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职工权益现象严重外资企业拒建工会怎么办
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副委员长王兆国、顾秀莲,先后不同程度地对目前工会组织状况、企业职工待遇及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了共同的要求:应进一步落实国企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事先须经职代会讨论;应重视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国企职工反映强烈的拖欠工资和社保资金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视,显然这个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时候了。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本来在本国十分看重劳资关系和工会作用的外资企业,到了中国不仅轻视,甚至忽视以至于根本不要工会。南京市总工会曾6次上门到沃尔玛(南京)购物广场劝说建立工会,最终仍被拒绝,而在中国18城市拥有1.9万名员工的沃尔玛各分公司,开业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三星、希捷等知名外企也一直拒建工会。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一个值得深思的现实是,我们国家的国体本来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理应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身兼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王兆国副委员长还在《人民日报》专门发文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一贯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没有改变。”但工人现在的生存和劳动状况似乎无法承载他们应有的法律、政策及理论上要求的地位。顾秀莲副委员长指出,“当前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工会不仅是工人的群众组织,到了今天更应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工会本来具有的促进经济建设的职能,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目标,与企业追求应该说是一致的,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的公正平台,应该说更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有益于企业的长远利益。但工会的现状不容忽视,不仅运转经费较缺,而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几乎形同虚设。
为什么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如此之大?为什么一向以遵守游戏规则自居信奉人文主义的外企到了中国就变得为所欲为?
按理说,党和政府历来对工会的地位作用不可谓不重视,也十分注重加强工会的法制建设。早在1950年,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工会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工会法又作了修改。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拒绝建立工会,或者实质性地侵害了职工利益后,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与此同时,外企由于自身历史的经验和原因,容易把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监督的有益组织;甚至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视为企业经济利益的入侵者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敌对者,拒建工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尽管全国人大已经作了关于《工会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但关键还在于对检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因为执法与后惩远比立法和法规本身更为重要,更加受到公众的关注,因为这意味着工会的力量最终能否得以真正地落实和体现。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本来在本国十分看重劳资关系和工会作用的外资企业,到了中国不仅轻视,甚至忽视以至于根本不要工会。南京市总工会曾6次上门到沃尔玛(南京)购物广场劝说建立工会,最终仍被拒绝,而在中国18城市拥有1.9万名员工的沃尔玛各分公司,开业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三星、希捷等知名外企也一直拒建工会。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一个值得深思的现实是,我们国家的国体本来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理应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身兼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王兆国副委员长还在《人民日报》专门发文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一贯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没有改变。”但工人现在的生存和劳动状况似乎无法承载他们应有的法律、政策及理论上要求的地位。顾秀莲副委员长指出,“当前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工会不仅是工人的群众组织,到了今天更应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工会本来具有的促进经济建设的职能,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目标,与企业追求应该说是一致的,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的公正平台,应该说更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有益于企业的长远利益。但工会的现状不容忽视,不仅运转经费较缺,而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几乎形同虚设。
为什么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如此之大?为什么一向以遵守游戏规则自居信奉人文主义的外企到了中国就变得为所欲为?
按理说,党和政府历来对工会的地位作用不可谓不重视,也十分注重加强工会的法制建设。早在1950年,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工会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工会法又作了修改。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拒绝建立工会,或者实质性地侵害了职工利益后,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与此同时,外企由于自身历史的经验和原因,容易把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监督的有益组织;甚至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视为企业经济利益的入侵者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敌对者,拒建工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尽管全国人大已经作了关于《工会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但关键还在于对检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因为执法与后惩远比立法和法规本身更为重要,更加受到公众的关注,因为这意味着工会的力量最终能否得以真正地落实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