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就业歧视 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见到代表黄河,记者感到非常的亲切。法学家的严谨与人民代表的亲和有机地集于一身。他一直关注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在今年的人大会上提出了修改《劳动法》的议案。他说,目前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有许多不足,比如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职业歧视、就业歧视以及国企职工、出国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等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靠《劳动法》来具体体现的。修改《劳动法》应该提到日程上来了。
他告诉记者,温总理一直关心的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欠缺法律的刚性保护,《劳动法》应该有所体现。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这10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加以修订。1992年我国起草《劳动法》时,理论界(包括经济学界,法学界)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规律,运行方式不甚明确,使该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甚明了,暴露出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
他说,近些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非国有制的劳动关系比重急剧上升,农民劳动者已融入现代劳动关系中;双重多重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现象,已完全打破单一劳动关系的传统形式;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开始大量出现。而以上这一切,我国《劳动法》均未作任何规定。另外,我国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被打破,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但规范就业关系的有关条文抑或抽象,抑或空缺。《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相关规定。在促进就业相关规定中,政府的责任不明确。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和救济途径。当前存在的职业歧视、就业歧视等热点、焦点问题都未纳入劳动争议解决范围。
国企改革一直是国人关注的重点,国企职工的安置问题也牵动着千家万户的视线。在谈到国企职工权益的保护时,黄河告诉记者,目前国企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完全缺乏《劳动法》的调整。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相当比重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大量的劳动者被廉价的解除劳动关系后抛向社会,成为国家的负担。而在国企改制中的国家相关文件中,劳动者的安置放在次要位置,只以国有产权为核心。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劳动力输入输出已开始大量出现。但目前的《劳动法》并没有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甚至在劳动法规、规章中也鲜有规定。因此,在《劳动法》中增设“涉外劳动关系”一章已成必要。
黄河认为,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劳动法制模式,均以立法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3条,空洞而不全面。
在黄河代表的议案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字眼:第二章,增设“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增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类、性别、宗教信仰、身份、籍贯、政治见解不同而受歧视。但基于特殊工作要求或生理、心理之特殊保护,不在此限”。第三章,增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避止条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增设“工资报酬应优先支付。”第五十条修改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他告诉记者,温总理一直关心的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欠缺法律的刚性保护,《劳动法》应该有所体现。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这10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加以修订。1992年我国起草《劳动法》时,理论界(包括经济学界,法学界)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规律,运行方式不甚明确,使该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甚明了,暴露出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
他说,近些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非国有制的劳动关系比重急剧上升,农民劳动者已融入现代劳动关系中;双重多重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现象,已完全打破单一劳动关系的传统形式;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开始大量出现。而以上这一切,我国《劳动法》均未作任何规定。另外,我国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被打破,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但规范就业关系的有关条文抑或抽象,抑或空缺。《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相关规定。在促进就业相关规定中,政府的责任不明确。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和救济途径。当前存在的职业歧视、就业歧视等热点、焦点问题都未纳入劳动争议解决范围。
国企改革一直是国人关注的重点,国企职工的安置问题也牵动着千家万户的视线。在谈到国企职工权益的保护时,黄河告诉记者,目前国企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完全缺乏《劳动法》的调整。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相当比重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大量的劳动者被廉价的解除劳动关系后抛向社会,成为国家的负担。而在国企改制中的国家相关文件中,劳动者的安置放在次要位置,只以国有产权为核心。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一条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劳动力输入输出已开始大量出现。但目前的《劳动法》并没有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甚至在劳动法规、规章中也鲜有规定。因此,在《劳动法》中增设“涉外劳动关系”一章已成必要。
黄河认为,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劳动法制模式,均以立法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3条,空洞而不全面。
在黄河代表的议案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字眼:第二章,增设“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增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类、性别、宗教信仰、身份、籍贯、政治见解不同而受歧视。但基于特殊工作要求或生理、心理之特殊保护,不在此限”。第三章,增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避止条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增设“工资报酬应优先支付。”第五十条修改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