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外企的待遇不能损害国家国民利益
编者按:最近一段时期,有关外资企业普遍抵触工会和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这两个话题都曾引起过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日,一条把“不能让戴尔生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原则的新闻再次让人们的目光投向了外企。外企为什么能够长期享有“超国民待遇”的特权?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为何对外企如此“溺爱”?外企员工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在此,我们针对近期有关外企的三个话题,将各路媒体、各界网友的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观点整合出来,以便大家深入探讨。
内外资税制为何迟迟不能并轨?
背景:2005年1月中旬,54家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除跨国公司外,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也对两税合并有抵触。
外企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对国内企业不公平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国企和民企的发展,如果继续坚持当前的内外企所得税政策和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就把国企与民企放在了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稳步增长,去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600亿美元,外商的进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给予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对国内企业愈发显得不公平,因为外商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对外资长期过度优惠导致市场行为混乱 现行的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已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相差甚至高达20%(外资所得税11%内资私企20%内资国企33%),这种对外资长期实行的高度优惠造成了事实上的“硬性不公平”。在此情况下,高税率导致的税赋成为内资企业很大一部分支出,一些内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注册空壳公司,在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的同时,反过来重新投资国内,享受外资待遇,出现了一种所谓“假外资现象”;有的甚至不惜损失部分现实利益换取与外资企业的合资,制造所谓“假合资现象”。同时,地方政府盲目通过“招商引资”树立政绩的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吸引外资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 跨国公司上书将使我们重新认识和反思跨国公司的作用。加入wto之后,与外商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成了规则的竞争,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寻租的各种激烈角逐和博弈,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态势。我们需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实行优惠,但不能以牺牲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如果因跨国公司上书而继续保持其超国民待遇的话,那么,不但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而且使内资企业在一种不公平的环境下竞争,长远来看,损害了国家的战略利益。
吸引外资不应仅靠税收优惠 实际上,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引力,税率的高低并非最重要和长效的因素,更多的应是综合的投资环境吸引指数的高低,其中包括现阶段和未来政治和社会稳定程度,市场需求规模和潜力,消费群的有效和潜在购买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秩序,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等的合理与稳定,也包括人文和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的舒适与满意度,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而且很多国家的实践和研究表明,税率对资本流动的推动力,国际上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在普遍低税率的情况下,由税收优惠而带来的企业收益就显得微不足道。
并轨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 “优惠”本应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对外资税收优惠大抵也始于开放初期。二十多年过去了,内资的税负仍超出外资一倍,其中的不公平不言而喻。中国“入世”已三年,据说这种对待外资的态度和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均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报道说,在“并轨”问题上,跨国公司显得很“牛气”,甚至以撤资相要挟。看来,“并轨”阻力不小,而相当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阻力是来自地方政府。在难以遏制的“政绩”冲动下,为了推动“招商引资”,各地对外资外商优惠政策的“大战”依然在继续;而外资要在中国地面上淘金,最多的还是和“地方”上打交道。正因如此,外商不仅彻底摸透了地方政府的心态,且似乎早就看准了中国在政策优惠方面政令不畅、各行其事这样一个巨大的“软肋”。也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在优惠政策方面的恶性竞争,吊高了外资、外商的胃口,助长了他们的骄横,并伴随着国家利益、政府利益、民众利益非正常的流失。
政府不能只算眼前经济帐 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并轨之所以迟迟难以实施,据说关键是因此将造成财政减收。由此可以认为:在对待中外资税收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算的主要是、甚至仅仅是“经济帐”。而且,这笔帐仅仅是直接的经济帐而忽视了间接的经济帐,仅仅是眼前的经济帐而忽视了长远的经济帐。本来就是经济领域的问题,“经济帐”当然应算而且应算得好、算得精。眼前的、直接的经济帐自然要算,但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长远的、间接的“经济帐”更需要认真算。同时,经济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等等从来就有割不断的联系,故某些“非经济帐”也不能不算。
外企凭什么不建工会?
