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的员工如何维权
2月19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俊禄博士来到本报ynet网站为广大网友讲解关于涉外企业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据姜律师介绍,外企是外国企业的一种称谓,通常用这个词的时候,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外国资本在中国所设立的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我们叫外企。外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这三种表现方式。他们被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还有一种,是在外国注册公司,在中国设驻华办事处。
与外企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问:我刚刚毕业,准备去外企工作,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答:首先要明确你所说的外企是哪一种。如果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他们聘用员工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跟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关系确立标准的一个强制性的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所以,第一点,是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够尽可能地把涉及个人权益的主要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给予明确。比如说涉及劳动报酬的条款,像劳动报酬是哪些、劳动报酬的组成、劳动报酬的发放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还有就是跟个人权益很紧密的具体工作岗位问题,像任什么职位,在什么岗位工作,工作内容是什么样的。这些都可能在劳动者进入外企后有所变化,但是具体的职位,要在合同中给予规定。因为一旦在合同中确定职位,将来在岗位变更方面就会受到这方面法律的保护。
第三个方面大家要考虑,在将来的发展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比较重大的变化,比如说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要离开,单位收不收违约金,如果要收取,什么时候收取,怎样收取,最好在合同当中给予相关的规定。
关于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它相对来讲比较复杂一点。按照1996年北京市政府的6号令,由于这些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它是外国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外国法人驻华办事处在招人的时候,要求他们一定要通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事服务单位来招聘。由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以后,把这些人派到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工作。显然,在这种法律框架下,中国公民到这样的外企工作,也就是到办事处工作的时候,他首先应当是和外事服务机构签订一个劳动合同,和外事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这个劳动合同和刚才所说的直接聘用合同是不一样的。然后在具体工作岗位,在具体待遇方面,都是由驻华办事处直接进行聘用和支付相关的费用。这里面,按照法律来讲,等于有两个合同了,一个是办事处和外事服务机构之间签署的一个劳务派遣合同;另一个是劳动者和外事服务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内容和上一点谈到的内容差不多。在外企工作中的劳动时间及待遇问题
问:在外企的工作时间是不是要按照中国规定的工作时间来安排呢?节假日的加班是否按照《劳动法》标准规定,还是由外企自己决定?
答:外事服务机构和外事驻华办事处,在劳务派遣当中有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相应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方面的法律属于公法范畴,要按照劳动实施地的法律来办理,所以工作时间要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于他们是外企,可能有一些稍微有一点特殊性的地方,即除了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这些休息、休假以外,一些外国企业本国当中对于员工的休假可能也要适用于他们,在这点上对员工来说是有利的。关于加班的问题,也是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所确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国家最低的标准,公司可以制定高于国家给予加班费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问:在外企工作是否享受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取决于公司自身的效益,刚才谈到是中国法人,当然要上住房公积金,如果是驻华办事处,由于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用人主体,应当由外事服务机构来给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由于外事服务机构在这里赚取的只是中介的费用,所以外事服务机构通常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都交由外国驻华办事处来承担,但这是委托的一种关系,具体支付是由外企来支付,但是办手续是由具有中国法人的外事服务机构来办的。
在与外企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雇员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后,有哪几种解决方式和解决渠道?
答:从法律角度来讲,有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调解,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工会设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可以到工会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跟企业进行协商解决。第二是如果双方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一个程序,是法律解决的途径。在这个过程当中,并不排除通过熟人等其他途径来解决,法律解决仅仅是在大家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的一种方法,但是要注意一点,劳动法当中所确定的劳动争议提起时间的期限,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必须在六十天内提起,否则就不再受理这一案件。
据姜律师介绍,外企是外国企业的一种称谓,通常用这个词的时候,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外国资本在中国所设立的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我们叫外企。外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这三种表现方式。他们被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还有一种,是在外国注册公司,在中国设驻华办事处。
与外企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问:我刚刚毕业,准备去外企工作,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答:首先要明确你所说的外企是哪一种。如果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他们聘用员工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跟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劳动关系确立标准的一个强制性的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所以,第一点,是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够尽可能地把涉及个人权益的主要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给予明确。比如说涉及劳动报酬的条款,像劳动报酬是哪些、劳动报酬的组成、劳动报酬的发放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还有就是跟个人权益很紧密的具体工作岗位问题,像任什么职位,在什么岗位工作,工作内容是什么样的。这些都可能在劳动者进入外企后有所变化,但是具体的职位,要在合同中给予规定。因为一旦在合同中确定职位,将来在岗位变更方面就会受到这方面法律的保护。
第三个方面大家要考虑,在将来的发展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比较重大的变化,比如说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要离开,单位收不收违约金,如果要收取,什么时候收取,怎样收取,最好在合同当中给予相关的规定。
关于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它相对来讲比较复杂一点。按照1996年北京市政府的6号令,由于这些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它是外国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外国法人驻华办事处在招人的时候,要求他们一定要通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事服务单位来招聘。由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以后,把这些人派到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工作。显然,在这种法律框架下,中国公民到这样的外企工作,也就是到办事处工作的时候,他首先应当是和外事服务机构签订一个劳动合同,和外事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这个劳动合同和刚才所说的直接聘用合同是不一样的。然后在具体工作岗位,在具体待遇方面,都是由驻华办事处直接进行聘用和支付相关的费用。这里面,按照法律来讲,等于有两个合同了,一个是办事处和外事服务机构之间签署的一个劳务派遣合同;另一个是劳动者和外事服务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内容和上一点谈到的内容差不多。在外企工作中的劳动时间及待遇问题
问:在外企的工作时间是不是要按照中国规定的工作时间来安排呢?节假日的加班是否按照《劳动法》标准规定,还是由外企自己决定?
答:外事服务机构和外事驻华办事处,在劳务派遣当中有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相应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方面的法律属于公法范畴,要按照劳动实施地的法律来办理,所以工作时间要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于他们是外企,可能有一些稍微有一点特殊性的地方,即除了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这些休息、休假以外,一些外国企业本国当中对于员工的休假可能也要适用于他们,在这点上对员工来说是有利的。关于加班的问题,也是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所确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国家最低的标准,公司可以制定高于国家给予加班费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问:在外企工作是否享受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取决于公司自身的效益,刚才谈到是中国法人,当然要上住房公积金,如果是驻华办事处,由于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用人主体,应当由外事服务机构来给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由于外事服务机构在这里赚取的只是中介的费用,所以外事服务机构通常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都交由外国驻华办事处来承担,但这是委托的一种关系,具体支付是由外企来支付,但是办手续是由具有中国法人的外事服务机构来办的。
在与外企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雇员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后,有哪几种解决方式和解决渠道?
答:从法律角度来讲,有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调解,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工会设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者可以到工会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跟企业进行协商解决。第二是如果双方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一个程序,是法律解决的途径。在这个过程当中,并不排除通过熟人等其他途径来解决,法律解决仅仅是在大家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的一种方法,但是要注意一点,劳动法当中所确定的劳动争议提起时间的期限,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必须在六十天内提起,否则就不再受理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