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
本文试图根据人际交往在中国社会的功能及运作来看人际信任。从中国的“文化/社会/历史”根源出发,我们对人际关系进行了新的概念化,把人际关系与人际信任用社会义务概念联系起来。希望在这个架构的基础上,可以对中国人的人际信任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一、西方对人际信任的概念化
西方学者对信任的定义五花八门,直到今天,也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定义。很多研究者都将人际信任定义为在人际交往中对交往对象的一种预期及信念。关于这种预期及信念是如何产生的,心理学领域的社会心理学者大多将其分解为两大部分:一是基于信任者自身对他人的一般信任程度而产生,二是基于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一些特性的感知而产生。社会学领域的社会心理学者则多将人际信任视为社会结构及制度的产物,因此认为信任的意义及构成也随社会变迁而改变。
这两种研究定向都忽略了一个社会现实,那就是:人际信任是在人际交往中建立起来的。个人之信任经验及特质固然重要,但没有交往对象的认可及回报也很难有信任行为。社会整体对一般人或直接相处之人有一些概括化的信任信念及态度固然也重要,但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对人的信任没有个别差异,个人对社会制度的总体认可及相信也并不能告诉我们在一个具体的交往中双方有没有信任存在。虽然一些微观社会学家注意到人际关系与人际信任的密切关系,但他们的分析重点还是非常宏观的,把人际关系视为社会体制的一部分,因而把它划分为社会认可的既定关系类别来研究。
至于人际关系为什么会让双方产生信任,卢曼[1]曾指出熟悉度是一个影响因素。列维斯和维加尔特[2]讨论了理性因素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两人关系之主要内涵就是亲密度,两人生活经验愈重叠,或对对方的生活经验知道得愈多,关系就愈亲密,双方的信任就愈多。这种把人际关系只看成亲密度的看法,对研究中国人的人际关系而言是过于简单化了。
很多西方研究者认为,依靠由个别两人关系取得信任的社会是比较“传统”的社会,随着社会由“传统”变为“现代”,人们会逐渐转变成依靠由合约及公平的制度所得来的信任。这一社会变迁与人际信任的关系的理论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由此类推,中国社会之所以以个别人际关系为信任基础,是因为中国社会就社会发展阶段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在不久的将来,一旦它进入比较“现代”的阶段,它会放弃依赖这种信任而走向依赖社会制度所提供的信任。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中国社会之注重依赖个别人际关系来取得信任一现象,并不见得是社会发展阶段落后的特征。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从人际关系中取得对他人的信任是中国文化/社会/历史的延伸。但是,由于信息的全球化及世界的整体化,我们的人际关系性质及其重新组合为新时代的信任基础的可能性,确实可以因吸取外来制度化的交往方式而有所改变。
二、过去有关中国人人际信任的研究
对中国人人际信任的大部分研究是在企业组织的环境中进行的。这些研究最突出的一个发现就是,个别人际关系是人际信任的基础。不管是双方共有的既定关系基础,还是两人交往所累积的经验,都能增加信任。但是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似乎比西方的概念复杂得多,其中牵涉到关系基础、人情及忠诚度等层面。为此有必要对人际关系及信任进行一个较全面及本土的概念化。
中西方影响信任的主要因素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一致的地方在于两者均研究了个人因素及人际关系因素。不同的是,西方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前者,强调被信任者的能力与责任,而对中国人人际信任的研究则较强调后者,包括先赋的及后天的连带关系及人情。不过对感情关系却不见很多论述。另外,个人因素与关系因素之间的关系好像也存在中西的不同。在西方人的信任行为中,被信任者的个人因素先于关系因素或者独立于关系因素而存在,例如,个人的义务责任感是个体的人格特质的表现,并不与具体交往关系有关,但是,在中国人的信任行为中,被信任者的因素,尤其是人格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双方交往关系因素决定的。例如,“忠诚度”是指对一个人的“私忠”,是私人关系的产物。因此,对于中国人而言,关系因素事实上优先于个人因素。
三、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本土概念化