背景:在全球10个国家拥有超过130万名员工的沃尔玛,不鼓励员工参加任何工会组织。在中国,三年来,沃尔玛屡屡拒绝在中国组建工会,并终于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圈定为“重点攻坚对象”。
“土政策”让外企轻松跨过组建工会这道门槛 组建工会,是一些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是在我国合法存在的前提。而根据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日前的执法检查结果,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的现象,还很普通。也就是说,在许多地方,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必须组建工会这道门槛被轻易迈过了,或者说,我国相关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方几近于零。一些地方政府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有的是明显的政策性违法。如《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透露,广东的“土政策”就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
面对资本,工会处于弱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资本就顺理成章表现为受青睐和受扶助的对象。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而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限制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这种做法,又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但目前“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还仅仅是个口号,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这也是某些外企,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胆敢公然抵抗工会法,却迟迟得不到纠正和制裁的原因之一。
外企拒建工会,击中法律软肋 现在,外资巨头已经联手抓住了中国的两根软肋。首先,他们抓住了“职工自愿”这个法律定义的软肋,因为根据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应由“职工自愿结合”成立;其次,他们知道在中国,职工“自愿结合”实际上常常会受到许多阻力,一是国家法律上对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有诸多限制,二是企业员工因为考虑到“饭碗”等因素常常会放弃组建工会的主动申请。在外资巨头们看来,只要抓住这两条,中国的工会组织就没有办法。他们也知道中国的工会不可能采用游行示威、罢工抗议等强硬方式,如果走法律途径,以中国目前的诉讼效率来说,何时能够终裁也遥遥未知。因此,当沃尔玛提出一个表面“积极”实则“消极”的回应理由后,其余的外资巨头便纷纷跟进形成自然的利益同盟,企图联手逃过此“劫”。
不能与不合法的“国际惯例”“接轨” 在世界范围的惯例,应当是有关国际条约或公约中没有明文约定,但在实践中各国能够普遍认可,并且在有关交往中,彼此能够以此约束自己而形成的潜规则。惯例以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为成立前提,错误的、违法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也不会成为惯例。要讲国际惯例的话,跨国公司应一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对其实行属地管辖,这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那种不尊重所在国的基本要求,企图将自己的主张凌驾于所在国的法律之上的想法和行为,是与现实不相容的。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的任何跨国公司都应无条件地服从我国的法律,绝对没有与我国法律相抗衡的特殊权利。
外企员工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背景: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1月26日作出结论: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有知情者在接受采访时称,在这次裁定中,厦门市相关部门被要求“妥善处理,不能让戴尔生气”。
执法部门缘何向外企谄媚? 跨国公司没把《劳动法》当回事,也没拿员工生命当回事,更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中。执法部门呢?被拒之门外却称对方“是配合的”,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视而不见。笔者不禁要问:劳动保障部门究竟是在严格依法行政还是在讨外方欢心?
“外企不生气”怎成劳动仲裁标准? 无庸讳言,“外企不生气”一旦成了劳动仲裁的标准,法律就会被亵渎,社会公正也必然遭到破坏,广大职工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非法、非分要求?表面看是从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但为了发展就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就可以漠视职工生命?显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亲商”也要有限度 “亲商”之“亲”并不要求政府与企业亲密无间,而是亲密有间。“亲商”应该建立在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善待员工的基础上;建立在提升高水平、高效率服务基础上。笔者以为,带有行政干预色彩的“不要让外企生气”,有违法行政、操作失范之嫌,且无从体现善待员工,也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无关。
政府缺位后果严重 然而问题的矛盾之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和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政府的天然使命。如果政府的政策取向过分倾向于某一阶层,就必然会损害到其他阶层的利益。实际上,以漠视劳工权益为代价的亲商政策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表现一个是工伤事故居高不下,据经济学者仲大军统计,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300多人,一年要死掉十几万人,伤残几百万人。他因此认为,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在遭受“掠夺性开发”。再一个表现就是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在一些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工人的工资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始终徘徊在600元左右,而且几无任何劳动保障,甚至连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外企员工维权应有制度保障 企业员工想利用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时,马上就会面临被借故解雇的结局,这是实情。这个问题不解决,让外企巨头们服软不容易。应该看到,让外资巨头们同意组建工会并不是很简单的事,现在正从一时的“呐喊”转入长期的较量。当前的问题是,在舆论呼唤并支持外企员工公开站出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可以长期支持员工的诉讼机制,包括对诉讼活动提供经费援助和法律援助,在员工遭到企业解雇后提供生活援助,使员工能有勇气站出来,有信心、有策略、有保障地把诉讼进行到底,避免员工陷入孤军作战的尴尬境地。
内外资税制为何迟迟不能并轨?
