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起始和实际履行不一致,怎么办?
- 2004年5月底,刘小姐被某私营企业招聘录用并于6月1日正式上班。可上班后单位迟迟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刘小姐再三催促,老板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刘小姐发现合同上起始时间是从8月20日算起。刘小姐来电询问,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时间和开始上班的时间不一致,会有什么问题?南南以为,刘小姐的合法权利有可能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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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从十年变更为无固定期限是否有效
- 案情介绍:李某,男,某化工厂职工。1992年3月10日, 李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十年期劳动合同,2002年3月9日到期终止。李某工作的部门为某化工厂一分厂,该单位为某化工厂下属的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9月18日,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向一分厂厂长王某出具《甲方授权劳动合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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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与确认书
- 「案例简介」 原告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一种毛呢),如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 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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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最终将以那份为准?
- 问:试用期满后和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劳动局正式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后因为要办理其他手续需要提供劳动局印制的正式合同,于是又签了这第二分合同(盖有劳动鉴证章),但是此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请问法律上认可那份合同,最终将以那份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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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撞车”该找谁
- 个人:“太冤枉” 企业:“有损失” 规定:不明确 23岁的施先生没有想到,他遵守了劳动合同明文规定的举动却使自己蒙 受了数万元的损失。施先生说:“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两份自相矛盾的合同, 同时约束公司和我的就业关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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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你看清楚了吗?
-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它也适用“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对某问题,如果国家、地方或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合同双方必须按这些规定处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要按这些规定,这就是“有法定从法定”。如果在某个问题上没有法定的规定,则要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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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之中有陷阱
- 初涉职场,处处都要小心谨慎。签合同时,更是要仔细想一想,自己是不是遇到了下面的几种合同陷阱。 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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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 招聘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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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停薪留职”?
- 问: 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停薪留职”?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因此对合同制职工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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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
- 问题: 我于2001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0月26日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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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后发现早已怀孕怎么办?
- 因为怀孕、哺乳而使得女性在职场中受到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女性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当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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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培训协议失效
- 小李是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2000年3月进入该公司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约定届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1年6月,公司决定送小李到英国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小李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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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与期限计算争议
- 案情介绍 徐先生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双向选择与本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徐先生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徐先生前往德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徐先生签订了一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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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什么?
-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不少条款都有“可以约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约定”等规定。 一些读者反映,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有的条款不知道是否可以约定;有的条款还没有协商,合同占有一方就已成文,不容更改;还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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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的试用期陷阱要当心
- 试用期也是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对付求职者的撒手锏,往往出现好不容易要过了试用期,又被解雇了的事情。其实,试用期并不能成为用工单位试用“价廉物美”的劳动力的法宝。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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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的强加条款如何处理
- 周某所在的企业制订的劳动合同书里:在工作内容和要求的条款中规定“员工同意单位可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能力、表现,安排和调整工作,包括平级调动、降职和升职变动,并接受新岗位的薪酬及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他问企业这么签劳动合同书不执行劳动法里的相关规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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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
-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挺高,求职者上班后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自己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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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哪能变花脸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 最近,报上披露了某单位用“实习合同”收取应聘者费用的行为。他们先要求求职者在“关于联合推广实木地板业务实习的协议书”签字,然后收取“实习资(材)料费”。而所谓的资(材)料,不过是4张正反面印了些木板常识的a4纸。签字后,求职者才发现“在10天内推销50平方米的地板”,根本做不到,要求退钱,单位却说已签了协议,要交“违约金”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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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内不能结婚?
- 问:女大学生小刘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发现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为:“女员工在本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刘本想跟公司协商改变这个条款,但她转念一想:自己的合同期限只有三年,原本也没打算在这三年内结婚。于是二话没说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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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内重新约定试用期违法
- 问:我于1985年参加工作。1995年与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该单位与他人共同经营。由于经营状况发生了变化,单位动员本人请长假,每月发放生活费。本人休假期满后,依约回单位上班。现单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并通知在本人更换的岗位上重新实行三个月试工期,并在同一工作岗位、同一工作地点、同一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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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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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已过,辞职是否还需要缴纳违约金?
-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如果不存在欺诈、隐瞒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该份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视同双方按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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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已到,服务期未满,跳槽有什么后果?
-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意味着在合同期之外还会出现一个服务期,而且这种期限往往是不相同的,如何看待这种期限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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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关系
- 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之外,又约定服务期的,如何确定合同期限?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推定服务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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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
- 案情介绍: 周先生与某制造公司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周先生担任该公司的技术主管。合同履行将近一年时,制造公司制定了一项开发新产品的计划。为了落实产品开发中某项技术的应用,制造公司计划对周先生进行应用技术的培训。为此,公司领导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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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就能终止劳动合同?
- 最近,有读者来电询问,是否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法规,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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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后的法律责任
-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应如何处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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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后之关系处理
-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拒绝的,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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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后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吗..
- 不需要。一般情况,用人单位在到期一个月前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合同即将到期,是否续签,由你表态。如果你不愿意续签,你可以在回执上说明,在合同到期前一两天上交回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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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完,能走吗?
- 问: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意味着在合同期之外还会出现一个服务期,而且这种期限往往是不相同的,如何看待这种期限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产生什么后果?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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