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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彰显法律不足

记者:在您的另一份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议案的议案中,具体修改方案中七个章节12处被增设,9处被修改,三处被取消。您提这个议案的初衷是什么?
    
     黄河: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个年头。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这10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部劳动法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已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记者:您能不能具体谈一下现行劳动法的和现实情况有哪些冲突?
    
     黄河:首先,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没有全面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1992年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该法即从1992年开始起草,在起草的两年多时间里,理论界(包括经济学界,法学界)尚有相当多的人对实行市场经济存在疑虑。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规律,运行方式不甚明确,对我国起草劳动法以及基本的法律制度够成,这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甚清晰。这部法颁布后,经过十年施行,明显暴露出过于抽象,难以操作问题,有些规定甚至自相矛盾,缺乏应有的立法技术。
    
     其次,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作相应修改。
    
     记者:劳动关系的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黄河:从所有制的形式看,非国有制的劳动关系的比重急剧上升;从劳动关系主体看,农民劳动者已融入现代劳动关系中;从劳动关系层次看,双重多重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现象,已完全打破单一劳动关系的传统形式;从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看,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开始大量出现。而以上这一切,我国劳动法均未作任何规定。
    
     第三,中国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被打破,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但规范就业关系的有关条文抑或抽象,抑或空缺。《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相关规定。在促进就业相关规定中,政府的责任不明确。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和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范围未纳入职业歧视、就业歧视等争执。
    
     而且,目前的国企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完全缺乏《劳动法》的调整。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但国企改革中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完全缺乏《劳动法》的相关规制,出现了相当比重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大量的劳动者被廉价的解除劳动关系后抛向社会,成为国家的负担。而国企改制中的国家相关文件,均把安置劳动者放在次要位置,只以国有产权为核心,我国《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而且在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也有欠缺,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劳动法制模式,均以立法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中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3条,空洞而不全面。
    
     还有一点就是,我国入关后,经济全球化开始形成,劳动力输入输出已开始大量出现。但目前的《劳动法》并没有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甚至在劳动法规、规章中也鲜有规定。因此,在《劳动法》中增设“涉外劳动关系”一章已成必要。
    
     最后,从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两大立法来看,社会保障立法从劳动法中分离出去,成为典型的社会法部门已成为趋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调整主体已超越了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而且,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以及价值功能与劳动法相比有很大不同,因此,《劳动法》应将“社会保险”章分离,纳入将要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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