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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

    孙小姐到上海工作已经5年了,最近户口也进了上海。这5年里,她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前几年,公司说,由于她的户口不在上海,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由于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对她的管理相对较松,孙小姐也不在意。不料,前几个月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3万多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上海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论理,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几年的汗水钱变成了药水药片……
        
         据阿华了解,像孙小姐这种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受用人单位欺骗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今越来越多了。据劳动部门的检查,本市一些企业将劳动关系混充为劳务关系的屡见不鲜,劳务关系正成为一些企业非法用工的避风港。
        
         据阿华从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本市将劳动关系当作劳务关系的做法主要集中在临时用工等方面,尤其是在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不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金,职工在企业缺乏民主权利等四个方面特别严重。
        
         不支付社会保险金某餐饮企业对外招聘服务员,一律只支付每月500元工资。事后,这些服务员在了解了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后,向单位提出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要求时,单位却用“你们是劳务工”来搪塞,不予支付。
        
         不付加班费本市某单位一位姓强的维修工经常要加班,当他提出发放加班工资的要求时,单位以“你是与我们只有劳务关系的劳务工,以完成任务为主,不计加班加点时间,每月支付的工资已包含了所有费用”为由,拒绝支付。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去年11月,高中毕业不久的万小姐进本市某发廊工作,老板仅支付给她每月400元工钱。事后,万小姐发觉自己领取的薪水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老板提出加薪要求时,老板却说:“你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最低工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例如,某单位的10部电梯的维修包给某维修站,维修站派人常驻这家公司,他虽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但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
        
         正是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显著差别,一些用人单位与明明是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的却是劳务合同,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少劳动者由于不是十分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糊里糊涂签下了劳务合同,以致自己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阿华认为,由于某些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劳务合同欺骗劳动者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不能让钻空子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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