规范的出台,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最权威的规范,使得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更简单,容易操作,广大劳动者维护权益更方便、实用。
韩主任解释说,在新标准没有出台之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为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时,也基本上是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执行的。但毕竟没有一个规范的文件来帮助执法人员清晰认定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这一标准的出台,将使以前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时,存在界定非常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
按照国家出台的最新标准,界定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非常简单,而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属于员工提交证据来表示自己身份的物件也就只有两种,一是工作证、一是单位的出入证。其余的物件列举,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时,就需要事实用工单位的配合。
但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时,执法部门将按照劳动者自己提供的证明来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证。这时用人单位拒绝了事实举证的义务,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接受外,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韩主任表示,劳动者属于弱者群体,在发生劳务纠纷时,没有道理让弱者提供各种用工证据。
临时工可转成长期工
另外,该规范中还明确了很多标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如果根据情况确认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构成了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长期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中权益一个重大的保护措施。这说明,如果短期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就可以顺利从用人单位的临时工转换成公司的长期工。
韩智力认为,大量使用事实劳动关系其实对用人单位没有多少好处。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错误认为,临时工好用,用很多的临时工可以节省一定的用人成本,这种思想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误区:
第一,按照新规定,如果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后,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协议达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要让员工走人,那就必须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在合同期满时解除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合法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还上了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什么纠纷,或是员工受了工伤,这样可以有效分担企业的风险。
■特别提醒
新规范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矛盾”之处
北京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规定,如果劳务双方被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劳动者的要求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期限至少是一年的时间。
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协商也达不成一致,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事实劳务关系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韩智力主任提醒说,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效率低于北京的法规,不能用劳动部的新标准代替北京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