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和老板‘琢磨’劳动合同?
为何不敢和老板“琢磨”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却有那么多人不敢与老板谈论和推敲双方的劳动合同,言必称敏感。
就业形式严峻和就业压力太大的现状是个中首要原因。且不论那些无技术、无学历的体力劳动者,就是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也有相当难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就业难度比去年大了不少。“北京毕业生总数增长了36.1%,人数和增幅均为历史上最多的一年,而用人单位的需求却基本与去年持平。其中,专科生、高职生占毕业生总数一半,约1.8万人,但需求只有2000多人,只占总需求的8.7%。”北京市人事局大学生处赵处长表示,“明年北京地区院校毕业学生将突破10万,就业难度将更大。”
“从1999年起连续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以来,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人,2002年为145万人,2003年达到212万人。” 北京市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占忠告诉记者,“毕业生人数猛增,同时社会需求有限,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其次,个人能力、年龄和身体状况等也是不敢对格式合同提意见的重要原因。因为,知道自己的能力、年龄和身体等没有优势,所以也就只能忍气吞声。
再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把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职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先主张谁先举证”原则,也让员工不敢轻易理直气壮维权与老板“较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企业是主动处罚的强者,而职工是被动受罚的弱者。职工的出勤、劳动、违纪等行为均是由企业单方面记录在案,并由企业单方面认定、存档。职工无记录权(即使私自记录也属无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劳动、遵章守纪等行为的直接的书面证明。一旦企业领导人有意打击报复、随意处罚职工,职工则由于自身无权、被动、弱势等特定条件限制,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大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是企业首先实施了处罚职工的纪律行为,职工不服而起诉才引起纠纷的。”华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把这些特殊的劳动争议当作一般的民事纠纷来处理,是不平等、不公正的。”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出路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主和劳动者应当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经济地位和实力对比悬殊,很难有实质上的平等,这往往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许多人为了保住饭碗,忍辱负重,助长了某些“甲方”的老大气息。
张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信访机构调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民事诉讼以及申请再审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是最好的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仲裁裁决失效,人民法院将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超过期限判决生效。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同一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劳动关系不对等是个问题,而解决这个的根本出路就是要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参与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收入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城市劳动要素不平等。”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李志宁先生对记者表示,“劳动要素不平等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一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劳动力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平等,二是劳动力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和要素改善上的差别,主要是农村劳动者如何能有与城市劳动者平等的身份,以及获得与城市劳动者差别较小的教育,提高素质,从而获得现代部门的就业机会。”
李先生认为,要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平等,必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和劳动力本身素质和身份的平等。
劳动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却有那么多人不敢与老板谈论和推敲双方的劳动合同,言必称敏感。
就业形式严峻和就业压力太大的现状是个中首要原因。且不论那些无技术、无学历的体力劳动者,就是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也有相当难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就业难度比去年大了不少。“北京毕业生总数增长了36.1%,人数和增幅均为历史上最多的一年,而用人单位的需求却基本与去年持平。其中,专科生、高职生占毕业生总数一半,约1.8万人,但需求只有2000多人,只占总需求的8.7%。”北京市人事局大学生处赵处长表示,“明年北京地区院校毕业学生将突破10万,就业难度将更大。”
“从1999年起连续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以来,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人,2002年为145万人,2003年达到212万人。” 北京市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占忠告诉记者,“毕业生人数猛增,同时社会需求有限,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其次,个人能力、年龄和身体状况等也是不敢对格式合同提意见的重要原因。因为,知道自己的能力、年龄和身体等没有优势,所以也就只能忍气吞声。
再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把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职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先主张谁先举证”原则,也让员工不敢轻易理直气壮维权与老板“较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企业是主动处罚的强者,而职工是被动受罚的弱者。职工的出勤、劳动、违纪等行为均是由企业单方面记录在案,并由企业单方面认定、存档。职工无记录权(即使私自记录也属无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劳动、遵章守纪等行为的直接的书面证明。一旦企业领导人有意打击报复、随意处罚职工,职工则由于自身无权、被动、弱势等特定条件限制,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大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是企业首先实施了处罚职工的纪律行为,职工不服而起诉才引起纠纷的。”华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把这些特殊的劳动争议当作一般的民事纠纷来处理,是不平等、不公正的。”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出路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主和劳动者应当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经济地位和实力对比悬殊,很难有实质上的平等,这往往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许多人为了保住饭碗,忍辱负重,助长了某些“甲方”的老大气息。
张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信访机构调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民事诉讼以及申请再审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进行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是最好的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仲裁裁决失效,人民法院将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超过期限判决生效。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同一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劳动关系不对等是个问题,而解决这个的根本出路就是要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参与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收入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城市劳动要素不平等。”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研究员李志宁先生对记者表示,“劳动要素不平等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一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劳动力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平等,二是劳动力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和要素改善上的差别,主要是农村劳动者如何能有与城市劳动者平等的身份,以及获得与城市劳动者差别较小的教育,提高素质,从而获得现代部门的就业机会。”
李先生认为,要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平等,必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和劳动力本身素质和身份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