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试用”成了免费打工
当前,正值大批民工外出打工旺季,四川省绵阳、成都等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近日提醒广大民工: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杜绝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
为何会有“试用”成了“免费午餐”的社会困境?首先从用工制度上解读这种行为,暴露出了劳动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按说资方聘用了员工后就应该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不管是聘用的还是调入的,然而,不知是劳动部门人手不够还是另有隐情,资方的“试用期”永远都是一个难以破解的谜团。资方招到员工后,利用“试用期”这一合理规则,很随意地把员工辞退,既没有工资,也没有各种保险,而我们的劳动部门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眼看着这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这不能不说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悲哀。
作为劳动部门应该对资方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不能任由他们胡来,一是要看“试用期”的长短,把“试用期”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二是要看对所辞退的“试用”人员的理由是否成立。作为资方他们有自己的用工标准,人们对此无可非议,“试用期”不能成为“走马灯”,一茬接着一茬地“试用”,当某些用人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后,劳动部门就应该及时进行干预,否则就是失职,就是行政“不作为”。
其次,暴露出了用人单位法治观念的淡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要履行一定的合法手续,所谓的“试用期”绝不是用人单位想象的那样,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把人解聘,而是要有着充分的理由。事先不给劳动部门打招呼,随便延长“试用期”或者随便缩短“试用期”都是违法行为,至于把“试用期”当成一种盘剥工具,更是为国法所不容。
再次显现了劳动者本人对《劳动法》、《行政法》的生疏。由于劳动者的文化层次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很多人对自己怎样维权却茫然不知,他们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永远都处在“被动席”上,很有些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也难怪,在大多数劳动者还是“弱势群体”的今天,这些人的合理诉求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在强势群体(资方)面前,他们是无力叫板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必须有一种跟进意识,及时担当起劳动者“保护神”的角色,及时制止用工单位的不法行为。
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这是起码的常识,一个单位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是没有什么信誉可言的,对这种单位就必须来它个劳动处罚,甚至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试用”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费陷阱”!
为何会有“试用”成了“免费午餐”的社会困境?首先从用工制度上解读这种行为,暴露出了劳动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按说资方聘用了员工后就应该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不管是聘用的还是调入的,然而,不知是劳动部门人手不够还是另有隐情,资方的“试用期”永远都是一个难以破解的谜团。资方招到员工后,利用“试用期”这一合理规则,很随意地把员工辞退,既没有工资,也没有各种保险,而我们的劳动部门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眼看着这种侵害行为的发生,这不能不说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悲哀。
作为劳动部门应该对资方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不能任由他们胡来,一是要看“试用期”的长短,把“试用期”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二是要看对所辞退的“试用”人员的理由是否成立。作为资方他们有自己的用工标准,人们对此无可非议,“试用期”不能成为“走马灯”,一茬接着一茬地“试用”,当某些用人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后,劳动部门就应该及时进行干预,否则就是失职,就是行政“不作为”。
其次,暴露出了用人单位法治观念的淡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要履行一定的合法手续,所谓的“试用期”绝不是用人单位想象的那样,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把人解聘,而是要有着充分的理由。事先不给劳动部门打招呼,随便延长“试用期”或者随便缩短“试用期”都是违法行为,至于把“试用期”当成一种盘剥工具,更是为国法所不容。
再次显现了劳动者本人对《劳动法》、《行政法》的生疏。由于劳动者的文化层次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很多人对自己怎样维权却茫然不知,他们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永远都处在“被动席”上,很有些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这也难怪,在大多数劳动者还是“弱势群体”的今天,这些人的合理诉求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在强势群体(资方)面前,他们是无力叫板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必须有一种跟进意识,及时担当起劳动者“保护神”的角色,及时制止用工单位的不法行为。
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这是起码的常识,一个单位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是没有什么信誉可言的,对这种单位就必须来它个劳动处罚,甚至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试用”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免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