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应当强化集体劳动权
劳动权可以分为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可以通过个人行为实现的劳动权为个体劳动权;需要通过集体协商,主要是通过工会等劳动者自治组织来实现的劳动权为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主要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等。《劳动法》主要是侧重于个体劳动权方面,对个体劳动权的规定较为全面、具体、明确,为保护个体劳动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对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却不够全面、具体,涉及集体劳动权的只有6条。由于集体劳动权相关的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到位,使集体劳动权的实现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和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也影响了个体劳动权的充分实现。
一、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要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实现,因而需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实现这种平衡,即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形成力量平衡。强化集体劳动权来平衡与协调劳动关系,是现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使工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随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劳动关系新的平衡。
2.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个体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个体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因为集体的力量必然大于个人力量,劳动者应当团结起来,组织工会,通过工会的组织力量来维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或者不可能规定的空白点,就需要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为劳动者设定将来的劳动权利。所以,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劳动法》立法宗旨必然要求。
3.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加强工会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在我国劳动关系中,最大的或者最弱的一环是工会的力量较弱,主要是工会的组织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在此情况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也难以有效开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工会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专门调整工会关系的《工会法》虽然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等没有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这需要在《劳动法》中予以明确。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已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但其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应当提升其法律层次,在《劳动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4.强化集体劳动权也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措施。集体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劳动者的参与权。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参与民主监督,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人本管理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过去,我国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但它们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因而迫切需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管理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所以,应把劳动者的参与权作为集体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初步设想
强化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在《劳动法》中加大有关集体劳动权规定的比重,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即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应当各专列一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工会。在我国,劳动者结社权最集中、最普遍的表现就是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依法自由、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成立工会;工会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的活动,不得任意撤消、合并工会;明确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代表职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同时要建立符合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的工会组织体制,实行工会领导人真正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制度;为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保护等,保证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非常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会有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要通过立法确立工会的集体协商资格,使工会成为集体协商合法主体;要扩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所有的企业实行,所有的事业单位也要实行;要提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层次;要确定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为工会的协商代表提供法律保护措施等,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关于民主参与。劳动者参与管理是以人为本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是实现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民主参与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的实现。并具体规定劳动者参与的内容,如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监督等;参与的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持股会、企务公开等;参与的制度设计,如参与的程序、权限范围、保障措施等,从而把劳动者民主参与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增强民主参与权威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参与权。
一、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要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实现,因而需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实现这种平衡,即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形成力量平衡。强化集体劳动权来平衡与协调劳动关系,是现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使工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随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劳动关系新的平衡。
2.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个体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个体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因为集体的力量必然大于个人力量,劳动者应当团结起来,组织工会,通过工会的组织力量来维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或者不可能规定的空白点,就需要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为劳动者设定将来的劳动权利。所以,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劳动法》立法宗旨必然要求。
3.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加强工会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在我国劳动关系中,最大的或者最弱的一环是工会的力量较弱,主要是工会的组织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在此情况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也难以有效开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工会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专门调整工会关系的《工会法》虽然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等没有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这需要在《劳动法》中予以明确。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已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但其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应当提升其法律层次,在《劳动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4.强化集体劳动权也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措施。集体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劳动者的参与权。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参与民主监督,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人本管理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过去,我国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但它们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因而迫切需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管理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所以,应把劳动者的参与权作为集体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初步设想
强化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在《劳动法》中加大有关集体劳动权规定的比重,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即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应当各专列一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工会。在我国,劳动者结社权最集中、最普遍的表现就是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依法自由、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成立工会;工会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的活动,不得任意撤消、合并工会;明确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代表职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同时要建立符合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的工会组织体制,实行工会领导人真正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制度;为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保护等,保证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非常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会有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要通过立法确立工会的集体协商资格,使工会成为集体协商合法主体;要扩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所有的企业实行,所有的事业单位也要实行;要提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层次;要确定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为工会的协商代表提供法律保护措施等,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关于民主参与。劳动者参与管理是以人为本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是实现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民主参与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的实现。并具体规定劳动者参与的内容,如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监督等;参与的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持股会、企务公开等;参与的制度设计,如参与的程序、权限范围、保障措施等,从而把劳动者民主参与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增强民主参与权威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