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在浏览某求职网站的时候,舒小姐发现了一条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招聘广告。广告写明:岗位———市场推广员;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员工;薪水———每月底薪1600元人民币,并根据业绩另有提成。舒小姐立刻把招聘广告打印了下来,联系后经过简单面试,被该公司正式录用。
在短暂培训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要求包括舒小姐在内的其他员工签字。舒小姐发现其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业绩提成等内容,便爽快地签了字。一晃半年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舒小姐每月1600元的工资,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舒小姐找公司交涉,公司却说根据《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她只是公司的“代理商”,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舒小姐向公司出具了当初的招聘广告,指出当初的广告明明白白写着招收“劳动合同工”,怎么现在就变成了“代理商”了呢?
几经交涉无果,舒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办招工手续。仲裁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但是从招聘广告和双方实际建立的关系看,属劳动关系。最后,双方经过调解,公司同意为舒小姐补发工资和补办社会保险。
人才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它的“商品”是劳动者,这个“商品”与其他物化的商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招聘广告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应,目前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劳动合同7个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比如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这样的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劳动者接受了这个要约,并表示同意按对方的条件接受这个工作,那就算作承诺。要约和承诺就完成了合同。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到这个用人单位工作,单位必须按广告上的条件兑现。当然,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招聘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邀请,它必须经过对方确认并发出自己的要约,当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就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达成最后一致后(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才成立。因此无论是单位对广告承诺的反悔,或签订合同不按广告条件,都没有违法。
参照《合同法》规定,上面争论中,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已经包含了岗位是业务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业绩提成等要素。这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双方没有其他有效法律文件另行约定的话,可以将招聘广告看作双方建立关系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更具有“要约”的特征。另外,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认定要件———劳动报酬、公司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对外的名义来看,公司与舒小姐实际上已经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了双方的关系。
舒小姐当初打印下来的公司招聘广告,对她最终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实,不仅是遇上舒小姐这样的事,需要保留招聘广告,对所有通过招聘广告求职的劳动者来说,也最好保留好招聘广告。因为招聘广告一是可以说明自己是用人单位雇佣的;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解除劳动关系,招聘广告将成为最重要的佐证。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各种各样的承诺,如出国培训、住房补贴等等,但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就不见踪影了。因此,劳动者应保留招聘广告,在与公司交涉的时候,可以有个证据。
在短暂培训之后,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要求包括舒小姐在内的其他员工签字。舒小姐发现其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业绩提成等内容,便爽快地签了字。一晃半年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舒小姐每月1600元的工资,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舒小姐找公司交涉,公司却说根据《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她只是公司的“代理商”,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舒小姐向公司出具了当初的招聘广告,指出当初的广告明明白白写着招收“劳动合同工”,怎么现在就变成了“代理商”了呢?
几经交涉无果,舒小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办招工手续。仲裁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市场推广代表合作协议》,但是从招聘广告和双方实际建立的关系看,属劳动关系。最后,双方经过调解,公司同意为舒小姐补发工资和补办社会保险。
人才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它的“商品”是劳动者,这个“商品”与其他物化的商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招聘广告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应,目前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劳动合同7个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比如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这样的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劳动者接受了这个要约,并表示同意按对方的条件接受这个工作,那就算作承诺。要约和承诺就完成了合同。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到这个用人单位工作,单位必须按广告上的条件兑现。当然,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招聘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邀请,它必须经过对方确认并发出自己的要约,当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就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达成最后一致后(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才成立。因此无论是单位对广告承诺的反悔,或签订合同不按广告条件,都没有违法。
参照《合同法》规定,上面争论中,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已经包含了岗位是业务代表、月薪1600元,并有业绩提成等要素。这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双方没有其他有效法律文件另行约定的话,可以将招聘广告看作双方建立关系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更具有“要约”的特征。另外,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认定要件———劳动报酬、公司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对外的名义来看,公司与舒小姐实际上已经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了双方的关系。
舒小姐当初打印下来的公司招聘广告,对她最终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实,不仅是遇上舒小姐这样的事,需要保留招聘广告,对所有通过招聘广告求职的劳动者来说,也最好保留好招聘广告。因为招聘广告一是可以说明自己是用人单位雇佣的;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解除劳动关系,招聘广告将成为最重要的佐证。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各种各样的承诺,如出国培训、住房补贴等等,但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就不见踪影了。因此,劳动者应保留招聘广告,在与公司交涉的时候,可以有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