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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进程提速

19万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征集意见的数量,创下我国立法向全民征求意见参与人数之最。
     从3月20日开始,来自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将《劳动合同法》置于天平之上,进行众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其中来自基层劳动者的意见高达65%。"
     这种热度并不奇怪。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劳动立法都意义深远。每个人从就业到死亡,劳动关系始终是他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则在日前由《中国新闻周刊》举办的"新闻中国月度论坛"上表示:"劳动立法非常突出,劳动立法后面就是劳动关系的平衡,而劳动关系平衡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平衡。"
     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关系从来就不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关系,劳动力总是处于弱势,因此,劳动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都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正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条,旗帜鲜明地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一核心思想贯穿始终。
     平衡不平等的劳资关系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劳动合同法》的出现恰逢其时。
     例如,草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明确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白干不给钱。
     而用人单位今后以"合同期满"为理由解雇劳动者也会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恶意欠薪"也将有法可戒。《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或本法规定支付报酬的,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草案)》并不仅是对劳动者进行了保护,它对用人单位最为关心的竞业禁止亦有明确的规定。
     争议犹存
     然而,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论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除了资方代表与劳方代表站在各自立场上的发言以及学界争论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民事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劳动法和社会法范畴"外,劳动合同的立法取向问题也受到了质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冯同庆就认为,中国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时段的任务,立法应该提供是在比较长的时段里面能够适用的规范,而不应该只是考虑短时段的权益性的安排。
     所谓利益规范,是指在企业里面,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具体利益上的分割分配。"这些问题应当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他们自行去分割和分配。"冯同庆说。
     所谓权利规范问题,要使利益分割分配就是有法可依。"这个法是一种权利上的规定,依据这种法律的权利规定,由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分割分配。"
     "劳动合同的立法应该是通过这种权利规范的引导、制约、限制、惩戒等等,来使这个利益分割和分配能够在一个新的情况下解决好。"冯同庆说。
     冯同庆举例,法律可以赋予"劳动者有权要求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的权利,"这个权利规范它有弹性"。
     "长时段的适用规范就应该是像类似权利的规范,这样可以有效地协调劳动者权益和劳动者成本之间的关系。但是短时段的权益性的安排,比如像具体的利益规范,会造成法律规避,有法不依,根本就不做,最后法律就徒有其表。"冯同庆表示。
     只是起点
     《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关乎近3亿城镇就业人口和1.2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指望它能够解决劳动关系中的所有问题还不现实。事实上,它只是我国一系列劳动立法的开始。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重要就重要在它是劳动关系的一个起点,这个起点如果起的好,我们整个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有了一个最基本的基础。"郭军说。据悉,今年除《劳动合同法》外,全国人大还将审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而《社会保险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规划。
     "这三部法律是劳动法律关系链条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就业促进法》将促使人们更好地找到工作,《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劳动标准法,一旦发生纠纷就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三部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目的都是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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