我们在这里选择从一个具体的两人交往层面来看人际信任,并以两人关系作为研究信任的基本单位。在这个研究定位之下,我们先从传统文化对“信”字的解说谈起,看看信任在中国文化价值体系中的位置。然后,再依中国之“文化/社会/历史”背景,来讨论中国人人际交往之特色,从而说明信任之重要性及其特殊意义,回答“为什么”要信任的问题。然后,我们再依据一个新的人际关系概念化来看它如何可以作为人际信任的指标及意义,从而回答“怎么信任”、“信任什么”及“信任谁”等问题,并发展出一套理解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本土模式。
(一)人际信任的“文化/社会/历史”基础
汉语中的“信”字,从人、从言,本义是指“言语真实,诚实不欺”。在古典文献和一些辞书中常以“诚”、“实”、“专一不移”、“不欺”等来解释“信”的含义。另一方面,“信”又可作“相信”、“信任”解。用在人际关系中,前一种涵义的“信”常以“忠信”、“诚信”表示。后一种含义是指给予他人信任,不怀疑他人的“可信性”。按传统主流儒家思想的理想,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因此“诚信”是首要的、无条件的,而“信任”是派生的,有条件的。而且,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思想无疑对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实际社会生活却不可能如此理想。当大部分人的道德修养尚未达到“至善”的境界时,两人交往时难免要花许多时间来确认对方的诚信程度或可信度,以决定自己是否要信任对方。
(二)人际交往中的“诚信”
杨中芳[3]曾对中国人的人际交往进行了本土的概念化,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往模式。中国文化要求人们以“君子”为楷模进行道德修养,因此,大家都积极地想按当时情境所要求的“公我”来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不想让人认为自己是按“小我”的“意愿”随心所欲。基于此一文化的指引,当尚未修养成为“君子”时,人们会以“你为我,我为你”的方式来交往,一方面遵循了文化指引,“一心利他、毫不利己”地为交往对方做他需要或想要做的事;另一方面又期望交往对方及时准确地回报自己的需求。在这一模式中,人际交往有几个特点:个人外表所讲的意愿不一定是其内心真正的目的;自己的需求必须以间接、隐晦的方法传达给对方;依靠他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人际关系的建立不是靠双方相互平等对待,而是靠分别履行各自在关系中所内含的义务与责任。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性及互依性高的人际交往模式中,信任变成一个非常重要而突出的问题。人际信任的意义是要确保对方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往中,会履行其责任及义务。而且,在这一人际交往模式中,人们不但必须通过间接的、被动的、隐晦的方式来“互通款曲”,告诉对方自己的需求及意愿,还必须在交往中不断地去试探对方是否有诚信。
(三)现实生活中“诚信”与“信任”的两难困境
在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度里,人们虽然摆脱不了道德规范的制约,但是不会完全抛开“利”来关心“义”,而只会发展出一套应对的办法,在义利之间求平衡。为了履行“义”与“诚”,人们以“害人之心不可有”来要求自己,愿意以诚待人,尽己之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利”,人们又意识到“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免被人利用,上当受骗。于是诚心与不信任并存,诚信与信任之间出现了鸿沟。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存有“防人之心”,那么所谓“以诚待人”就要大打折扣,“害人之心”也有了丰富的土壤。人们在缺乏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既不敢贸然对人诚信,也不敢轻易信任他人;然而,如果没有起码的诚信与信任,人们就只能坐以待毙,或者自相残杀而同归于尽。
(四)人际关系提供人际信任
按照杨中芳对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重新概念化,具体两人关系可定义为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在某一个时间点的综合状况。它含有三个成分:(1)既定关系基础成分;(2)工具成分;(3)感情成分。两人关系之进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礼遇、工具及感情。两人关系的现状可以给他们的进一步交往提供一些保障,因而成为信任的基础。
在交往的初期阶段,人们以既定成分所内隐的义务与责任为交往依凭,因此遵循这些角色义务及责任即成为信任之来源。而个人是否老老实实地按照这些内含于角色的义务及责任行事,便成为判断一个人值不值得信任的主要因素。