背景:2005年1月中旬,54家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除跨国公司外,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也对两税合并有抵触。
外企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对国内企业不公平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国企和民企的发展,如果继续坚持当前的内外企所得税政策和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就把国企与民企放在了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稳步增长,去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600亿美元,外商的进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给予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对国内企业愈发显得不公平,因为外商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对外资长期过度优惠导致市场行为混乱 现行的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已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相差甚至高达20%(外资所得税11%内资私企20%内资国企33%),这种对外资长期实行的高度优惠造成了事实上的“硬性不公平”。在此情况下,高税率导致的税赋成为内资企业很大一部分支出,一些内资企业纷纷到国外注册空壳公司,在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的同时,反过来重新投资国内,享受外资待遇,出现了一种所谓“假外资现象”;有的甚至不惜损失部分现实利益换取与外资企业的合资,制造所谓“假合资现象”。同时,地方政府盲目通过“招商引资”树立政绩的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吸引外资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 跨国公司上书将使我们重新认识和反思跨国公司的作用。加入wto之后,与外商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成了规则的竞争,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寻租的各种激烈角逐和博弈,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态势。我们需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实行优惠,但不能以牺牲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代价。如果因跨国公司上书而继续保持其超国民待遇的话,那么,不但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而且使内资企业在一种不公平的环境下竞争,长远来看,损害了国家的战略利益。
吸引外资不应仅靠税收优惠 实际上,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引力,税率的高低并非最重要和长效的因素,更多的应是综合的投资环境吸引指数的高低,其中包括现阶段和未来政治和社会稳定程度,市场需求规模和潜力,消费群的有效和潜在购买力,市场竞争的公平与秩序,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等的合理与稳定,也包括人文和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的舒适与满意度,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而且很多国家的实践和研究表明,税率对资本流动的推动力,国际上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在普遍低税率的情况下,由税收优惠而带来的企业收益就显得微不足道。
并轨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 “优惠”本应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对外资税收优惠大抵也始于开放初期。二十多年过去了,内资的税负仍超出外资一倍,其中的不公平不言而喻。中国“入世”已三年,据说这种对待外资的态度和给予的“超国民待遇”,均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报道说,在“并轨”问题上,跨国公司显得很“牛气”,甚至以撤资相要挟。看来,“并轨”阻力不小,而相当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阻力是来自地方政府。在难以遏制的“政绩”冲动下,为了推动“招商引资”,各地对外资外商优惠政策的“大战”依然在继续;而外资要在中国地面上淘金,最多的还是和“地方”上打交道。正因如此,外商不仅彻底摸透了地方政府的心态,且似乎早就看准了中国在政策优惠方面政令不畅、各行其事这样一个巨大的“软肋”。也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在优惠政策方面的恶性竞争,吊高了外资、外商的胃口,助长了他们的骄横,并伴随着国家利益、政府利益、民众利益非正常的流失。
政府不能只算眼前经济帐 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并轨之所以迟迟难以实施,据说关键是因此将造成财政减收。由此可以认为:在对待中外资税收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算的主要是、甚至仅仅是“经济帐”。而且,这笔帐仅仅是直接的经济帐而忽视了间接的经济帐,仅仅是眼前的经济帐而忽视了长远的经济帐。本来就是经济领域的问题,“经济帐”当然应算而且应算得好、算得精。眼前的、直接的经济帐自然要算,但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长远的、间接的“经济帐”更需要认真算。同时,经济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等等从来就有割不断的联系,故某些“非经济帐”也不能不算。
外企凭什么不建工会?
