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何时方始清?
不恰当的采购“裁判员”
在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共同召集13家行业协会和十几家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会议上,北京市最大的药品批发企业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济生则认为:“药品招标主体不明”。事实上,卫生管理部门在主持药品招标采购的角色定位始终“说不清楚”。作为政府部门,自然充当的是“裁判员”,理应尽到“裁判员”的监管、裁决职责,然而,卫生管理部门又直接参与医院经营,和医院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使药品招标采购不能在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按照《招标法》中的有关规定,目前许多地方的药品招标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招标的中介机构与委托招标单位无隶属关系。而我们的药品招标代理则是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他们自订规则,自主操作,收取费用,谋取利益,监督失控,所有成交药品都是由投标人支付所谓的服务费,实际上相当于卫生行政部门又增设一个变相的收费部门,使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招标的本质上根本无法体现出“公平、公开、公正”的宗旨。其次,招标代理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目前,由卫生部门负责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其中介机构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服务费居高不下,服务质量堪忧,尤其是过高的收费,医药经营企业已不堪重负。再则,对招标采购的整个过程监控不力。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质量检测和合同履行,特别是各级医院的药品是否按中标价格和质量采购、是否按招标品种、规格采购,是否执行中标后零售价等等缺乏有效的监督。
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链”
一位知深的业内人士说:现在的制药企业、药品代理商、医疗机构已经形成了“生物链”一样的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链”。药品经销商的代表到医院后,和主管院长、药房主任谈通了,药房主任就会告诉他,院方和哪几家药品经营企业有“开户关系”。销售商就会和这些药品经营企业谈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这类谈判一是保密,二是很有讲究。有一招标单位负责人和药房主任怕自己拿回扣担风险,就让子女亲属搞药品代理,名正言顺地采购“关系药”,成为当地医药销售市场上最大的“医药穴头”(药品代理商)之一,控制着部分新特药的医院销售通道。有的厂商为了使自己的药品进入医院用药目录,往往带着漂亮的小姐到招标部门“公关”,其结果一些代理的新药就理所当然被“选中”了。在医疗系统,还有很多不成文的“默契”或者说“潜规则”。比如几位医药代表在招标中各自守土有责。在竞标时,你竞争,我就不竞争,等待下次机会,这些潜在的规则都表明了药品招标这一游戏规则形同虚设。
不正常的默契背后是制度的缺陷。医药虽然设立药事委员会,实行药品采购招标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很不规范,有些医药代表在招投标之前早已通过公关与药事委员会主要成员达成默契,譬如某企业医药代表为推销该厂生产的抗生素,在招标之前就向一些医疗单位行贿,取得该院在某种药品或其它多种抗生素的独家经销权。所以说,这样的招投标只能流于形式,或为某种非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
不应当的完整“腐败链”
据调查,实行药品采购招标后,需要“公关”的对象反倒更多了,一些招标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卫生局局长、药事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全都进了需要公关的名单。仅在医疗机构,药商要给掌握采购权的医院负责人和药剂科负责人“公关费”;要医生多开他经销的药品,药商就会进入科室和病房,向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发“处方费”;为了统计各个医生所开处方的用药量,作为发放回扣的依据,药商要发给药房的药剂人员“统方费”。有些药商为了使药品能顺利入库,还要向药房保管员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为了及时拿到货款,还要给财务人员一定的回扣。不少医院从负责人到中层干部,再到一般医师、药剂师,无一不收受药品回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腐败链”。据了解,以前药商出手行贿,一次只有一、二千元,而目前有的一出手就是几万、十几万元。据估计,在少数医疗单位,有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医生竟占总数的70%以上。少数医务人员每月的各种“处方费”合计5000元左右。
让我们以某种新药为例,来看看高昂的药价是怎样形成的。
据医院知情人说,某药从某代理商进价为每支36元,医院根据规定加价后以每支39元开给患者,而代理商从药厂进货价为每支28元。减去国家的税收、运输、储存等各项费用,粗看下来,各方的利润都控制在国家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但据了解,此药每支实际仅以3.8元的价格从厂方购得。经“公关”活动后最后定价为每支28元销售给医药代理商。代理商加价后以每支36元的开票价销售给医院。药商必须通过打通招标办、院长、药剂科长等多道“公关”程序才能进得了医院的药房,“公关”费用每支大约要花费16元。为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此药,药商每开一支就给医生回扣7.5元,这就是所谓的“处方费”,为了准确统计每位医生开药的数量,还要给药房的药剂师每支1元的“统方费”,到患者手中的价格是出厂价的近10倍。
不适当的“人为因素”
据悉,招标采购实行以来,不仅没有斩断过去已经存在的“灰色利益链”。相反,医药销售领域普遍还存在一种“价格越高、折扣越大、销量越大”的所谓“逆向调节”现象。中标药价格是低了,但在临床上难以做到,有些医生专开“高、新、大”的处方,偏用价高利大的“新药”,使老百姓在用药中既成了被动用药,又很难从药品招标中得到实惠。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主动回避招标主战场,开辟“新生路”。于是,“合资药”、“新药”便粉墨登场,换个包装、改个批号;搞个合资、起个洋名,价格便直线上蹿。有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感冒药针剂,成本仅为0.60元,加入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后,再经过他们的“包装”,起上种好听的名字,每支价格狂升了150元至600元。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原来一瓶装100片,换成盒装后,只剩下30片,价格却涨了好几倍。
正因为“人为因素”占的比例太多,现在大企业竞争不过小企业,小企业竞争不过不规范企业;知名品牌产品竞争不过一般产品,一般产品竞争不过假劣产品。一些投入大、品牌好、质量优的产品难以在低价竞争中赢得优势,不得不退出已经拥有的市场。为了在中标之后还能“活着”,有些企业一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在药品的规格、含量、工艺上大打折扣,使相当数量的“低价竞标”给药品质量留下了隐患。
工商企业的企盼与呼声
针对药品招标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种种弊端,已引起有关部门和各方人士的关注。为此,有关人士建议政府部门找出症结所在,扶正祛邪,通脉活血 ,努力规范招标秩序,为发挥医药主渠道的作用营造一个的环境。
一是规范药品招标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应该独立于医疗卫生系之外,由监察、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该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二是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程序。物价、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药品招标前后及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招标以后医疗单位对药价执行情况以及招标产生的价差流向的监督管理。
三是认真实施新《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有关管理部门要铁面无私,严肃法纪,狠狠打击药品购销中的不法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是逐步推进“医药分家”和OTC实施进程。由于医疗单位实行“以药养医”的运营机制,其生存与发展主要不是靠医疗服务收入而是靠销售药品来支撑,不少弊病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以药养医”,治本之法就是实行“医药分家”。同时大力推行OTC制度,稳步发展零售业,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用药需求,把他们的部分用药需求从医疗单位分离出来。
五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评估本地医药企业在药品营销中的销售成本和本地医药企业对当地发挥的作用,充分考虑经营企业的适当利润及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彻底根治药品回扣的痼疾,改进和完善药品定价机制,使药品的价格保持在合理的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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