在交往的工具阶段,人们以内隐于工具交换的互惠互报法则为交往依凭,因此双方在交往时,遵循内隐于工具交换中的“合情合理”法则,亦即在公平法则之上再加一些人情义务成为信任的来源。尽职地遵循这一“合情合理”法则所内含的义务及责任,表示双方有诚意进入这一工具交换阶段。
在交往的感情阶段,人们以感情的相互付出为交往依凭,因此双方在互助的情感交流层面,能忠心地、无条件地关心、照顾、帮助对方,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成为信任的来源。尽职地遵循这一感情交流法则,表示双方有诚心对待对方,好像对待自己一样。
以上分析让我们看到人际关系的状况可以作为信任的一个指标,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依关系之不同阶段而给予不同性质的信任。那些在交往过程之不同关系阶段,能遵循其内隐交往法则并履行其义务及责任者,会得到人们的信任。
(五)以义务为基础的本土人际信任模式
人际信任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双方对对方能够履行他所被托付之义务及责任的一种保障感。在这一个概念化中,人际信任被视为一个存在于两人之间的概念,因此用两人关系作为研究信任的单位。
在两人关系之三个进展阶段,交往双方向对方提供三种“诚信”的保障:(1)老实——指个人的基本品格:诚实,按规矩办事,这是最起码的人际交往条件;(2)诚意——有意进入相互满足对方需求的工具交换活动;不只顾自己,能为对方的利益着想,不斤斤计较,相互礼让等;(3)诚心——专心关怀对方,尽心地为对方的利益着想,心甘情愿地为对方服务,不求回报,损失了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惜。
在这一模式中,信任的进展是随着人际关系的进展而来的,而人际关系的进展又是在双方相互表达了自己老实,及有诚意和诚心之后,才逐渐深入的。这一模式反映了人际关系与人际信任的辩证关系。
四、本土人际信任模式之应用
本文提供的这一人际信任之本土模式可以用来整合现有的,有关中国人之人际信任的研究。一些初步研究结果也支持了本模式的一些构想。
很显然,上文中的理论分析是以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体系为背景的,虽然将这些观点应用到当今的中国人身上仍然大体适用,但是也必须注意到中国社会的变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对原有的人际信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冲击之一在于关系网作用的变化。在过去,人们对既有关系,如亲朋故旧,有着朴素的信任,但在今天的商品经济大潮中,不少生意人发现骗他们的往往正是这些老乡、同事与朋友。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关系网的异质性、松散性也越来越高,关系网对个人的约束力也就随之而降低。这一现象可能使人们对泛泛的关系网不敢认同与信任,对核心关系网的依赖感增强。此外,人们还可能在关系网之外寻求新的信任保障。
冲击之二在于信任制度化与形式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们的独立意识、公平交换意识和相应的法制意识的强化,扩散性关系网作用的弱化又刺激了人们对法制的需求,这两股力量相结合,终将催生中国社会信任的制度化与形式化,从而使原有的人际信任模式发生质的改变。这些冲击对上述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模式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是一个在理论及实际上都至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另外,中国社会也经受着全球化社会转型潮流的冲击,这些全球性的发展到底对我们以个别人际交往中义务的承担为基础的信任会有什么样的冲击?我们的人际关系成分及信任构成需不需要重组?这些问题应该是今后研究中国人人际信任的当务之急。
(原文发表于《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原文约23000字,作者杨中芳现任职于香港大学心理学系,并担任中山大学心理学系教授、系主任,彭泗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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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uhmann, n. 1979, trust and power, chichester: john wiley %26 sons ltd.
[2] lewis, j. d. , %26 weigert, a. 1985, “trust as a social reality.” social forces, 63(4), 967-985.
