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押金,毕业生如何对待?
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近期各地举办的大学生招聘会中,就出现了数例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交押金的要求。据有关人士估计,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押金的招聘单位有3成以上,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为什么收押金?
招聘单位,特别是部分高新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对此有自己的解释:“大学生要真正成为可用之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招聘和培训,但到培训成熟后,有的人是说走就走,没有一点信用观念。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企业连他们去了哪里都不知道,权当企业是实习培训基地了!更有甚者,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经验,还携走了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收取押金,不过是提前防范,进行一点自我保护罢了。”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北京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国忠老师说:“人才流动性日益加大,人才在短期内离职也是正常现象,对此招聘方应有心理准备和应急措施。只要毕业生不是恶意跳槽,单位就不应设置各种障碍加以阻拦。况且向毕业生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贾俊玲教授介绍说:“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种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
贾教授告诉毕业生,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信用呼唤平等
然而,由于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又是敢怒不敢言,因此几乎未听说有哪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押金、风险金而受到法律制裁,也极少有毕业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缺乏信任,企业和求职者之间的这种相互猜忌、提防,使真正想用人和学业有专长的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尴尬地遇到了一种“双输”的局面。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市场对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制度提出了需求。
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要维护好双方利益,供需双方的行为就必须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
就保护招聘方而言,教育专家认为,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招聘方也应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对毕业生加以约束和限制。
对择业的毕业生,则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不要一切向“钱”看。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
为什么收押金?
招聘单位,特别是部分高新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对此有自己的解释:“大学生要真正成为可用之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招聘和培训,但到培训成熟后,有的人是说走就走,没有一点信用观念。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企业连他们去了哪里都不知道,权当企业是实习培训基地了!更有甚者,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经验,还携走了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收取押金,不过是提前防范,进行一点自我保护罢了。”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北京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国忠老师说:“人才流动性日益加大,人才在短期内离职也是正常现象,对此招聘方应有心理准备和应急措施。只要毕业生不是恶意跳槽,单位就不应设置各种障碍加以阻拦。况且向毕业生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贾俊玲教授介绍说:“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种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
贾教授告诉毕业生,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信用呼唤平等
然而,由于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又是敢怒不敢言,因此几乎未听说有哪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押金、风险金而受到法律制裁,也极少有毕业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缺乏信任,企业和求职者之间的这种相互猜忌、提防,使真正想用人和学业有专长的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尴尬地遇到了一种“双输”的局面。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市场对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制度提出了需求。
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要维护好双方利益,供需双方的行为就必须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
就保护招聘方而言,教育专家认为,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招聘方也应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对毕业生加以约束和限制。
对择业的毕业生,则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不要一切向“钱”看。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