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业主并不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许多私营企业不给雇员办任何保险。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妇联的积极努力,上述现象近年来有一定程度改观,但总体上看仍未根本好转。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资关系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已是我国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
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制度保证。我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是中小企业,雇工的特点是,人数少、人员分散、就业方式灵活、流动性大、文化技能较低等。要针对上述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组织、雇工权益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是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雇工行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公平、明确、具体和透明。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和妇联组织。企业必须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业主不得插手和干预工会妇联活动。
四是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劳资关系监管力度,督促私营个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与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者,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矛盾。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业主并不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许多私营企业不给雇员办任何保险。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妇联的积极努力,上述现象近年来有一定程度改观,但总体上看仍未根本好转。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资关系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已是我国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
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制度保证。我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是中小企业,雇工的特点是,人数少、人员分散、就业方式灵活、流动性大、文化技能较低等。要针对上述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组织、雇工权益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是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雇工行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公平、明确、具体和透明。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和妇联组织。企业必须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业主不得插手和干预工会妇联活动。
四是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劳资关系监管力度,督促私营个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与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者,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