[3] 杨中芳,1998,《关系与人情的构念化》,“第四届中国社会心理学学术年会”发表之论文,10月。
一、西方对人际信任的概念化
西方学者对信任的定义五花八门,直到今天,也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定义。很多研究者都将人际信任定义为在人际交往中对交往对象的一种预期及信念。关于这种预期及信念是如何产生的,心理学领域的社会心理学者大多将其分解为两大部分:一是基于信任者自身对他人的一般信任程度而产生,二是基于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一些特性的感知而产生。社会学领域的社会心理学者则多将人际信任视为社会结构及制度的产物,因此认为信任的意义及构成也随社会变迁而改变。
这两种研究定向都忽略了一个社会现实,那就是:人际信任是在人际交往中建立起来的。个人之信任经验及特质固然重要,但没有交往对象的认可及回报也很难有信任行为。社会整体对一般人或直接相处之人有一些概括化的信任信念及态度固然也重要,但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对人的信任没有个别差异,个人对社会制度的总体认可及相信也并不能告诉我们在一个具体的交往中双方有没有信任存在。虽然一些微观社会学家注意到人际关系与人际信任的密切关系,但他们的分析重点还是非常宏观的,把人际关系视为社会体制的一部分,因而把它划分为社会认可的既定关系类别来研究。
至于人际关系为什么会让双方产生信任,卢曼[1]曾指出熟悉度是一个影响因素。列维斯和维加尔特[2]讨论了理性因素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大部分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两人关系之主要内涵就是亲密度,两人生活经验愈重叠,或对对方的生活经验知道得愈多,关系就愈亲密,双方的信任就愈多。这种把人际关系只看成亲密度的看法,对研究中国人的人际关系而言是过于简单化了。
很多西方研究者认为,依靠由个别两人关系取得信任的社会是比较“传统”的社会,随着社会由“传统”变为“现代”,人们会逐渐转变成依靠由合约及公平的制度所得来的信任。这一社会变迁与人际信任的关系的理论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由此类推,中国社会之所以以个别人际关系为信任基础,是因为中国社会就社会发展阶段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在不久的将来,一旦它进入比较“现代”的阶段,它会放弃依赖这种信任而走向依赖社会制度所提供的信任。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中国社会之注重依赖个别人际关系来取得信任一现象,并不见得是社会发展阶段落后的特征。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从人际关系中取得对他人的信任是中国文化/社会/历史的延伸。但是,由于信息的全球化及世界的整体化,我们的人际关系性质及其重新组合为新时代的信任基础的可能性,确实可以因吸取外来制度化的交往方式而有所改变。
二、过去有关中国人人际信任的研究
对中国人人际信任的大部分研究是在企业组织的环境中进行的。这些研究最突出的一个发现就是,个别人际关系是人际信任的基础。不管是双方共有的既定关系基础,还是两人交往所累积的经验,都能增加信任。但是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似乎比西方的概念复杂得多,其中牵涉到关系基础、人情及忠诚度等层面。为此有必要对人际关系及信任进行一个较全面及本土的概念化。
中西方影响信任的主要因素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一致的地方在于两者均研究了个人因素及人际关系因素。不同的是,西方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前者,强调被信任者的能力与责任,而对中国人人际信任的研究则较强调后者,包括先赋的及后天的连带关系及人情。不过对感情关系却不见很多论述。另外,个人因素与关系因素之间的关系好像也存在中西的不同。在西方人的信任行为中,被信任者的个人因素先于关系因素或者独立于关系因素而存在,例如,个人的义务责任感是个体的人格特质的表现,并不与具体交往关系有关,但是,在中国人的信任行为中,被信任者的因素,尤其是人格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双方交往关系因素决定的。例如,“忠诚度”是指对一个人的“私忠”,是私人关系的产物。因此,对于中国人而言,关系因素事实上优先于个人因素。
三、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本土概念化