背景:在全球10个国家拥有超过130万名员工的沃尔玛,不鼓励员工参加任何工会组织。在中国,三年来,沃尔玛屡屡拒绝在中国组建工会,并终于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圈定为“重点攻坚对象”。
“土政策”让外企轻松跨过组建工会这道门槛 组建工会,是一些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是在我国合法存在的前提。而根据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日前的执法检查结果,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的现象,还很普通。也就是说,在许多地方,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必须组建工会这道门槛被轻易迈过了,或者说,我国相关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方几近于零。一些地方政府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有的是明显的政策性违法。如《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透露,广东的“土政策”就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
面对资本,工会处于弱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资本就顺理成章表现为受青睐和受扶助的对象。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而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限制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这种做法,又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现实。但目前“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还仅仅是个口号,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工会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这也是某些外企,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胆敢公然抵抗工会法,却迟迟得不到纠正和制裁的原因之一。
外企拒建工会,击中法律软肋 现在,外资巨头已经联手抓住了中国的两根软肋。首先,他们抓住了“职工自愿”这个法律定义的软肋,因为根据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应由“职工自愿结合”成立;其次,他们知道在中国,职工“自愿结合”实际上常常会受到许多阻力,一是国家法律上对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有诸多限制,二是企业员工因为考虑到“饭碗”等因素常常会放弃组建工会的主动申请。在外资巨头们看来,只要抓住这两条,中国的工会组织就没有办法。他们也知道中国的工会不可能采用游行示威、罢工抗议等强硬方式,如果走法律途径,以中国目前的诉讼效率来说,何时能够终裁也遥遥未知。因此,当沃尔玛提出一个表面“积极”实则“消极”的回应理由后,其余的外资巨头便纷纷跟进形成自然的利益同盟,企图联手逃过此“劫”。
不能与不合法的“国际惯例”“接轨” 在世界范围的惯例,应当是有关国际条约或公约中没有明文约定,但在实践中各国能够普遍认可,并且在有关交往中,彼此能够以此约束自己而形成的潜规则。惯例以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为成立前提,错误的、违法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也不会成为惯例。要讲国际惯例的话,跨国公司应一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对其实行属地管辖,这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那种不尊重所在国的基本要求,企图将自己的主张凌驾于所在国的法律之上的想法和行为,是与现实不相容的。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的任何跨国公司都应无条件地服从我国的法律,绝对没有与我国法律相抗衡的特殊权利。
外企员工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背景: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1月26日作出结论: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有知情者在接受采访时称,在这次裁定中,厦门市相关部门被要求“妥善处理,不能让戴尔生气”。
执法部门缘何向外企谄媚? 跨国公司没把《劳动法》当回事,也没拿员工生命当回事,更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中。执法部门呢?被拒之门外却称对方“是配合的”,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视而不见。笔者不禁要问:劳动保障部门究竟是在严格依法行政还是在讨外方欢心?
“外企不生气”怎成劳动仲裁标准? 无庸讳言,“外企不生气”一旦成了劳动仲裁的标准,法律就会被亵渎,社会公正也必然遭到破坏,广大职工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非法、非分要求?表面看是从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但为了发展就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就可以漠视职工生命?显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亲商”也要有限度 “亲商”之“亲”并不要求政府与企业亲密无间,而是亲密有间。“亲商”应该建立在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善待员工的基础上;建立在提升高水平、高效率服务基础上。笔者以为,带有行政干预色彩的“不要让外企生气”,有违法行政、操作失范之嫌,且无从体现善待员工,也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无关。
政府缺位后果严重 然而问题的矛盾之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和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政府的天然使命。如果政府的政策取向过分倾向于某一阶层,就必然会损害到其他阶层的利益。实际上,以漠视劳工权益为代价的亲商政策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表现一个是工伤事故居高不下,据经济学者仲大军统计,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300多人,一年要死掉十几万人,伤残几百万人。他因此认为,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在遭受“掠夺性开发”。再一个表现就是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在一些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工人的工资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始终徘徊在600元左右,而且几无任何劳动保障,甚至连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外企员工维权应有制度保障 企业员工想利用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时,马上就会面临被借故解雇的结局,这是实情。这个问题不解决,让外企巨头们服软不容易。应该看到,让外资巨头们同意组建工会并不是很简单的事,现在正从一时的“呐喊”转入长期的较量。当前的问题是,在舆论呼唤并支持外企员工公开站出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可以长期支持员工的诉讼机制,包括对诉讼活动提供经费援助和法律援助,在员工遭到企业解雇后提供生活援助,使员工能有勇气站出来,有信心、有策略、有保障地把诉讼进行到底,避免员工陷入孤军作战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