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实录:“娘家人”要有多少家底
如今,劳动力派遣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方式。据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分组审议时,规范劳动力派遣资本金制度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力派遣已经形成了很大的产业。草案制定的高门槛可能会把这个产业扼杀掉。
———厉无畏等委员
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审议意见:万学文委员对草案设置的高门槛提出质疑。“如果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那么现在这么多的保姆介绍所怎么办?”他说,现在北京市有很多保姆介绍所,有些还是街道办的。如果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那么没有一个保姆介绍所可以干下去。介绍一个保姆还要存入5000元备用金,这条规定更是将保姆介绍所置于死地。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也强调,草案制定的标准在西部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门槛过高。建议在经济欠发达的省区能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标准,以利于这些省区劳动力派遣企业的发展。
路明委员对此也表示反对,他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劳动力派遣企业根本无法做到这一条。路明委员举了一个例子:“北京市‘娘家人’劳务公司今年派出去3000人,如果为每个被派遣者交纳5000元的备用金,一年就需要1500万元,根本做不到。”因此他建议将其修改为“劳动力派遣单位要有一定的资质”,比如明确注册资本的数额、诚信记录等。
厉无畏委员表示,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力派遣已经形成了很大的产业。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将许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新的形式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应得到规范和扶持。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个人、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办的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他建议草案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具体可由地方立法处理。
乌日图委员对于设定门槛就能保证劳动力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力过程中不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表示怀疑。他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在北京市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了解到,北京市一些建筑工地的工人,大多是从山东等地招用的。这样一来,劳动力派遣单位是山东的,而用人单位是北京的。按目前的规定,应该是山东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或者工资保障。但是,山东省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的规定和北京市不同,那里的劳动报酬低,社会参保程度也低,这样就可以规避对劳动者的保护。”
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乌日图等委员
草案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宝瑞觉得这一条款还有可斟酌之处。他说:“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应以鼓励人才流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和社会化用人为方向,而此条规定,派遣满1年不再使用该劳动者,则此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对用人单位设置了诸多障碍,建议取消。”
杨国梁委员也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生硬,他说:“劳动力派遣是目前发展比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这对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草案的这条规定对劳动者不一定有利,对劳动力派遣单位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者对这一规定作更加符合实际的修改。”
乌日图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根据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工作满1年以后,如果用人单位还要继续留用,就把劳动力派遣工变为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这在实施当中很难落实,”乌日图委员说,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设定一定的范围。“只能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和行业实行这种劳务关系,而不能在大量的产业工人中实行这种劳务关系。如果广泛推行这种用工形式,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事实上没有劳动者。如果这样的话,劳动法就要进行重新调整,所谓用人单位也需要重新界定。”
应对外劳派遣加以规范。
———信春鹰等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认为在附则当中应该增加一条规定,那就是劳动力派遣单位向国外机构派遣劳动者,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定进行管理。“现在很多派到国外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没有得到相应保护。”
信春鹰委员说,劳动力派遣有国内派遣,还有一些外劳派遣。有一些外服公司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国外的机构或企业也接受这种方式。外劳派遣与国内的劳动力派遣从性质上有一些不同,对这两类劳动力派遣要作一些区分。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分组审议时,规范劳动力派遣资本金制度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力派遣已经形成了很大的产业。草案制定的高门槛可能会把这个产业扼杀掉。
———厉无畏等委员
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审议意见:万学文委员对草案设置的高门槛提出质疑。“如果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那么现在这么多的保姆介绍所怎么办?”他说,现在北京市有很多保姆介绍所,有些还是街道办的。如果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那么没有一个保姆介绍所可以干下去。介绍一个保姆还要存入5000元备用金,这条规定更是将保姆介绍所置于死地。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也强调,草案制定的标准在西部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门槛过高。建议在经济欠发达的省区能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标准,以利于这些省区劳动力派遣企业的发展。
路明委员对此也表示反对,他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劳动力派遣企业根本无法做到这一条。路明委员举了一个例子:“北京市‘娘家人’劳务公司今年派出去3000人,如果为每个被派遣者交纳5000元的备用金,一年就需要1500万元,根本做不到。”因此他建议将其修改为“劳动力派遣单位要有一定的资质”,比如明确注册资本的数额、诚信记录等。
厉无畏委员表示,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力派遣已经形成了很大的产业。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将许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新的形式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应得到规范和扶持。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个人、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办的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他建议草案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具体可由地方立法处理。
乌日图委员对于设定门槛就能保证劳动力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力过程中不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表示怀疑。他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在北京市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了解到,北京市一些建筑工地的工人,大多是从山东等地招用的。这样一来,劳动力派遣单位是山东的,而用人单位是北京的。按目前的规定,应该是山东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或者工资保障。但是,山东省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的规定和北京市不同,那里的劳动报酬低,社会参保程度也低,这样就可以规避对劳动者的保护。”
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乌日图等委员
草案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宝瑞觉得这一条款还有可斟酌之处。他说:“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应以鼓励人才流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和社会化用人为方向,而此条规定,派遣满1年不再使用该劳动者,则此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对用人单位设置了诸多障碍,建议取消。”
杨国梁委员也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生硬,他说:“劳动力派遣是目前发展比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这对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草案的这条规定对劳动者不一定有利,对劳动力派遣单位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建议取消这一规定,或者对这一规定作更加符合实际的修改。”
乌日图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根据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工作满1年以后,如果用人单位还要继续留用,就把劳动力派遣工变为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这在实施当中很难落实,”乌日图委员说,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设定一定的范围。“只能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和行业实行这种劳务关系,而不能在大量的产业工人中实行这种劳务关系。如果广泛推行这种用工形式,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事实上没有劳动者。如果这样的话,劳动法就要进行重新调整,所谓用人单位也需要重新界定。”
应对外劳派遣加以规范。
———信春鹰等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认为在附则当中应该增加一条规定,那就是劳动力派遣单位向国外机构派遣劳动者,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定进行管理。“现在很多派到国外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没有得到相应保护。”
信春鹰委员说,劳动力派遣有国内派遣,还有一些外劳派遣。有一些外服公司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国外的机构或企业也接受这种方式。外劳派遣与国内的劳动力派遣从性质上有一些不同,对这两类劳动力派遣要作一些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