我们在这里选择从一个具体的两人交往层面来看人际信任,并以两人关系作为研究信任的基本单位。在这个研究定位之下,我们先从传统文化对“信”字的解说谈起,看看信任在中国文化价值体系中的位置。然后,再依中国之“文化/社会/历史”背景,来讨论中国人人际交往之特色,从而说明信任之重要性及其特殊意义,回答“为什么”要信任的问题。然后,我们再依据一个新的人际关系概念化来看它如何可以作为人际信任的指标及意义,从而回答“怎么信任”、“信任什么”及“信任谁”等问题,并发展出一套理解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本土模式。
(一)人际信任的“文化/社会/历史”基础
汉语中的“信”字,从人、从言,本义是指“言语真实,诚实不欺”。在古典文献和一些辞书中常以“诚”、“实”、“专一不移”、“不欺”等来解释“信”的含义。另一方面,“信”又可作“相信”、“信任”解。用在人际关系中,前一种涵义的“信”常以“忠信”、“诚信”表示。后一种含义是指给予他人信任,不怀疑他人的“可信性”。按传统主流儒家思想的理想,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因此“诚信”是首要的、无条件的,而“信任”是派生的,有条件的。而且,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思想无疑对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实际社会生活却不可能如此理想。当大部分人的道德修养尚未达到“至善”的境界时,两人交往时难免要花许多时间来确认对方的诚信程度或可信度,以决定自己是否要信任对方。
(二)人际交往中的“诚信”
杨中芳[3]曾对中国人的人际交往进行了本土的概念化,提出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往模式。中国文化要求人们以“君子”为楷模进行道德修养,因此,大家都积极地想按当时情境所要求的“公我”来做自己“应该”做的事,不想让人认为自己是按“小我”的“意愿”随心所欲。基于此一文化的指引,当尚未修养成为“君子”时,人们会以“你为我,我为你”的方式来交往,一方面遵循了文化指引,“一心利他、毫不利己”地为交往对方做他需要或想要做的事;另一方面又期望交往对方及时准确地回报自己的需求。在这一模式中,人际交往有几个特点:个人外表所讲的意愿不一定是其内心真正的目的;自己的需求必须以间接、隐晦的方法传达给对方;依靠他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人际关系的建立不是靠双方相互平等对待,而是靠分别履行各自在关系中所内含的义务与责任。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性及互依性高的人际交往模式中,信任变成一个非常重要而突出的问题。人际信任的意义是要确保对方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往中,会履行其责任及义务。而且,在这一人际交往模式中,人们不但必须通过间接的、被动的、隐晦的方式来“互通款曲”,告诉对方自己的需求及意愿,还必须在交往中不断地去试探对方是否有诚信。
(三)现实生活中“诚信”与“信任”的两难困境
在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度里,人们虽然摆脱不了道德规范的制约,但是不会完全抛开“利”来关心“义”,而只会发展出一套应对的办法,在义利之间求平衡。为了履行“义”与“诚”,人们以“害人之心不可有”来要求自己,愿意以诚待人,尽己之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利”,人们又意识到“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免被人利用,上当受骗。于是诚心与不信任并存,诚信与信任之间出现了鸿沟。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存有“防人之心”,那么所谓“以诚待人”就要大打折扣,“害人之心”也有了丰富的土壤。人们在缺乏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既不敢贸然对人诚信,也不敢轻易信任他人;然而,如果没有起码的诚信与信任,人们就只能坐以待毙,或者自相残杀而同归于尽。
(四)人际关系提供人际信任
按照杨中芳对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重新概念化,具体两人关系可定义为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在某一个时间点的综合状况。它含有三个成分:(1)既定关系基础成分;(2)工具成分;(3)感情成分。两人关系之进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礼遇、工具及感情。两人关系的现状可以给他们的进一步交往提供一些保障,因而成为信任的基础。
在交往的初期阶段,人们以既定成分所内隐的义务与责任为交往依凭,因此遵循这些角色义务及责任即成为信任之来源。而个人是否老老实实地按照这些内含于角色的义务及责任行事,便成为判断一个人值不值得信任的主要因素。
在交往的工具阶段,人们以内隐于工具交换的互惠互报法则为交往依凭,因此双方在交往时,遵循内隐于工具交换中的“合情合理”法则,亦即在公平法则之上再加一些人情义务成为信任的来源。尽职地遵循这一“合情合理”法则所内含的义务及责任,表示双方有诚意进入这一工具交换阶段。
