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2005年劳动工资工作要点
2005年劳动工资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在继续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努力。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一是继续研究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做好中央企业总体方案的审核批复,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做好中央企业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本地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加强对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核,切实落实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积极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遗留问题。三是继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理顺劳动关系工作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二)进一步解决和预防拖欠工资问题。一是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春节前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以建设领域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大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修改、论证《企业工资条例》,争取尽快下发。
(三)加快劳动合同立法步伐,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继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调研论证,争取年内颁布实施,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二是继续下大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继续重点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改制重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突出抓好农民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年底实现建设领域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三是继续推动各类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运行。
(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是深入研究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推进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三方机制的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落实国家劳动标准、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作用。二是继续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内容,重点指导非国有企业和国有改制重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建立规范的协商机制、解决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问题上下功夫。针对小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加强对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一是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发布机制,增强科学性、权威性;促进162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全面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推动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二是继续研究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及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完善和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国家有关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是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要求,会同文化、体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是抓好《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完成《测时法》、《劳动定额术语》两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三是继续开展工时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深入了解现行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工作。继续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调研活动,为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奠定基础。四是抓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积极指导地区、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完善企业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在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二是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继续指导各地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简化仲裁程序,加强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研究试行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及职业等级制度,完善仲裁员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研究扩大兼职仲裁员办案的有效途径,提高兼职仲裁员办案参与率。四是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
(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维稳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一是落实《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二是坚持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分析判断形势。完善维稳工作通报和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三是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控,加大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督办力度,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隐患,做到有专人办理,有解决方案,有解决时限,力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一是继续研究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做好中央企业总体方案的审核批复,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做好中央企业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本地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加强对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核,切实落实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积极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遗留问题。三是继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理顺劳动关系工作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二)进一步解决和预防拖欠工资问题。一是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春节前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以建设领域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大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修改、论证《企业工资条例》,争取尽快下发。
(三)加快劳动合同立法步伐,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是继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调研论证,争取年内颁布实施,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二是继续下大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继续重点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改制重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突出抓好农民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年底实现建设领域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三是继续推动各类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运行。
(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是深入研究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推进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三方机制的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落实国家劳动标准、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作用。二是继续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内容,重点指导非国有企业和国有改制重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建立规范的协商机制、解决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问题上下功夫。针对小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加强对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调查研究,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一是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发布机制,增强科学性、权威性;促进162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全面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推动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二是继续研究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及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完善和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国家有关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是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要求,会同文化、体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是抓好《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完成《测时法》、《劳动定额术语》两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三是继续开展工时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深入了解现行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工作。继续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调研活动,为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奠定基础。四是抓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积极指导地区、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完善企业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在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二是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继续指导各地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简化仲裁程序,加强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研究试行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及职业等级制度,完善仲裁员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研究扩大兼职仲裁员办案的有效途径,提高兼职仲裁员办案参与率。四是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
(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维稳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一是落实《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二是坚持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分析判断形势。完善维稳工作通报和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三是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控,加大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督办力度,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隐患,做到有专人办理,有解决方案,有解决时限,力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