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突出维权保障劳动者权益
又到岁末年初,民工工资被拖欠、无辜克扣奖金等问题成了热点。遭遇劳动方面的不公正待遇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多的是无奈和尴尬。
2004年12月1日起,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新《条例》中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等内容。更重要的是,新《条例》中还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
报、投诉渠道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把维权利器。
劳动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张某是秦皇岛市一家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近半年时间,他每天早上7点左右到单位后,一般要到晚上10点多才能回到宿舍休息,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虽然加班加点在他们单位比较正常,但是加班费单位领导却一直没有提过。随意地加班加点,让张某每天都累得精疲力尽。但是因为工资数量可观,怕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他也没有主动向单位提出加班费的问题。
但这个事例还不是严重的,据海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中介、劳动者工资追讨难及养老费难征缴等问题。在2004年的专项检查中,监察大队重点检查了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通过检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2500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690个,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140万元。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主动“讨说法”,究其原因,维权费用是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问题。那些拿不到工钱的民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又哪里有钱进行维权?另外,劳动者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遭到侵犯。
协商解决简便易行《劳动法》第77条规定“协商解决”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劳动争议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纠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是最为简便易行的解决方式。当然,前提是双方能够对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实际是运用单位内部机制,发挥工会作用来解决劳动争议。
进行劳动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常见的方式。《劳动法》第79条、81条、82条、83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海港区争议仲裁股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区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起,其中裁决18起,调解达成协议30起。劳动争议案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的同时,呈上升势头。
《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一些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另外,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新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要保护好举报人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认为,劳动者在维权时,以下几方面应当注意:首先,到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尽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期限、工资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其次,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一旦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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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涉及到劳动者容易被侵犯的有如下几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12月1日起,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新《条例》中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等内容。更重要的是,新《条例》中还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
报、投诉渠道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把维权利器。
劳动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张某是秦皇岛市一家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近半年时间,他每天早上7点左右到单位后,一般要到晚上10点多才能回到宿舍休息,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虽然加班加点在他们单位比较正常,但是加班费单位领导却一直没有提过。随意地加班加点,让张某每天都累得精疲力尽。但是因为工资数量可观,怕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他也没有主动向单位提出加班费的问题。
但这个事例还不是严重的,据海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还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中介、劳动者工资追讨难及养老费难征缴等问题。在2004年的专项检查中,监察大队重点检查了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通过检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2500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690个,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140万元。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主动“讨说法”,究其原因,维权费用是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问题。那些拿不到工钱的民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又哪里有钱进行维权?另外,劳动者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遭到侵犯。
协商解决简便易行《劳动法》第77条规定“协商解决”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劳动争议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纠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是最为简便易行的解决方式。当然,前提是双方能够对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实际是运用单位内部机制,发挥工会作用来解决劳动争议。
进行劳动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常见的方式。《劳动法》第79条、81条、82条、83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海港区争议仲裁股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区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起,其中裁决18起,调解达成协议30起。劳动争议案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的同时,呈上升势头。
《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一些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另外,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新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要保护好举报人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认为,劳动者在维权时,以下几方面应当注意:首先,到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尽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期限、工资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其次,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一旦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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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涉及到劳动者容易被侵犯的有如下几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