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为E-mail立法
既然电子邮件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赢得了无可替代的青睐,而因此引起的劳动侵权又不容忽视,那么,是不是该为其立法规范呢?
老汤:电子邮件引发的新问题,早已在劳动纠纷以外的许多领域显现出来。说到底,这是法制世界的完善如何紧跟科技发展速度的问题。立法规范是迟早的事情。
但是在目前法制规范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电子办公”就该多留个心眼。必要的时候还是“土办法”奏效,那它就是不能忽略的。电话为人们传递信息带来了方便,可是口头的协议缺乏保障,关键时候还是一纸契约起作用,所以,人们在电话上商量好的事情往往还需要形成文字来确定。e-mail也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渠道,如果法律说它暂时还不能作为依据,那就还是遵循原来的“以字为据”的游戏规则为好。
无香:电子邮件存在虚拟成分,但并非绝对的虚拟,完全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对方能查出其真实身份,就可以提起诉讼。
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但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滞后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电子邮件的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强化管理来制约的。
随心:在公共网络中,密码很容易被黑客破译,邮件在发送过程中有被人篡改的可能。在内部局域网中,系统技术人员修改密码十分容易,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更差,所以即使为电子邮件立法,又有什么用?因为证据是可能被修改的呀。
小青:大多数时候有案件发生之后才会有相应的法律出台。事实上,电子邮件侵权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容不得法律在这一点上的滞后,我个人以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
show:立不立法,我认为是次要的,因为目前我们的技术还没有达到足以保证证据的公平,与其拿着一个伪造的证据来使人蒙冤,还不如没有定论的时候有一个可以争论的空间。
老汤:电子邮件引发的新问题,早已在劳动纠纷以外的许多领域显现出来。说到底,这是法制世界的完善如何紧跟科技发展速度的问题。立法规范是迟早的事情。
但是在目前法制规范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电子办公”就该多留个心眼。必要的时候还是“土办法”奏效,那它就是不能忽略的。电话为人们传递信息带来了方便,可是口头的协议缺乏保障,关键时候还是一纸契约起作用,所以,人们在电话上商量好的事情往往还需要形成文字来确定。e-mail也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渠道,如果法律说它暂时还不能作为依据,那就还是遵循原来的“以字为据”的游戏规则为好。
无香:电子邮件存在虚拟成分,但并非绝对的虚拟,完全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对方能查出其真实身份,就可以提起诉讼。
网络事业的空前发展是一件好事,但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滞后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电子邮件的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强化管理来制约的。
随心:在公共网络中,密码很容易被黑客破译,邮件在发送过程中有被人篡改的可能。在内部局域网中,系统技术人员修改密码十分容易,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更差,所以即使为电子邮件立法,又有什么用?因为证据是可能被修改的呀。
小青:大多数时候有案件发生之后才会有相应的法律出台。事实上,电子邮件侵权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容不得法律在这一点上的滞后,我个人以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
show:立不立法,我认为是次要的,因为目前我们的技术还没有达到足以保证证据的公平,与其拿着一个伪造的证据来使人蒙冤,还不如没有定论的时候有一个可以争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