在交往的感情阶段,人们以感情的相互付出为交往依凭,因此双方在互助的情感交流层面,能忠心地、无条件地关心、照顾、帮助对方,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成为信任的来源。尽职地遵循这一感情交流法则,表示双方有诚心对待对方,好像对待自己一样。
以上分析让我们看到人际关系的状况可以作为信任的一个指标,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依关系之不同阶段而给予不同性质的信任。那些在交往过程之不同关系阶段,能遵循其内隐交往法则并履行其义务及责任者,会得到人们的信任。
(五)以义务为基础的本土人际信任模式
人际信任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双方对对方能够履行他所被托付之义务及责任的一种保障感。在这一个概念化中,人际信任被视为一个存在于两人之间的概念,因此用两人关系作为研究信任的单位。
在两人关系之三个进展阶段,交往双方向对方提供三种“诚信”的保障:(1)老实——指个人的基本品格:诚实,按规矩办事,这是最起码的人际交往条件;(2)诚意——有意进入相互满足对方需求的工具交换活动;不只顾自己,能为对方的利益着想,不斤斤计较,相互礼让等;(3)诚心——专心关怀对方,尽心地为对方的利益着想,心甘情愿地为对方服务,不求回报,损失了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惜。
在这一模式中,信任的进展是随着人际关系的进展而来的,而人际关系的进展又是在双方相互表达了自己老实,及有诚意和诚心之后,才逐渐深入的。这一模式反映了人际关系与人际信任的辩证关系。
四、本土人际信任模式之应用
本文提供的这一人际信任之本土模式可以用来整合现有的,有关中国人之人际信任的研究。一些初步研究结果也支持了本模式的一些构想。
很显然,上文中的理论分析是以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体系为背景的,虽然将这些观点应用到当今的中国人身上仍然大体适用,但是也必须注意到中国社会的变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对原有的人际信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冲击之一在于关系网作用的变化。在过去,人们对既有关系,如亲朋故旧,有着朴素的信任,但在今天的商品经济大潮中,不少生意人发现骗他们的往往正是这些老乡、同事与朋友。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关系网的异质性、松散性也越来越高,关系网对个人的约束力也就随之而降低。这一现象可能使人们对泛泛的关系网不敢认同与信任,对核心关系网的依赖感增强。此外,人们还可能在关系网之外寻求新的信任保障。
冲击之二在于信任制度化与形式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们的独立意识、公平交换意识和相应的法制意识的强化,扩散性关系网作用的弱化又刺激了人们对法制的需求,这两股力量相结合,终将催生中国社会信任的制度化与形式化,从而使原有的人际信任模式发生质的改变。这些冲击对上述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模式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是一个在理论及实际上都至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另外,中国社会也经受着全球化社会转型潮流的冲击,这些全球性的发展到底对我们以个别人际交往中义务的承担为基础的信任会有什么样的冲击?我们的人际关系成分及信任构成需不需要重组?这些问题应该是今后研究中国人人际信任的当务之急。
(原文发表于《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原文约23000字,作者杨中芳现任职于香港大学心理学系,并担任中山大学心理学系教授、系主任,彭泗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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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uhmann, n. 1979, trust and power, chichester: john wiley %26 sons ltd.
[2] lewis, j. d. , %26 weigert, a. 1985, “trust as a social reality.” social forces, 63(4), 967-985.
[3] 杨中芳,1998,《关系与人情的构念化》,“第四届中国社会心理学学术年会”发表之论文,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